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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罕见病健康保障措施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幼儿罕见病发病情况更为严峻。罕见病有效治疗药物大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只有10%。多数国家主要是为罕见病患者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形成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双保障”。一是尽快明确罕见病的

建议加强罕见病健康保障措施

王汉章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发病率低,但病情重、费用高、危害大,一旦患病,几乎终身难治,是“大病”中的“大病”,给患者及家庭不仅带来身体、精神的创痛,还要承受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罕见病不单纯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亟待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罕见病患者的健康福祉,彰显社会大爱和人间正道。

一、我国罕见病健康保障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不断提升,罕见病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特别是2014年,为激发公众对“渐冻人”罕见病捐款,美国一些名流富人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冰桶大战”,唤起了我国公众对罕见病的关注热度。由此,罕见病的健康保障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出来。

一是数量规模庞大。罕见病虽然单个病种发病率较低,但是种类繁多,国际上确认的罕见病种类有7000多种,约占人类疾病的10%。由于我国人口规模大,临床上的患者并不“罕见”。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单种疾病发病人数占总人口0.65‰—1‰的疾病就是罕见病。按照这个标准测算,我国罕见病患者总人数近2000万,是世界上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

二是发病低龄化。80%的罕见病是由于遗传缺陷引起,相比成人,儿童发病率更大,人数更多。像“瓷娃娃”“月亮孩子”“不食人间烟火”等疾病,其“动听”名字背后却代表着被病魔折磨的一个又一个患儿。近年来,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幼儿罕见病发病情况更为严峻。据估计,我国每年新出生罕见病患儿超过20万。

三是缺医少药。罕见病患者从确诊到治疗,要比普通病人难上百倍。一些专家说,不少罕见病只能在北京、上海以及部分省会城市大医院才能检查。基层医院缺乏专业医疗团队和特殊的检查技术,很难识别和开展罕见病诊疗服务,有些疾病,有的医生从来就没听过见过。不少农村患儿奔波各地寻医问诊,跑断了腿、花光了钱,也耽误了治疗。对于罕见病,懂的医生少,用于治疗的药物更少。罕见病药物研发费用昂贵、风险巨大、市场需求量小,多数制药企业不愿进行开发。目前,全球7000多种罕见病,有特异性治疗作用的药物400—500种,没有一种是国内研发,都得依靠进口。进口的药品种类也很少,不到20%。许多疾病国内无药可治,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从国外购药。比如,广东一严重酸中毒和脑损伤的患儿,治疗药物国内没有,只能委托朋友从德国带药,德国到广东的航线成为患者唯一的生命线。现在,不少患者通过网络从国外购药,给非法制售假药提供了土壤。最近,国内宣判的多起制售假药大案,多数是罕用药。

四是看病就医负担沉重。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服药,治疗费用高昂。世界上首个用于治疗罕见病C型尼曼匹克病的药物,据称以全球最低价在中国上市,这个“最低价”一年也要30万元。一种戈谢病,一年治疗费用高达300万。罕见病有效治疗药物大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只有10%。高昂的治疗费用,大多数患者家庭无力支付,有的干脆放弃治疗,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

二、国际上应对罕见病的主要做法

罕见病虽然发病人数较少,但多为少儿,是最为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引发社会同情,不少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格外重视保障他们的健康福祉,施予特殊的政策和特殊的保障。

(一)为罕见病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日本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出台了罕见病用药的相关法案,是最早对罕见病进行立法的国家。美国1983年制定《孤儿药物法案》,2002年通过了《罕见病法案》,并成立专门的罕见病管理组织。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也颁布了《罕见病防治及药物法》。目前世界上为罕见病单独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超过40个。(www.xing528.com)

(二)对罕用药研发实行独特的优惠政策。罕见病药品研发成本很高,是一般药品的25倍,很多药企望而却步。对罕见病药品研发,不少国家都给予很大的扶持力度。一是给予市场独占期,也就是说,药品生产企业开发出新药上市,就不再批准其他类似药品上市销售,留给制药企业独有的市场空间。澳大利亚罕见病药品市场独占期为5年,美国是7年,欧盟、日本是10年。二是给予研发资助。美国设立专项孤儿药研发基金,在药品临床试验费用支出方面给予减税,减免费用超过50%。日本对从事罕见病药品研发的企业,财政补助研发经费超过50%。三是实施特殊的审批政策。美国一般药品审批需要10个月,而罕用药6个月即可完成,同时,在临床试验要求上也比一般药品宽松。这些优惠政策,促进了制药企业投身罕用药研发的积极性,还带动了整个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美国在实施优惠政策前,上市的罕用药不到10种,实施后每年获得罕用药资格认证的产品数平均以76%的速度上升。

(三)加大罕用药价格管制。治疗罕见病费用高昂,高就高在用药上,所以,大多数国家对一般药品遵循市场机制定价,但对罕用药价格却采取严格的干预和管控。日本通过与罕用药商协商,明确要求药价不得高于其他药品价格;英国如认为罕用药药商利润超过40%,强制降价,并将高出规定药品利润收回;加拿大罕用药价格视所属归类而定,政府如认为药价过高,就约谈制药企业;法国政府根据新罕用药第一年预估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的差距,决定是否要求药商降价。这些措施确保了罕见病患者用得起药、用得上药。

(四)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多数患者需要终身治疗,看病就医的费用基本医保很难兜底,必须要有额外的保障。多数国家主要是为罕见病患者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形成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双保障”。加拿大、法国、美国等国在“双保障”基础上,还把罕见病患者纳入弱势群体进行管理,享有就业就学、生活照顾、住院治疗等多种保障待遇,对低收入家庭罕见病患者,使用的药物及维持生命所需的特殊营养食品费用,给予全额报销。俄罗斯对7种罕见病集中免费治疗。我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只要医师诊断确认是政府公告的罕见病,可免除部分治疗费用,如果患者使用的是卫生部门规定的罕用药,健康保险全部支付。

三、加强我国罕见病健康保障的建议

罕见病是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关心关爱罕见病患者,保障其健康福祉,不仅代表一个国家的医学发展水平,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是罕见病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加快建立罕见病治疗和管理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一是尽快明确罕见病的标准和范围。管控罕见病首先要有标准和定义。不同国家因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疾病谱的特点,对罕见病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美国规定发病率小于千分之一的疾病皆属于罕见疾病,欧盟是万分之五,日本、韩国为万分之四。我国至今没有罕见病的统一认定标准。由于缺乏标准,一方面,我国罕见病的底数到底有多少,没有人说得清楚,另一方面,无法研究制定针对罕见病预防、药品研发、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政策措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罕见病基础研究,提出我国罕见病的判定标准,为国家制定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二是抓紧制定鼓励扶持罕用药研发的政策措施。罕用药是未来医药领域发展的重要方向,特别是罕用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不仅对罕见病患者是个福音,还会引领生物科技走向新的繁荣。不少专家说,罕用药研发过程,会衍生出一大批意想不到的新药发明创造。欧美制药业能够独步全球,与罕用药扶持政策密不可分。我国药品创新能力不强,缺的不是人才和技术,缺的是政策引导,或者是引导力度不够。从国际经验看,鼓励新药研发,需要政策“组合拳”。建议国家筛选一些发病人数多、危害程度大的罕见病,设立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进行药品研发的集中攻关;同时在税收减免、管理使用、审评审批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扶持力度,调动制药企业投入研制新药的积极性。

三是关口前移做好罕见病防控。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是降低罕见病发病率的最佳途径。过去我国对婚前、孕前检查是强制的,有效避免了遗传性罕见病的发生,现在采取自愿措施,罕见病发生的风险明显增多。再就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高龄产妇增多,也加大了罕见病的发生率。建议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罕见病知识的宣传普及,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实施婚前、孕前筛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筛查等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罕见病发生。同时,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罕见病诊疗技术培训,尽量避免因误诊漏诊延误干预治疗时机。

四是健全罕见病的保障机制。罕见病治疗费用高昂,是大病中的大病,需要建立多重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建立的全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其医保目录几乎将罕用药都排除在外,既加重了患者看病负担,也影响罕用药的研发创新。实际上,我国市场上供应的罕用药种类数量较少,不到100种,上海、浙江、宁夏以及青岛等地已经开始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建议尽快开展对罕用药使用效果及其经济学评估,从国家层面加大谈判采购力度,加强价格管控,逐步将其纳入大病保障范围,让更多的罕见病患者获益。从全球看,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是解决罕见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最有效的手段,特别是需要长期甚至终身治疗的罕见疾病,要抓紧研究,尽快把这一制度给建起来。此外,社会捐赠是救助罕见病患者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已有20家罕见病慈善基金会,在帮助罕见病患者走出困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采取宣传引导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帮助罕见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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