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例10-11】鑫发酒店在“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科目中核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审计人员在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计时发现,2008年“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科目年初贷方余额为1.2万元,而2008年末该科目贷方余额为1.8万元,当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为0.8万元,贷方累计发生额为1.4万元。当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为什么小于年初贷方余额,是否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核实,企业计提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但是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该企业老板证实,由于资金比较紧张,每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只有部分上缴,而其余部分则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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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存在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账不缴的现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该企业不仅应及时缴纳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资金,而且应就欠缴的税金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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