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竣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势头迅猛,既促进了新动能成长,也带动了就业增加,成为就业形势平稳向好的重要支撑。同时,共享经济下就业者流动性强、劳动关系模糊、社保不规范等也给相关管理提出了新课题,需要加强制度创新,完善配套政策,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共享经济成为拉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在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等理念推动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共享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就业模式,就业容量不断扩大,渠道更加多元,形式日益灵活,显示出巨大活力和潜力。
一是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就业创造效应充分显现。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4.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7.2%;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约7000万,增加1000万;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增加131万,占当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总量的9.7%。预计未来几年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服务提供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其中全职参与者约2000万。共享经济企业在创造自身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带动了上下游产业发展,拓展了新的就业空间。例如,共享单车带动的自行车生产就业约4.25万人、智能锁生产就业约1万人、运维保养就业约3.5万人。
二是就业更加公平包容,有效缓解结构性失业。共享经济大多集中在生活服务领域,拉动的就业分布广、门槛低、弹性高,网络化平台降低了工作对性别、年龄、学历、地域等要求,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就业歧视,为就业困难群体创造了大量岗位,尤其是促进了转岗工人、退役军人等再就业。例如,某出行共享平台累计为去产能行业职工、复转军人分别提供393万和178万个工作机会,帮助133万失业人员和137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某外卖平台活跃骑手人数超过50万,其中15.6万人曾经是煤炭、钢铁等传统产业工人,4.6万人来自贫困县。
三是就业方式灵活多样,人职匹配效率提高。共享经济催生了大量灵活就业机会,推动了“零工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涌现。例如,某住宿共享平台目前拥有1000多位兼职管家、2000多位兼职摄影师,为房东提供房屋维护、摄影宣传等服务。对企业来说,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有效“共享”人才;对就业者来说,可以灵活安排时间,合理增加收入;对社会整体来说,人力资源供需实现精准对接,劳动力市场参与度和整体就业质量明显提升。
四是创业式就业热潮兴起,有力推动“双创”发展。一方面,共享经济极大降低了创业成本。例如,云计算平台节省了企业数据存储的设备投入,移动社交平台提供了低成本业务推广渠道,众筹等提供了便利化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平台化企业大量涌现,为创业者打造了天然的孵化空间。例如,某知识技能共享平台为会员提供办公设施、商标注册、财税管理等一系列孵化服务,帮助大量个人设计师成长为工作室乃至小微企业。
五是拓展更多增收渠道,合理调节分配格局。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资产等获得额外收入,改变了过去由企业主导的收入分配结构,分配机制更加公平高效。同时,平台模式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带动了劳动生产率提高和报酬同步增长,特别是帮助大量中低收入者改善了收入水平。一项针对某专车平台司机的调研显示,从事专车服务后39.5%的司机月收入提高30%以上,78.1%的司机月收入提高10%以上。某货车运力共享平台帮助司机平均找货时间从2.27天降低为0.38天,承运次数由9次/月提升到11次/月,运输收入明显增加。
二、共享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发展面临诸多新挑战
共享经济改变了企业传统雇佣方式和劳动力全职就业模式,在工作形式、报酬给付、管理规则上呈现出一系列新变化,现行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对此还存在较大不适应性,对“网约工”等新型就业群体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www.xing528.com)
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不足。多数平台与员工签订的是项目合同或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企业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要求履行的相关义务,导致网约车司机发生事故后得不到理赔、外卖送餐员出现意外后自己承担医药费等事件时有发生,工资支付保障缺失、工作时间偏长等权益受损现象更是普遍存在。由于“网约工”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平台平等对话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也无法得到有效法律救济,难以抵御可能出现的职业风险与意外伤害。
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界定模糊。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与“网约工”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可能形成劳动、劳务、合作等多种类型,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很难简单直观判定。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多参考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自雇型、多雇主等新就业形态的适用性不足,导致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进行判定时缺乏权威依据。“网约工”的“身份困境”得不到破解,面对劳动纠纷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社会保障覆盖存在盲区。多数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都不为“网约工”缴纳社保,所有风险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保险也只能依靠个人缴纳。现有制度设计下,失业、工伤保险都以单位就业、劳动关系清晰为前提,而“网约工”以灵活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参保的基本条件,自然被排除在外。养老、医疗保险虽然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体系,但实践中由于收入不稳定、缴费标准高、连续缴纳年限要求长等原因,很多灵活就业者参保意愿不强,使自己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监管服务模式有待改进。行业准入方面,监管限制仍然较多。例如,在各地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实施办法中,大多都对司机户籍、年龄和车辆价位、轴距等设置要求,有些门槛过高,影响了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限制了共享经济扩大就业的作用。就业服务方面,由于相关统计体系建设滞后,很多共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未纳入工商、人社部门统计,经营收入或劳动所得也未进入税务信息系统,导致相关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无法享受。
三、几点建议
共享经济吸纳的就业人员规模庞大,在劳动分工中逐渐形成了新的群体甚至“阶层”,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制约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加强政策支持,更好发挥共享经济就业蓄水池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一)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广泛开展“互联网+就业”,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创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等环节的促进作用,有效推动就业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实现就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监管思路。一方面,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允许共享经济平台与“网约工”通过有效协商实现市场化选择,充分保障新业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明确和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与“网约工”签订规范合同,依法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平台型就业的规律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同时,合理合法设定从业准入标准,让更多普通民众拥有参与共享经济的机会。
(三)完善法律政策。针对就业模式的新特点新变化,在法律上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概念与判断依据进行调整,明确不同就业形态的认定边界,在薪酬保障、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方面提出具体标准,使“网约工”权益维护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支持共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平台企业。加快研究制定共享经济就业创业人员统计办法,构建适应就业变化特点的就业预测和失业预警体系,健全跨地区的人才需求信息平台,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就业创业服务奠定基础。
(四)扩大社保覆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工伤保险保障范畴,根据不同领域收入特点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强化平台企业保险缴费义务。完善“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保险吸引力,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纳保费。提高社保网点覆盖率和机构服务水平,优化参保机制和经办流程,做好社会保险与就业失业登记、其他劳动保障政策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好新型就业群体各项劳动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