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江的问题及其普遍性
清江公司是一个靠借款发展起来的企业。1987年清江水电开发公司成立时,其起步资金只是湖北省从财政周转金和电力建设基金中拿出的2亿元借款。隔河岩电站总投资58.76亿元,都是靠借款完成的。在十余年的建设开发过程中,公司先后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和经济主体融资100多亿元。其间,清江公司也曾面临过巨大的风险和压力。20世纪80年代末,400里清江毕竟还只是荒凉贫穷的河谷。靠贷款搞水电开发建设的困难和压力是不难想像的。当时很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敢把钱交给清江。1990年,清江公司曾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全公司账上只剩26元钱;公司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得不向省政府及社会各界发出“救救清江”的呼声。由于电站建设速度快、质量好、管理科学,多种经营发展势头良好,因而公司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隔河岩电站投入运营后,公司的财务状况才逐步好转。到2000年底,公司已取得电费收入70多亿元,多种经营收入10亿多元,向国家缴税14亿多元,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约27亿元,资产总额达到150亿元。这种从借贷起家而形成的150亿元资产,在扣除负债以后所剩的部分,是否都应作为“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呢?其中有没有一部分属于企业自我积累的资产?隔河岩电站建设工期比原计划缩短一年。提前一年发电的收入达7.33亿元;减少利息支出1.74亿元,节省工程造价的价差2.08亿元,三项合计达11.15亿元。高坝洲电站的建设也体现了高速度、高质量和高效益。这里无疑包含着清江公司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贡献。而且,这种贡献是在公司自主经营并对国家承担责任和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公司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于这个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企业财产,是否应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呢?
这是一个必然产生的问题。这种问题不只是会在清江出现,在其他企业中也会出现。改革以来,有两种情况会导致企业自我积累资产的产权问题:
第一种是按照国家各种政策措施形成的企业留利。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国家对企业实行过利润留成、利改税和承包制等多种政策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结果都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企业自有资金”。这种企业自有资金的性质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多数企业认为,这些企业自有资金是在企业完成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以后形成的,因而它理应归企业所有。对此,理论界并未形成明确的共识,国家的政策似乎也在探讨当中。
第二种是拨改贷以后形成的企业资产问题。1984年以后,国家实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的改革,全面实行“拨改贷”体制。在那以后,企业基本建设全部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很多企业是在无资本金的情况下靠银行贷款起家的。到1999年对困难企业实行“债转股”等解困措施以前,国家很少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在这段时间内,非贷款起家的国有企业新增的资产中也有相当大的成分是通过银行贷款形成的。在还清贷款以后,企业的资产归谁所有呢?在名义上,贷款起家的企业也被称为国有企业,因而其中的资产似乎也是国家的。但是,在国家并未投入资本金的情况下,把企业自主经营所积累起来的全部资产当成国有资产,这在理论上很难说得通。在企业归还了银行贷款以后,这些资产肯定也不应归银行所有。这种企业自我积累的财产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改革初期,大多数人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那是因为,大家长期习惯了国家利益与企业及个人利益的同一性。认真计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界限和财产归属,这在传统的道德伦理规范来看是不应该的。国家并未试图这样做。企业是长期依附于国家的。他们在改革初期既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但是在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界限是客观存在的。以前我们国有企业的低效率首先就是因为抹煞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益界限而产生的。这样的抹煞导致了“父爱主义”的后果(科尔内,1986),导致了企业和职工对国家的依赖,削弱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改革的基本趋势就是要尽可能地划清这种利益界限。而且,近20年来的企业资产也是在逐步划清国家与企业间利益界限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包含着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付出的心血、汗水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原来负担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依赖性福利正在逐步被取消。人们知道这种取消是应该的、合理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交易必须对等,权力必须与责任和义务相适应。既然企业负担的东西比过去多了,那么他们得到的东西也应比过去多。他们对改革过程中自我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也会逐渐的提出产权要求。因此,改革的发展将要求我们确认企业自我积累资产的归属问题。
二、较早提出的主张
1992年,《经济研究》曾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主办的《9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探索》研讨班一位叫边玉龙的学员的短文,题为《国营企业自我积累的产权归属问题》。该文作者认为,国营企业通过利润留成和税后留利等形式形成的资产权应归企业所有。他批评了那种“鸡是国家的,生出来的蛋也应该归国家”的说法。作者说:“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养鸡生蛋,蛋归主人,这是合乎情理的。但这个结论必须满足两个约束条件:①鸡是主人的;②主人自己饲养。如果改变一下条件,假设主人将鸡委托给别人去饲养,蛋就不应全部归鸡的主人,而应有一部分归饲养者;饲养者获得一部分蛋的支配权后,既可以自己吃,也可以孵出鸡仔,或出卖或自己饲养。我们假定饲养者把自孵的鸡仔养大再生蛋,这蛋应该归谁所有呢?显然应归饲养者,否则,饲养者将不会再把蛋用于孵鸡仔,而宁肯吃掉。同理,既然我们承认了企业拥有对自留资金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就应承认这部分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企业所有,这是毋庸置疑的。”这种主张简明、形象地陈述了企业自我积累资产归企业所有的合理性,提出了我国改革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反映了企业界和部分学术界的意见和要求,因而应当说是一种重要的贡献。刘昌黎(1995)也认为,“企业的财产虽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但它并不是由出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而是企业总资本运营收益或总资产运营收益的积累,所以,财产既是资本的产物,又是资产的产物”。这就是说,企业积累的财产中包含着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贡献。(www.xing528.com)
但是,改革过程中企业资产的形成毕竟是很复杂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企业间的契约关系具有过渡性,有很多方面并未加以明确规定。人们对很多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别。例如,国家与企业之间是归属关系还是同一利益主体,或者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自留资金是不是作为归企业所有的财产留给企业的?除了税后留利以外,国家还作为优惠、解困、扶植等政策措施投入或留给企业一些资金,这些属于国有资产还是企业自有资产?企业留利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是企业自己的?企业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与它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否相适应了?这些问题都是不明确的。这就使企业自我积累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企业资产中哪些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哪些是由企业用其他投资形成的?要做这种划分也要遇到很多技术难题。简单的类比很难使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而且,国有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这种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尽管上述文章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由于其分析和论述过于简单而未能引起广泛的重视。
三、长沙市的实践
在中国近20年的改革过程中,实践往往走在理论的前面。湖南长沙市界定企业产权的实践就是这类实践的一个新的典型。1999年,中共长沙市委决定对国有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该市规定,以1984年实行“拨改贷”的时间为界,将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将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200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除了重申长沙市委的上述规定以外,该细则还规定,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产;1984年1月1日以后新产品减免税、困难企业减免税、以税还贷、税前还贷以及搞活企业政策提留的各项基金等,减去用于弥补产品亏损(或体现利润)、调剂工效挂钩奖金不足、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产部分)及其他消费性开支后,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不仅如此,长沙市还规定,要将企业的集体资产一次性量化到职工个人,职工享有受益权,实行个人配股,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周明生,2001)
按照上述规定,长沙市现已对通大公司、湘江涂料公司和友谊阿波罗公司等三家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两个置换”的试点,即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试点的结果,三家企业资产的大头被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例如,通大公司和湘江涂料公司被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分别占其总资产的71%和80%。仍归国家所有的资产则分别占其界定后总资产的29%和20%。对于界定后的企业集体资产,通大公司的做法是,一部分预留资产作为社团法人——通大工会持有的股份,另一部分配售给职工个人。职工持股的结构是:一般职工50%,骨干人员20%,中级管理人员15%,高级管理人员15%。通大公司总经理吴京生最后持股245万,湘江涂料公司总经理许荣怀最后持股288万,友谊阿波罗公司总经理胡子敬个人购股500万(聂正安,2001)。
四、长沙实践引起的争论
通大公司等企业的改革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波澜。理论界对此表现出明显的分歧。杨启先(2001)先生认为,“改革的方向应该肯定”;关于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的界定,“长沙市政府制定的办法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基本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有利于深化本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把企业搞活;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就要大胆地尝试”。聂正安(2001)先生认为,长沙市的做法“表现了思想层面的突破,富有思想解放的色彩,我们甚至可以从它的某些侧面强烈地感受到20年前发生在中国农村的那场革命的浓浓气息”。他还认为,把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所有,“这不是整体社会资本的缩减,而是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的资源调整”;长沙市在这种界定的过程中可能“牺牲”了一些国有资产,但这是“用大代价实现国企改革目标”,已经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了。成问题的是退出的规范问题,其中包括国家从不同企业推出的。周明生(2001)先生认为,国家通过界定企业产权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退出的规范。他主张由国家对此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秦晖先生对长沙市的做法深感不安。他介绍说,备受非议的前苏联和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化的三种方案中,无偿界定给企业的资产最多只有25%,另外一种方案由企业职工优惠购买56%,但不实行无偿界定。他认为,我国有些地方实行所谓“靓女先嫁”,把大量国有资产变为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及劳动者资产,这是在“卖方缺位”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作为国有资产形式上“卖方”的政府官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只能是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会严重地损害公平。解决的办法,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他还批评了在“靓女先嫁”的情况下让经营者持大股的做法。他问道,在效益好的企业通过行政方式的产权界定让经营者持大股,那对亏损企业怎么办?资不抵债的企业能让领导在债务上持大股么?在有油水的企业用行政手段搞领导持大股,在亏损企业强制工人平均掏钱给“穷庙”补窟窿,这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秦先生主张,“产权改革宁可从亏损企业做起”,“以‘界定’掉大部分公共资产为代价把并无经营危机的绩优企业匆忙转制未必可取。相比之下,建立公共选择—监督下的代理交易机制后再嫁‘靓女’可能更好”。“‘分家不公’的后遗症常常比‘大家庭’本身的后遗症更严重”(秦晖,2001)。
看来,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资产的界定问题应该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尽管这种界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很多问题都相当复杂,相当容易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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