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企业自有剩余支配权就必须建立企业自有财产权。但是在企业财产权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论。改革开放以来,主张建立企业财产权的人并不算少。在股份制改革中设置企业股的建议和建立日本式企业财产权的建议等(刘小玄,1994)都属于这样的主张。但是,这种主张一般只是作为一种改革方向而比较抽象地存在着。人们对它的性质和存在形式等很少加以具体的讨论和规定。学术界的反对者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对此加以贬斥;实际工作部门则无法对所谓企业财产权进行具体操作。因此,这种主张在我国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在这里必须就争论中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一、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法人财产权的区别
我们所说的企业财产权是一种归企业员工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所谓员工,包括企业经营者和一般员工。这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最终所有权。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完全的所有权职能。这些权能由职工集体或职工集体的代表来行使。它的运营收益由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分享。因此,它是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所有权。
企业财产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产权主体都是企业,都由企业来行使,但它们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区别。首先,企业财产权是一种最终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则不是最终所有权。法人财产权通常是指由不同所有者共同投资组成的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它是这些不同所有者共同让渡的一部分所有权职能。法人企业的财产最终并不是归企业法人所有,而是归作为投资主体的不同所有者所有。如果投资人认为有必要,那他们随时可以决定转让企业或拍卖企业资产并收回投资。与此相适应,企业的经营收益也不是完全归企业法人。在支付了各种经投资者认可的成本费用以后,剩余的经营收益也是归作为投资人的不同所有者分享。我们所说的企业财产权则不是这样。它是有关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企业以外的任何主体都不享有我们所说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支配这些财产,也不能分享这些财产的经营收益。企业就是这些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其次,企业财产权包含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只包含其最终所有者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权权能。由于法人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因而它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都只是在最终所有者授权的范围内才有效。假设一个企业的股东会规定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决定10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而该企业目前实际拥有1000万元的可用资金,那么企业法人及其代表对其中900万元的资产就不能行使投资权。如要进行较大项目的投资,企业必须经过多数股东的同意。这表明,股东只向企业法人让渡了有限的财产支配权。与此相反,如果企业员工集体拥有100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它们既有权把这1000万财产用于投资,也有权把这些财产用于捐助希望工程等等。这种行为只需经过多数员工的同意而不需经过企业以外别的最终所有者的同意。最后,企业财产权可以带来企业自有剩余的支配权,而法人财产权则不可能带来这种支配权。企业凭借独立财产权就可以独立地占有经营剩余。法人财产权只是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它最多只能带来一定时期内的股东剩余的支配权,但不可能带来企业自有剩余的支配权。在企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让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不能使它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而让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则会使它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国家。
二、关于企业财产权的若干疑问
反对建立企业财产权的人们认为,所谓企业财产权是一种不伦不类、不便操作、不能产生效率的财产权。有人认为,这种财产权的产权主体仍然不够明晰;它名义上归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所有,但实际上每个员工都不能单独所有,这种状况不过是全民所有制中“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小范围化;由于“搭便车”倾向的存在,其结果是没有很多人会对这种财产权的运营效率表现出足够的关心;由于职工在职时人人都是所有者而离职后可能人人都不是所有者,因而这种财产权可能还会给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带来困难。有人认为,经营者是企业的代表,因而自然也是企业财产权的代表者和执行者。这样,建立企业财产权就可能使企业的经营者固定化,即使出现道德退化和经营能力弱化的情况,他们也未必会自己解雇自己;在他们不得不让出经营权的时候,新的经营者也只能由原有经营者指定。这种状况不利于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还有人认为,企业财产权的建立会使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合法化,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所有这些疑问都是不必要的。(www.xing528.com)
企业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共同财产权,但它毕竟是一种较小范围的共同财产权。这里的共同所有与13亿人民的共同所有毕竟有了质的区别。企业财产权的运营效果与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比较密切。这种联系远非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所能比拟。只要企业的经营层素质较高、凝聚力较强,企业员工就比较容易团结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全体员工对企业财产权运营效果的关心程度至少会高于他们对传统体制中国家所有权的关心程度。而且,企业财产权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财产权。员工集体对这种财产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它们可以就这些财产的投资、借贷、抵押、捐赠和拍卖等等做出决策,同样也应可以就这些财产的分拆、清算和量化到人等等作出决策。在企业改革的特定阶段,为了便于处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为了与人们的观念变革的进程相适应,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财产权可以采取员工共同所有的形式。在改革以后,如果多数员工一致同意,那么这种财产权随时可以落实到每一个员工个人。因此,即使在采取共同所有形式的情况下,多数员工对这种财产权的关心也会非常接近于对自我财产权的关心。在现代经济中,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就业权并不是一回事。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非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共同所有也不一定意味着共同就业。如果多数员工同意采取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竞争上岗的办法,那么这种办法与其共同所有权并不矛盾。只要确实能够以所有者之一的身份分享企业财产权的运营收益,那么未能继续在企业就业的人也会愿意服从竞争上岗的决定。所以,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并不一定妨害其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企业财产权作为一种共同所有权,其代表者并不一定是企业经营者。更加合理的代表者应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作为其常设机构的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决定更能反映广大职工的共同利益、愿望和要求,因而更加符合共同所有的产权性质。当然,在广大职工一致同意由企业的经营者代表和行使企业财产权时,经营者也可以成为企业财产权的代表者和执行者。而且,由于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承担较大的责任并掌握较多的信息,因而他们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中也应有较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章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企业财产权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员工而不是少数经营者。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定由经营者行使企业财产权,也可以决定由企业的工会负责人等行使这种财产权。当经营者不能充分反映和增进广大员工的利益、不能保证企业财产权的运营效率时,员工们就可以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来选择新的产权代表,从而选择新的经营者。所以,即使员工的共同所有权在企业整个产权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那也不一定就会导致经营者的固定化;当企业的共同所有权在企业整个产权结构中只占较小比重时,那就更不存在所谓经营者固定化的问题了。
所谓内部人控制,一般是指非所有者的企业内部人员对其经济活动的控制,是指非所有者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当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普通股东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时,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比较容易发生的。如果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乱摊成本、用拚设备和加大库存等办法制造虚假业绩、乱发工资和奖金、为安排子女就业而乱上没有效益的投资项目等等,这就是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在企业财产权形成以后,特别是在国家所有权采取优先股权的形式而企业财产权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就不会利用信息优势来侵害所有者利益,因为他们自己就是所有者。在企业财产权建立以前,经营者和劳动者可以被看作是非所有者的内部人;但在企业财产权建立以后,经营者和劳动者就不再是以前那样的“内部人”了;他们成了作为企业直接所有者的“内部人”;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风险等,都与企业的其他所有者相同。所以,这里不存在所谓内部人控制合法化的问题,这里反倒是消除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现代很多成功的企业都大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且鼓励经营者持有企业的较大股份。人们并没有发现,由于员工和经营者持有了企业的较大股份,因而就使内部人对企业的控制合法化了,或者就使他们侵蚀其他所有者利益的行为更容易发生了。与此相反,员工持股计划和经营者持大股的做法有效地减少了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他们关心企业经营效果并为此增加劳动投入的积极性。只要企业的其他所有权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只要他们善于运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者和员工持有企业较大股份就不会导致其他所有者利益被侵蚀,就会对其他所有者的利益有所促进。
三、企业财产权建立后的企业性质
在国家的所有权采取优先股权的形式而企业财产权承担风险并占有经营剩余的情况下,原来的国有企业是否就被“非国有化”了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判定。国家的所有权虽然采取了优先股权的形式,但它仍能得到稳定的投资收益,仍能在企业经营不顺时参与企业的治理决策,因而仍能作为所有权在企业中得到实现。所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在国家的所有权以外,这里已经出现了企业所有权,在较长时间以后还可能出现其他所有权。这些非国有的所有权作为普通股权在企业的治理决策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又确实是被“非国有化”了。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非国有化”对国家、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非国有化”并不是对原国有资产的非国有化,原来的国有资产仍是国家的。它只是在原国有资产的旁边分出一块由企业自己努力形成的新资产,然后加进了一些其他财产。它并没有完全排斥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因此,这时的企业应被看作是国家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所有制、企业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混合组成的企业。它类似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国家参股企业。它不应被看作是单纯的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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