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对象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是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即评价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在关注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也重视业务层面经济活动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设计和运行两个方面。内控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控程序已存在并被恰当地设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在内控设计有效的前提下,内控工作能够按照之前设计的程序被完整且正确地执行。内控设计是内控运行的基础条件,只有设计有效,运行才有可能有效;如果在设计环节存在漏洞或缺陷,在运行环节即使再怎么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最终也无法合理地保证控制目标。因此,对于内控的有效性来说,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两者互为依靠,缺一不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评价内控设计的有效性,主要是用于检验单位及业务层面中内控的构成要素是否存在,而在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点上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价:内控设计是否合法合规;内控设计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关键控制点;内控设计是否与该单位自身的经营特点及风险管理要求相匹配;内控设计是否具有环境适应性,能否及时应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评价内控运行的有效性,主要是检查单位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按设计的制度、程序、标准得到贯彻执行,是否存在“设计一套,执行另一套”的情况,是否存在授权审批手续没有落实的情况等。具体而言,评价工作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方面,应当检验相关的控制制度在整个评价期间内,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应当检验实施控制活动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实施该控制活动所必要的能力和权限。(www.xing528.com)
2.内控缺陷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的有效性主要是以被评价单位是否存在内控缺陷及其影响程度为依据进行判定的。内控缺陷按照其影响程度通常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被评价单位存在一个或多个的控制缺陷的组合,其可能会对单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单位无法对整体控制目标进行合理保证,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常见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形式有: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内部控制形同虚设、单位领导等高层管理人员舞弊、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中发现重大的财务错弊问题、其他经纪检等部门认定的内控关键岗位违法违规行为等。行政事业单位一旦被发现存在重大的内控缺陷,则直接判定其内控无效;重要缺陷是指单位存在一个或多个的控制缺陷的组合,其影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依然会对单位内控的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应当引起单位管理者的关注。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控缺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如果存在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则判定其内控依然是有效的;对于不存在内控缺陷的单位,其内控自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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