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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积累资产的原则和方法?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困难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企业现有资产中应归企业所有的份额。界定企业财产的产权,应当承认和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承认并维护国家的利益。高效益的盈利企业愿意明确界定企业财产权,这是不会有问题的。界定企业财产权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政策。国有资产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这就是所谓企业自我积累的财产范围问题,其中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如何确定企业积累资产的原则和方法?

相对来说,人们承认企业对其资产形成有所贡献,承认企业现有资产应有一部分归企业所有,这还是比较容易的。困难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企业现有资产中应归企业所有的份额。“如今已经不是‘要不要分家’的问题,而是‘如何分家’的问题了”(秦晖,2001)。那么,应该怎样区分企业现有资产中应归国家的部分和应归企业的份额呢?

一、需要明确的原则

第一,界定企业财产的产权必须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其中多少都包含有国家的贡献。在有些企业,绝大部分资产都是由国家作为资本投入的。在改革过程中,尽管国家一直试图把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负盈亏,但并没有把企业完全放开不管,而是给了企业一些帮助。因此,国家是国有企业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界定企业财产的产权,应当承认和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承认并维护国家的利益。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规范和方法,兼顾两者的利益关系,把应该界定给企业的财产恰当地界定给企业;把应该界定给国家的财产完整的地界定给国家。国家在企业中投入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它所应取得的收益也是公共收益。这种收益只能由政府来管理。在界定企业财产权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对企业负责,也要就国家收益的维护向全体国民负责。政府在这过程中的决策应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第二,界定企业财产的产权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把企业自我积累的财产产权界定给企业及其经营者和劳动者,这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效率的提高无疑是有益的。但是,这里涉及高效益的企业和低效益的企业、企业内部的人员和企业外部的人员、企业内部的经营者和劳动者等关系问题,因而就要涉及公平问题。例如,把高效益企业的资产过多地界定给该企业及其经营者和劳动者,而把大量亏损企业的负债让国家承担,这对非高效企业员工的全体国民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因为这种损失实际上是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的。这样的改革就会损害社会的公平。企业外部的公众虽然对企业资产的增长没有直接的贡献,但他们通过国家也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间接的贡献。因此,国家在推行界定企业财产权的改革时必须通盘考虑,而不能仅从单个的企业来考虑问题,不能只考虑对高效益企业的优惠,而应兼顾对困难企业的补偿、提高全民公共福利水平的需要等。界定企业财产权并不是要瓜分国有财产,而是要承认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其财产增长的直接贡献。所以,这里没有必要给企业外部的人员也界定一份产权。但是,由国家代表的企业外部人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上的利益决不能因为这种改革而受到损失。

界定企业财产权应该尊重企业自己的意愿。高效益的盈利企业愿意明确界定企业财产权,这是不会有问题的。问题在于那些低效益的,特别是那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这种企业现实的净资产可能很少甚至是负数。企业通过界定在短期内得到的实际上只是负债。但是,通过产权的重新界定,有些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可能焕发出空前的积极性,使企业起死回生。因而,有些低效益甚至亏损的企业也可能愿意进行这种界定。不过,相当多的亏损企业可能没有这种意愿。按照自负盈亏的观念,企业造成亏损应当由企业承担。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根本没有能力承受这种负担。而且,改革过程中企业的亏损也不完全是由企业自身造成的。所以,国家不能强制地把这种企业的负债产权界定给企业所有,而应采取破产、拍卖等方式从这种企业退出,并通过其他的补偿办法割断与企业员工间的传统关系。

界定企业财产权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政策。国有资产是属于全国人民的。界定企业产权涉及全国人民的利益,因而不能由各地各自为政。对于这种界定的原则、方法、程序、界定给企业的资产比例的大致幅度、企业内部量化到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比例幅度、地方政府在界定企业产权过程中的权限等等,都应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当然,各地方和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各级政府都应有一些主动权和相机决策权,特别是应有一些试验探索的权力。但是在大的方面,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政策,各自为政很可能会损害上述的原则。

二、企业自我积累财产的范围

哪些财产可以界定为企业财产呢?这就是所谓企业自我积累的财产范围问题,其中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在时间方面,应以国家对计划经济体制作较大程度的改革时间为界。长沙市以1984年为界,我们认为这是合理的。在此以前,国家也曾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等办法,给企业留下一定的自有资金。但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并未作根本改变,国家仍然采取计划指令、计划调拨和价格控制等办法,没有确认企业的独立经营地位,也没有明确企业对国家的责任,因而利润留成还没有划清企业与国家的利益界限;国家留给企业使用的资金属于对企业的鼓励,而不属于归企业所有的财产。1984年以后,有三个因素使经济体制与前有了明显区别:一是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并把企业当作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制定了“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等政策。二是全面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开始从利益关系上明确划分国家与企业间的界限。尽管这种改革是不成功的,但国家与企业间的界限观念却明确地形成了。三是“拨改贷”政策的出台,使很多企业的责任、风险和压力都大为增加了。因此,把1984年以后企业形成的资产都看作是国有资产,其依据是不足的。而把其中一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所有,则是有理由的。

在空间方面,1984年以后企业新增的资产并非完全归企业所有,这里既有国家的贡献,也有企业的贡献。从国家来看,有些企业也得到了国家的资金补充,其中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等。这些资金并非都是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提供的。由国家补充投资形成的资产当然应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即使国家没有对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但企业资产增值中也包含着国家的贡献。国家在1984年以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是企业此后资产增值的重要因素。换言之,这种增值包含着国家原有资产的增值。而且,国家在战略上的指导、在经营条件上的扶植及其在经营措施上的帮助等也是使企业资产增值的重要力量。因此,界定给企业的资产应是1984年以后新增资产中扣除国家贡献的部分。企业的其余资产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www.xing528.com)

三、界定企业自我积累资产的程序和方法

怎样在企业新增资产中确定应归企业所有的份额和数量呢?我们考虑可以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是直接从企业自有资金的数量上进行确定的思路,即以企业历年取得的自有资金的总量为依据进行确定。长沙市的实践就属于这种思路。它不管企业总资产的数量是多少。用企业历年从盈利中得到的自有资金,其中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等,减去其中不形成资产的部分,就得出应归企业所有的财产。界定了企业自有的资产以后,剩下的资产有多少都是国家的。这也就是把企业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确认为财产所有权。较早实行企业自有资金制度的地方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思路。不过这在实践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所谓企业自有资金是否应全部界定为企业财产。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人们虽然是在逐步把企业当作与国家相独立的利益主体来看待,但在很多情况下又没有完全这样做。有时,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很多人在习惯上更多地看重了国家与企业间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在确定留给企业的自有资金的多少时,他们以为这只是资金归谁支配和归谁使用的问题,而不是归谁所有的问题。他们甚至以为这些资金所变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是没有疑问的,这是一个大家庭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两个家庭之间的问题。因此,把过去确认的财产使用权直接变成现在应该界定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两种产权性质的混同。因此,把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财产全都界定为企业所有,未必恰当。像税收减免和财政贴息等形成的资产能否界定为企业所有,这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二是企业自有资金的增值问题。1984年100万元的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到2002年的价值应超过100万元。一方面,随着物价的变动,17年前的资产如果放着不动也可能会增值。另一方面,如果这些资产在使用中受到磨损,那就对企业的盈利和财产积累做出了贡献,就应该分享企业总体资产增值的份额。所以,在用这种思路界定企业的财产权时,需要对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一定的折扣或补充。

第二种是从企业资产份额上进行确定的思路,即首先确定1984年以来企业新增资产总量,然后根据企业和国家对资产增值的不同贡献来确定各自所有的份额或比例。这种思路需要首先对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用评估结果减去1983年底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价值,得出企业新增资产的总额,然后再确定国家和企业在其中分别所有的资产份额和数量。有关比例的确定可能较难找到足够的依据,可能需要由国家规定的一个比例幅度,一个比较模糊的解决办法。但是这种思路操作起来比较简便,适合于那些没有确定企业自有资金或基本上没有确定企业自有资金的企业。因为对于这种企业,我们无法从自有资金的角度来确定其财产权。十几年来,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实际上处在一种模糊状态当中。用模糊的办法处理模糊的问题往往更容易。

第三种是从国家应得财产权的角度来确认企业财产权,即首先根据国家的投入及其合理的收益率确定企业资产中归国家所有的总额,然后把剩余的资产界定为企业财产。这种思路适合于国家实行“拨改贷”以后主要靠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在这里,国家应有产权是界定企业产权的主要依据。不过,界定过程中应考虑到,改革期间国家与企业间并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改革以来国家对这类企业给予的价格、税收、贴息等扶植因素,应该在国家所得的财产权中反映出来。

总之,企业自我积累资产的数量应根据其在改革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来界定。我们不能把我国界定给企业的资产比例与俄罗斯进行简单的比较。俄罗斯从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实行私有化的。在计划体制下,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没有独立地承担风险和压力。俄罗斯在私有化过程中所确定的企业财产是无偿的,是把国有财产直接送给企业。我们所说的界定企业自我积累财产则不是这样。我国企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已有较长时间。在这较长时间里,企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利益主体,对其资产的增值做出了独立的贡献。界定企业自我积累财产是对这种独立贡献的确认,这不是无偿的私有化。因此,我国有些企业经界定的自我积累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可能会比俄罗斯高一些。只要所界定的资产确实是企业自我积累的结果,那么这种较高的比例就不值得奇怪。

四、“丑女先嫁”还是“靓女先嫁”

界定企业财产权是先从高效益的企业开始还是先从低效益的企业开始,这也可以说是所谓“丑女先嫁”还是“靓女先嫁”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问题倒是“卖方缺位”本身。在“卖方缺位”的情况下,“丑女先嫁”同样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些地方把账面上资不抵债的企业以一元钱的价格卖出,或者采取资产跟债务走的办法无偿转让给别人,其实如果考虑到土地和其他无形资产等,这些企业未必都是资不抵债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使“卖方”到位,也就是要使政府主管官员真正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使他们的有关决策真正得到公众的认可,在界定企业财产权过程中的决策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是这样,“靓女先嫁”也没有什么不好。要做到“卖方到位”,政府在界定国家和企业财产权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应使整个决策过程公开化,应对欺骗政府和公众的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严厉的制裁,应对出卖国家和公众利益、损公肥私的政府公务员严加查处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较好地贯彻落实前述的各项原则,保证国家和人民在改革过程中的应得利益,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界定国有企业中的企业财产权并不是出售或转让企业中的财产,而只是将其中应归企业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界定给企业。因此,用“丑女先嫁”还是“靓女先嫁”的说法来讨论这个问题是不准确的。如果是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那么不管是“丑女先嫁”还是“靓女先嫁”,所得的收益都归国家。“丑女”和“靓女”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都应是平等的。如果要分配家庭财产,那么“丑女”和“靓女”应得到基本相等的东西。改革已经发展到今天,高效益的企业和低效益的企业之间的差别已经不同于一个家庭中“丑女”和“靓女”的差别了。他们在企业资产的积累中所做出的贡献及其所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改革过程中所能得到的财产权应有较大的区别。这并不是国家“嫌丑爱靓”的表现。只要界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是科学合理的,那么高效益的企业得到较大的财产所有权就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让“丑女”和“靓女”各自得到应得的东西。作为平等的国民,每个人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力。在这方面,“丑女”和“靓女”都一样。而对于包含着不同企业的贡献、理应归不同企业所有的财产来说,“丑女”和“靓女”就应该有较大区别。我们决不能以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这种区别。在有些低效益的甚至严重亏损的企业,实际上可能没有什么净资产可供界定。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国家要使这些企业的员工脱离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就只能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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