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无形资产年限问题解析

无形资产年限问题解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鑫发酒店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该项专有技术的受益年限为8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甲企业认为使用时间不止10年,决定按12年进行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年限问题解析

【例7-12】鑫发酒店2009年3月1日向乙公司购买某项专有技术,支付价款24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该项专有技术的受益年限为8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甲企业认为使用时间不止10年,决定按12年进行摊销。

分析:

案例中,小型酒店餐饮甲企业摊销年限的选择既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有效年限,将使当年费用少计,利润虚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因此,企业应按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8年进行摊销。(www.xing528.co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