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委托代理理论上。基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和利益冲突等原因,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会带来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从而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减少代理人的自利需求,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委托代理理论涉及的核心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不同,相关信息在双方之间的分布及其获得是不对称、不均匀的,于是便产生了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代理人,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委托人,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同时,代理人有其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委托人对其约束不力,就会产生一些利己损他的“违约”和“败德”行为。
2.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委托人需要通过对代理人进行适当激励或承担,用以约束代理人的越轨活动。缩小与代理人的效用偏差,设计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的契约关系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即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代理成本控制为最佳水平。
一方面,通过强调目标导向机制,建立“对结果负责”的制度安排,使代理人在实现了委托人的预定目标后得到奖励,促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效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建立惩罚性机制,消除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来为自己谋求合约之外的权利租金的行为。为此,委托人可以通过实现信息透明,加强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明确代理人没有完成目标时应受到的相应惩罚,使代理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不致采取违规“寻租”活动致使公共资源遭受损失。(www.xing528.com)
3.明确多层委托代理关系
公共事务领域更多地表现为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自身无法直接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把资金(以税收的方式)委托给政府来经营,由政府以政府预算的形式,委托各职能部门来实现,由此形成多层多级、多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预算也可视为一种契约,是一种建立在公众、政府及政府内部间的契约关系。一是“公众—人大—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财政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三是部门内部上下级决策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加大了政府运行成本,中间的委托代理者也就更加容易产生“败德”问题,出现“寻租”“设租”现象,增加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进一步讲求公共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众作为委托人,将财政资金的分配决策权赋予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委托人对于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应的项目支出对他们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是完全知情的,同时作为代理人,他们也是经济人,也会有追求政治前途、自身利益的本能,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损害公众利益。在管理过程中引入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措施纠正,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委托代理现象所产生的弊端,为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了一种解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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