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支配经营剩余,让企业享有充分的资本经营权和控制权,这在我国目前还是极少见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其他企业是否也可以实行清江公司那样的剩余支配权呢?我们认为,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虽然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阶段,但可以在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资源纵深开发型企业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一、清江剩余支配权的适用范围
如果能够跳出剩余支配权只能由资本所有者掌握的思维框架,我们就不难发现,在很多情况下,让企业享有这种支配权对国家来说更有利。我们认为,只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考虑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实行剩余支配权激励:第一,企业所面临的任务具有开发性,比较具体,并且完成这种任务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第二,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三,企业以往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在这些情况下,国家对企业就可以像湖北省政府对清江公司那样,让他们全权支配企业中的国家投资及其应得收益;国家对这些投资和收益都可以实行“权益算清楚,资金不抽走”的办法;政府除进行必要的监督以外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任何干预;企业享有完全的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自主决定一切经营活动。清江公司面临的任务是流域的滚动开发。与此相类似,像大型油田和气田的开发、大型矿山的分期开发、营运型铁路和公路的分段开发、前景广阔的新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等等,其开发目标的约束性都比较强,都可以考虑让企业享有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在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前期的经营剩余不是交由企业支配而是按传统方式由政府掌握,那么政府也是需要出钱用于企业的开发任务的。政府的不放手态度会削弱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则可以对他们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其结果,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也会较快地得到实现。即使是在那些一般的竞争性部门,如果企业正处于必要的发展扩张期,其以往的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都比较好,而政府财政支出的来源又比较多,不急于从企业取得投资收益,那么政府在一段时期里也可以对企业实行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的激励。我们相信,这种激励能够使企业创造的经营剩余越来越多。
二、实行剩余支配权激励需要进一步注意的约束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仍是对清江体制现有的剩余支配权问题,即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支配权问题。在这种企业中,投资是国家的,经营风险也需由国家承担。把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是为了让企业尽快地完成国家要求其完成的开发目标和经营目标,同时也是为了更快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果伤害了国家在企业中应得的利益,妨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那就不能体现剩余支配权的激励作用。因此,政府在把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以后,虽然不能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也不能完全放弃对企业的监督与制约。
既定的开发和经营目标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力量。但这种约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政治素质,依赖于他们的事业心和自觉性等等。这些并不是绝对可靠的依赖因素。人的行为倾向是会随着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的。尽管企业以前的经营业绩和信誉都比较好,但当环境改变时,经营者和劳动者仍有利用其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侵蚀国家应得利益的可能。例如,当外界行贿分子活动特别猖獗、手段特别狡诈时;当企业的经营层成员发生更换时;当政府的长期失察使少数贪污腐化分子感到有机可乘时等等,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而且,以往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经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国家在把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后,还需防止其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给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为此,政府必须保留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的权力。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工资和年薪水平和工效挂钩的办法等,政府必须在授予其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以前加以确定。对于企业向外界投资的问题,政府在授权时也应予以明确规定。政府对这类企业的审计,每年应定期进行。审计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水平、对外投资的数额和使用方向、主要开发任务的进展情况、各项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等等。这种审计监督与企业的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并不矛盾。资本的运营决策和经营剩余的使用决策是由企业自主进行的;政府的审计监督并不排斥企业的自主决策。审计监督的目的是要使政府对这种自主权的行使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政府在授予企业以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时,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所有权,因而也没有放弃对企业进行监督审计的权力。(www.xing528.com)
此外,政府应该在必要时果断收回企业的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如果企业违背政府授权时的约定,擅自向经营者和劳动者发放过高的工资和薪金、擅自向主要开发任务以外大量投资、疏忽对各项费用的控制,结果导致企业经营开发计划的严重延误或严重亏损,那么政府就应及时收回其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甚至应考虑收回其特定控制权(即主要经营者的经理权)。当国家在企业中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时,政府还应考虑出让企业的所有权,从而终止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三、剩余支配权激励的强化作用
政府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授予剩余支配权、收回剩余支配权、收回特定控制权(即经理权)、终止与企业间的契约关系等措施,这会强化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按照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剩余支配权和资本经营权在这里是一种“强化物”。这种权力的授予是对企业行为的正强化刺激,是一种奖励;授权时做出的规定以及企业违背这些规定时对有关权力的收回则是一种负强化刺激;对经营者特定控制权的收回、对企业所有权的出让、对国家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终止等,则可以看作是惩罚措施。这种强化激励的目标是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营剩余。实行这种体制的结果,不仅会对个别企业产生强化刺激,而且会对所有企业产生强化刺激。更多的国有企业就会争相开拓创新,争相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争相努力实现国家交给企业的经营开发目标,以便获得和保持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他们会把这种权力看作是一种荣耀、一种优于他人的表现、一种获取国家认可的较大物质利益的手段。因此,这种强化是对整个国有经济的强化激励。它对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一定会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事实上,现代很多大型企业对其分公司和子公司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授权,很多财团对其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者也进行不同程度的授权。例如,在同一个总公司内,有些分公司可以自主决定5万元以下的广告开支;有些分公司则可以自主决定10万元以下的同种开支。在同一个财团投资开办的规模相似的企业中,有的企业总经理可以自主决定1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投资,有些企业的总经理则可以自主决定1000万元以下的同种投资。这就是把授权程度当作一种激励因素。要获得较大程度的授权,那就要取得更好的经营业绩。在国有经济中,政府对不同企业当然也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授权。其中,有些企业可以拥有特定控制权,即一般的经理权;有些企业则可以不仅拥有特定控制权,而且拥有剩余控制权,包括剩余支配权和资本经营权。控制权的变化幅度越大,它所能产生的激励力量也就越大。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的设置,一定会使控制权在国有经济的发展中表现出更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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