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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的探讨,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们看来,“谁投资谁所有”包含着两重意义:一方面,这些投资所积累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另一方面,这些投资投入企业以后取得盈利所转化成的资产也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这种观念,长沙市所谓“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实际上是含有矛盾的。因而,资本所有者取得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资本家成了企业的主人。与此同时,国家则在逐步减少自己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的探讨,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归对企业进行投资的资本所有者。在他们看来,“谁投资谁所有”包含着两重意义:一方面,这些投资所积累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另一方面,这些投资投入企业以后取得盈利所转化成的资产也归投资者所有。这是一种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按照这种观念,长沙市所谓“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实际上是含有矛盾的。但是我们认为,传统的所有权观念需要更新,企业积累的资产未必归投资者所有。

一、当代经济发展与所有权观念的更新

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所有权是由其剩余索取权来定义的。由资本所有者占有企业的经营剩余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按照这种理论,企业经营收入扣除其他要素的代价以后的全部剩余都归资本所有者。这是在业主制时期和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所有权观念。因为在那个时代,资本是最重要、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合作经济活动的剩余成果总是要由那些参与合作的最稀缺、最难替代、贡献最难度量的要素所有者占有。加尔布雷思(Calbraith.,1971)把这种要素称为“决定要素”。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这种决定要素是要逐渐变革的。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那时,当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合作进行经济活动时,地主总是以地租的形式占有合作的剩余。在工业时代,技术进步使经济活动的领域不断扩大,对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强,资本逐渐成了最稀缺、最难替代、贡献最难度量的生产要素。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企业成了人们进行合作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因而,资本所有者取得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资本家成了企业的主人。他们以利润的形式占有企业的经营剩余。由利润积累起来的资产都归他们所有。当代经济正在逐步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知识经济社会。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知识正在逐步成为社会生产中的决定要素。知识要素的所有者正在越来越多地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熊彼特(1991)认为企业家是当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他们是承担社会的创新功能的人。他们有能力建立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开发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市场、新的原材料、新的管理方法和组织结构等。加尔布雷斯(Calbraith,1971)认为,由经理、工程师、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人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合”是当代生产的决定要素。丹尼耳·贝尔(1985)认为,后工业化社会是两种新人即工程师和经济学家的产物。工程师通过机器设计找出在一定物质条件下取得最高产益的途径。经济学家在相对价格的结构内计算货币成本,从中找出生产组织中人和机器相结合的最佳方式。汤姆·斯托尼尔(1986)说,“在后工业社会里,人是最重要的资源。新的创造财富体系的出现依靠的是专门技术知识和组织才能。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管理才能需要有熟练劳动力的配合才能发展新的创造财富的体系。”他认为,在新的社会里,是知识创造财富,世界缺少的不是金融资本,而是有利地使用这些资本的信息;掌握这些信息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力量。在他看来,不仅管理人员和专家是信息的运用者,而且熟练工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信息的运用者。上述学者的分析都表明,掌握知识的人是当代社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要素正在逐步分享甚至取代资本的地位。因此,企业的经营剩余不应再单纯地归资本所有者占有,而应该让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分享。在资本所有者贡献较小而经营者和劳动者贡献较大的那类企业中,后两者尤其有理由分享这种剩余以及由这种剩余积累起来的财产。

从当代企业分配关系的实践来看,经营者和劳动者确实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雇员,资本所有者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老板。传统的企业分配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很多现代企业不仅日益提高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而且对他们进行股权期权等形式的奖励。对于一般员工,很多企业也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形式上,资本家让经营者和劳动者也成为企业的资本所有者,然后再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身份来分享企业的剩余。而在实际上,经营者的年薪、股权、期权和劳动者所持的股份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剩余的分享形成的。资本家在提高经营者年薪、给他们以股权和期权奖励、让劳动者持有企业股份等过程中,就要让出一部分自己也可以占有的利润。所以,经营者和劳动者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剩余的分享而取得了进一步进行这种分享的权力。非资本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分享经营剩余,这在当代已经成为企业经济关系发展的一种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企业就不再是单纯的“谁投资谁受益”了。现在是谁承担风险谁受益、谁创造了财富谁受益。当然,资本所有者也承担了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因而它们也应该受益。但是,他们毕竟不应再成为惟一的受益人了;经营者和劳动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风险并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因而也应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

二、我国改革以来国家与企业经济关系的变化

20多年来,中国企业改革的基本趋向是什么呢?是划清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界限;是要把国家与企业当作不同的利益主体来看待;是要把企业推向市场;是要让企业“外有压力,内有动力”;是要让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一句话,改革就是逐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实行“分家”。在这种“分家”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在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让他们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另一方面也在逐步地增加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此同时,国家则在逐步减少自己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到后来的利改税和承包制,这种改革趋向日益明显。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的实行则基本延续了这种趋势。改革以前,国家负责下达企业的生产任务、组织企业的原材料供应、调配企业所需的劳动力、包销企业的各种产品、保证企业职工的就业、工资、劳保、福利、住房、退休和养老等等,尽管这些保证的水平不是很高。改革以后,国家日益解除了自己对企业承担的这些责任,逐步从其中的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过渡。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是越来越少了。而与此同时,有益的关心和帮助也是今非昔比了。现在流行的观念是,企业有困难应该“不找市长找市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把握市场风云的变换要靠自己;解决资金和财务上的困难要靠自己;扩大产品的销售要靠自己;处理减员增效的麻烦要靠自己;应付严重的亏损局面和破产危机要靠自己;除了国家投资形成的现有资产以外,企业经营的绝大部分问题都要靠自己解决。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变化呢?实际上,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正处在由普通所有权向优先股权变化的过程中,换言之,也就是在向债权靠近;企业则正处在被培养独立生存能力,准备“离祖别家、自立门户”的过程当中。其中,有些企业已经是“自立成家”了。这种变化是必要的,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企业效率的需要、加快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需要,也是为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创造条件的需要。实践早已证明,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大家庭体制是没有高效率的。

但是,在这种变革的过程当中,我们还能单纯以“谁投资谁所有”的眼光来看待国有企业的积累问题吗?不能了。“一旦企业内部人获得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又凭什么声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呢?”(陈友芳,2000)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把企业看作是独立于国家的或者正在独立于国家的市场主体。国家在企业财产增值过程中做了多少贡献也就应取得多少回报;企业在其财产增值过程中做了多少贡献就应让他们得到多大的产权。作为投资人的国家要受益;在履行了自己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以后,作为独立或即将独立的市场主体的企业也要受益。让我们回到边玉龙关于鸡的主人和养鸡人的模型中去。假设鸡的主人是一位父亲;养鸡人是未成年的小孩;父亲让小孩学着养鸡;养鸡方法、鸡舍、鸡饲料和鸡蛋的销售等都由父亲负责。这时,鸡生的蛋自然是归父亲所有。现在我们改换一下条件。假设鸡原来是父亲的;养鸡人是即将自立的儿子;父亲把100只鸡交给儿子养是为了培养儿子的自立能力;父子约定,鸡舍、鸡饲料、鸡病治理和鸡蛋销售都由儿子负责;儿子每月要保证交给父亲10斤鸡蛋。这时,只要儿子交够了应给父亲的鸡蛋,剩余的鸡蛋及其所转化成的货币等其他财富当然就要归儿子所有。如果父亲一方面对儿子说:你这么大的男子汉,应该自立了,不应再依赖父亲了;我给你100只鸡,你去自己努力办个养鸡场,每月给我交10斤鸡蛋;另一方面,儿子养鸡致富后,父亲又说,致富后的财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最初的100只鸡是父亲的投资,“谁投资谁受益”。这肯定是荒谬的。这里的关键在于,鸡的主人和养鸡者是否把对方当作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或者正在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来看待;在于养鸡人是否独立经营,鸡的主人除了提供鸡以外是否还提供了其他服务;在于双方事前口头上或实际上的约定;在于鸡的主人对其鸡的所有权是一种债权还是一种物权。如果双方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果养鸡人是独立经营的;如果双方事前的约定已使鸡的所有权表现为一种债权或十分接近于债权的物权,那么尽管鸡是主人投入的,但鸡生蛋所形成的积累财产却不能全都归鸡的主人所有。这里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方事先约定了养鸡者对鸡的主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履行责任后的财产归属,那么养鸡人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后的剩余财产及其积累就应归养鸡者所有,这是不成问题的。第二种情况是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有事实上的行为倾向:鸡的主人事实上是把自己的所有权当作债权看待;他除了按期收缴一定数量的鸡蛋以外就不去过问鸡舍的建设与卫生、鸡饲料的供给及其费用、鸡粪的处理方案、鸡病的防治、鸡蛋的销售等等;而养鸡者除鸡种以外,事实上也承担了养鸡的所有费用、劳动、责任和风险。这时,鸡主人的所有权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鸡生蛋所形成的积累财产也应归养鸡者所有。第三种情况是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的约定;鸡的主人除按期收缴鸡蛋以外基本上不过问养鸡的事物,但有时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帮助;这种干预和帮助有时是有效率的,而有时又是不得人心的;养鸡者基本上是独立经营的,但有时也要求鸡的主人给予一些帮助、解决一些产、供、销方面的困难等等。这时情况就有些复杂。鸡主人的所有权虽然接近于债权但又不完全属于债权,其中还包含有物权的成分。这时,鸡生蛋所形成的积累财产归属就应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等原则进行协商,或者由公正的第三方加以仲裁。但是,所谓积累财产不能由鸡的主人独占,而应由双方共同分享,这是确定无疑的。(www.xing528.com)

如果说“谁投资谁所有”是一个合理原则,那么所谓投资必须是资本金的投入,而且投资者必须在企业的财产积累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如果所谓投资是以借款的形式进行的,那就只应该取回这种贷款的本息,此外的财产就不应再归所谓投资者所有。改革过程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国家在向企业提供用于起家的借款的同时可能还向他们提供了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帮助等。因而,在借款的本息之外,企业积累的财产中可能仍有一部分应该属于国家。但是,如果说企业贷款起家积累起来的财产权都应归国家所有,那显然是没有足够依据的。此外,如果一个人虽然向企业提供了少量的资本金,但并没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任何作用,那他也没有理由占有企业积累的全部财产。在有些人的观念中,企业只要挂上“国有”的招牌,其中的财产就都应是国家的,不管这些财产的来源到底怎样。这实际上是一种缺乏理性的思维定势。如果带着这种思维定势,那我们就很难讨论问题。实际上,这种思维定势是必须被破除的。企业的财产权并不取决于它所挂的招牌,也不取决于它在工商部门的注册,而是取决于这些财产的来源,取决于形成这些财产的因素,取决于究竟是谁对这些财产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三、深化改革的需要

中国改革的大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趋势也是不可逆转的。这种趋势就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要对国有经济的整体进行战略性调整;要割断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国家的依赖关系。这种趋势要求我们放弃单纯“谁投资谁所有”的观念,按照“谁贡献谁所有”的原则对企业现有的积累资产产权进行界定。

此前我们已经讨论了国家所有权优先股权化的必然性。优先股权化意味着,在支付了国家的股息以后,企业积累的财产归企业所有。假如现在国家明确要实行这样的政策,但是对改革过程中企业积累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这样的改革办法显然不容易较快地产生好的效果。因为这里对改革20多年来企业资产的界定会使政府对企业失去信誉。20多年来企业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找市场而不要找市长”等观念苦心经营,承担了多少风险和压力?付出了多少心血和汗水?现在政府一纸文件就把企业以前的贡献都否定了;以前所说的“自负盈亏”其实是不算数的;亏了是国家的,盈了还是国家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实行了新的优先股权化政策以后,谁又能保证企业在支付了国家股息后再逐步积累起来的资产,今后不再划归国家呢?带着这种顾虑,有些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就不必去拼死拼活地开拓创新啦,还是得过且过、见好就收吧。要消除企业的这些顾虑、树立国家的信誉、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就要承认企业在自我积累方面产权要求的合理性。

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必须割断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国家的依赖关系,改变他们的“全民”身份。具体来说,就要改变国家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使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处于和其他社会成员完全同等的地位。这对国有企业的人员来说意味着一定的损失。因为以前他们在这些方面所享受的福利多于一般社会成员。改革应该给他们一些补偿。把改革过程中企业积累的部分资产界定给企业及其经营者和劳动者所有,这就是所谓补偿的一种方式。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和股权、期权等奖励。国家政策也支持这种做法。这说明经营者分享企业的经营剩余具有合理性。现在和今后应该实行的办法,在过去显然也是应该实行的。但在事实上,我国以前并没有实行这种政策。直到今天,还有些国有企业并未实行这种办法。这说明,企业资产中包含着应该界定给经营者而事实上并未进行这种界定的成分。目前进行这种界定,是今后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必要前提。企业自我积累资产不是单纯靠少数经营者的努力而形成的,其中也包含着全体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的贡献。把改革以来企业积累的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所有,这不能仅仅成为对少数经营者的补偿,而应成为对企业全体员工的补偿。这种界定和补偿对改革的深化显然是十分有利的。

有些人一听说要把企业中的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所有,马上会产生出私有化的联想,并把这种改革与俄罗斯等国的私有化相提并论。这对我们的主张来说实在是很大的误会。私有化是把本来归国家所有的财产转化为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当国家财产私有化时,全民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分享权。改革过程中企业自我积累财产是一种产权尚待明晰的财产,是包含着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企业的贡献,理应明确归企业所有的财产。把这种财产界定为企业所有,这与所谓私有化根本不同。这种产权的界定与企业以外的其他成员没有关系。全民中的其他成员不能分享特定企业自我积累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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