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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科技产业政策文件概览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等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

国家医疗、科技产业政策文件概览

(一)医疗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2018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以下意见:

(1)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2)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3)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4)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5)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6)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科普服务。

(7)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8)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

(9)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0)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

(11)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2)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3)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4)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2.《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2018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病症。

3.《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2018年5月22日)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对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等进行评估,适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配置规划包括规划数量、年度实施计划、区域布局和配置标准等内容。首次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空间。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4.《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1号,2018年5月28日发布)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罕见病相关管理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该工作程序。目录的制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情况、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并参考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分批遴选目录覆盖病种,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目录更新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

文件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建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罕见病病种申报材料的接收、汇总和整理等日常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相关民间组织,可以提出增加目录病种的申请,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申请材料。(www.xing528.com)

5.《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4号,2018年5月30日)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该细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该细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5月和9—10月。

6.《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3号,2018年7月12日)

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该办法。

文件指出,应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工作遵循政策引领、强化监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2018年7月18日)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其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其工作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其主要工作举措是:①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强化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④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⑤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⑦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8.《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41号,2018年10月26日)

该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引导、规范准入管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以省级区域或跨省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能力、配置需求、社会办医发展等因素,合理规划配置数量。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22 548台,其中新增10 097台,分3年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为社会办医配置预留合理空间。

(二)鼓励科技创新方面

1.《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8〕14号,2018年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工作,以创新引领监管水平提升,进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创新发展,制定该文件。

该意见明确应优化科技创新布局。应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着力提升食品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科研支撑网络,引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采取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在人才、学科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单位,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需求,建设和培育一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等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在毒理学、食品安全与营养、生物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评价等监管科学领域打造具有行业、国家和全球有影响力的食品药品科技研发高地,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2018年4月11日)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

该文件明确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3.《关于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科技发〔2018〕11号,2018年12月5日)

中医医疗器械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研发和应用的医疗器械,包括开展针灸刮痧、拔罐等诊疗活动应用的传统中医医疗器械和四诊仪、经络检测仪、电针治疗仪等中医药理论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现代中医医疗器械。为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提升中医医疗器械产业创新能力,更好地满足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依据《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和《“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该指导意见。

文件明确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医理论指导,强化中医传统诊疗技术方法的传承与创新;坚持服务临床需要,强化市场需求导向;坚持集成创新,引导多学科现代科学技术与中医医疗器械创新需求相融合;坚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医疗机构、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协同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与社会多方参与,强化多元投入机制。

文件明确的发展目标是:到2030年,中医医疗器械共性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的研发取得突破,研发并转化应用一批适应临床需要与市场需求的精细化、集成化、数字化、智能化产品;加强与微电子技术、信息科技、材料技术、新一代制造技术、传感技术和生物技术等现代科技相融合,中医医疗器械性能、质量与科技含量显著提升;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中医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培养一批既懂中医又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多学科交叉的研发人才与创新团队;中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创新作用和能力显著增强,提高产业竞争力与产业化水平。

以拓宽临床服务范围、满足临床需要为目标,集成应用微电子、高可靠性元器件技术、传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医疗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技术,研发中医预防、检测、诊断、治疗、康复与监护系列设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利用中医药大数据,促进中医医疗器械与互联网、移动终端融合发展,研发可移动、可穿戴、智能化的“互联网+”中医医疗器械与辅助系统。围绕柔性控制、人机耦合、多信息融合和处理等难点问题,重点突破无创检测、中医诊断信息获取与分析、人体穴位辅助定位、中医智能健康辨识和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核心技术,重点研发新型智能化脉诊设备、舌诊设备、红外热像检测设备、灸疗设备、激光治疗设备、经络检测治疗设备、中医治疗特色疾病的治疗前精准评估设备、中医疗效可视化设备、中医康复器具和睡眠促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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