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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的支出渠道问题:考虑如何优化资金运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鑫发酒店2008年税前利润200万元,据此申报缴纳所得税50万元,利润表显示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35万元。因此,该酒店应调整相关账务,补交欠缴的所得税。某企业注销审核时,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未付利润”6.10万元,经核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2万元。雷区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的支出渠道问题:考虑如何优化资金运用

【例11-12】鑫发酒店2008年税前利润200万元,据此申报缴纳所得税50万元,利润表显示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35万元。但税务人员随后检查发现,企业计提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原来该酒店是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分析:

以上案例中,鑫发酒店的账务处理存在问题,直接影响了利润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应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提取,通过“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科目进行处理,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因此,该酒店应调整相关账务,补交欠缴的所得税。

工作小窍门:“小心雷区”——所有者权益

雷区一,“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在税务登记注销清税过程中,税务局发现有自然人股东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余额,企业企图回避对上述余额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如某市地税直属分局在对某企业注销审核中,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其中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152.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达30.42万元。(www.xing528.com)

雷区二,不正确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未付利润”科目记录的是企业已经分配而股东尚未提取的那部分税后利润,根据企业股权构成情况,对属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往往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掩人耳目。某企业注销审核时,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未付利润”6.10万元,经核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2万元。

雷区三,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有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金时,回避应代扣代缴个人股东按“股利、股息、红利”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某公司在注销审核时,通过计算审计年度内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余额的增减变化,其已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12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

雷区四,利用企业股权溢价转让。股权溢价转让的企业,其个人股东所属股权的转让收益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市地税局在对某公司注销审核时发现,该企业曾经通过股权溢价转让的方式改变产权所有者,原职工股份的转让收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5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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