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江体制的特色:在企业主权模式下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
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本营运的趋势,一是选择上市公司形式,二是选择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当前的公司化改革过程中,除了上市公司的改造外,国家重点企业(如清江公司)中的绝大多数都改为国家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不管现实中的授权究竟是什么内容,它实质上反映了企业要求剩余控制权的呼声。这实际上就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调整,使原来由各级政府部门控制企业转为由经营者控制企业。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授权是合理的,它是使企业的剩余权和控制权相一致的重要调整。
大多数企业所选择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质上是以企业主权模式为基础的。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资格准入限制多,缺乏法人股来源,企业不愿受到政府主管机构或类似的翻牌公司的控制等。当然,最重要的则在于企业主权控制模式的剩余控制权主要是由企业经营者控制的。当企业的经营者能够真正控制企业时,即使不改变国家的终极所有权,企业也会获得一种新的激励,这是一种企业利益的自我激励。在国家的终极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事实上现在已经自发地形成了某种“单位所有制”的格局。一些企业大致上都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独立利益或势力范围,这种独立的产权及其所带来的利益是目前促使他们不断追求新利益、创新新价值的重要动力。清江公司的建立、发展,直至清江体制的形成,尤其是其产权结构调整的系列过程,抛开那些“虚幻繁杂”的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印证了清江公司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代表,在产权结构调整时,最终选择了使企业的剩余权和控制权相一致的调整。动态调整的结果就是“企业主权模式”——即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剩余支配权。企业主权模式的本质特点在于,企业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股东主权模式则是以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这一区别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国有企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能体现股东利益的委托人,也没有如同股东那样的市场主体作为其所有者。所以矛盾就在于,即使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完全无私地体现全民利益,即体现国有资本股东的利益,但它不是市场主体,无法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受其支配的企业也无法有效地进行市场竞争。如果政府主管机构成为像股东那样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其与全民利益又往往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国有资本要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以行政方式或其他强制方法来保证企业的上缴收益最大化;其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这就要有相应的企业作为基础,把国有资本的收益目标建立在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前一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也不现实。只有通过市场化和相应的企业主权模式,才能实现有效竞争和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以及满足国有资本收益目标。清江公司的模式正是这种典型的主权模式。
清江公司是1995年9月,依照《公司法》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原国家和湖北省出资组建的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简称清江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要求改组的流域性、开发性管理公司。其产权安排的基本特点是:产权明晰,责权统一。清江流域是由国家和湖北省合资开发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原则要求,中央投入到清江公司的资金所形成的产权由华中电力集团公司管理,原属国家的资产权属关系相应划转到其出资代表——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投入到清江的资金所形成的产权由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管理,原属湖北省投的资产权属关系相应划转到其代表——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同时清理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将原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的债务原则上由有限公司承担。但对湖北方来说,其投资中的财政委贷和电建基金等部分的债务由清江水电投资公司承担。改组完成以后,按1995年12月31日进行调整利率统一计算的本利和终值为基数确定股东资金投入比例在总额中分别为:国家方29.18%,湖北方70.82%。这样所形成的产权安排如图5-1所示。
如图5-1所示,湖北省投资到清江公司的财政周转金和电建基金将委托给独立法人资格的湖北省水电投资公司管理,由清江投资公司行使投资主体权,负责湖北省投到清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享受投资收益权,用于清江再投资。形成了“投资—收益—再投资”的资金良性循环和流动增值机制;将国家资产委托给华中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国家投到清江公司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权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这种调整,既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更符合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使国家作为国有经济管理者身份收取的利润在企业中留作新的投入,使国有资本在运作中壮大起来。二是国有经营所有者的代表尽可能同经营者靠近,既反映所有者权益,又反映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三是所有者的代表以独立法人身份作为资产经营者身份出现,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出现,克服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缺陷。四是投资企业(家)主体拥有自主企业剩余支配权。在清江体制中,清江公司虽然享有国有投资主体的权利,实行所谓“两权分离,两体结合”,使其投资主体剩余最大化,并且国家保证在流域开发期间“资金不抽走”,但同时规定,公司开发期间经营收入的“权益”必须“算清楚”。因此,清江公司的剩余索取权最终仍属于国家,只是国家将其留在公司的账户上,并委托国有独立法人投资主体管理和支配。从这种意义上说,清江体制下的剩余支配权则是一种企业剩余控制权,即公司的全部剩余都由企业支配,而不管这种剩余是属国家,还是企业以后经营留成所形成的。国家虽有最终的索取权,但企业在开发期间拥有剩余支配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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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清江公司体制简图
企业拥有剩余支配权的本质是排斥了政府官员的支配权。企业的剩余支配权无疑是主要由其经营者来行使的。如果企业经营者充分具备了企业家的素质,那么企业拥有剩余支配权也就相当于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清江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大多具有长期在企业中工作的经历。即使是直接来自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到了清江以后也都努力进行了个人素质的改造。体制和流域开发的任务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企业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在长期的实践中,清江公司的经营者表现了较强的创新精神、开拓精神、竞争精神和勤俭精神等,形成了较强的市场观念和效益观念等。因此我们可以说,清江体制实际上是由企业家掌握剩余支配权。
二、清江体制:让企业家拥有企业剩余支配权的普遍意义
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发展培育成熟的市场。市场不成熟,就无法形成正常的竞争态势。竞争的市场需要有大量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企业的存在。在国有企业中,单纯强调物质资本所有权权益最大化实际不能实现和保证企业效益的最大化,而没有后者,则前者也没有保障。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过分强调物质资本所有权的重要性而忽视否认企业自身权益的存在,往往抑制了企业人力资本的正当权益。结果企业的效益逐步下降,导致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远远低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实际上,这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本贬值,从而导致企业价值贬值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国有企业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为在这里,以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往往是受抑制的。结果,有些企业及其经营者就以某种隐蔽消极的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越是对国有企业资本所有权的惟一性加以强调,则越容易抹杀企业间最本质的差异性,抹杀企业效率差异的来源。没有企业利益上的差异,或者说这种差异很小,就不可能产生足够的竞争动力,因而无法形成真正的竞争态势。因此,没有自身利益独立的企业,就没有发育成熟的竞争市场;而没有成熟的市场,产权机制也就很难趋于合理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必须给企业家以发挥其企业家精神的充分空间。这种空间越大,企业间的竞争也就越活跃,市场机制的效率也就越高。让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就是要让他们有发挥其创新精神、开拓精神、进取精神和勤俭精神的广阔空间。因此,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应该是发达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当然会受到企业物质资本结构的限制。为了广泛促进这种现象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打破传统的思维方式,更新关于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传统观念,让企业家在没有物质资本的情况下分享一定的剩余支配权;另一方面要通过企业产权结构的改革,让企业家拥有一定的物质资本所有权,从而让他们享有无可争议的剩余支配权。但是,我们现在离这样的市场化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如果大量的国有企业不能做到政企分开,实现企业主权模式,那么我们的市场发育程度就会继续停留在现有的水平上。因此,以清江体制为典范,让企业家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支配权的主权模式,对国企改革有着特别的示范作用,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具有普遍意义。
三、清江业绩: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所焕发出的强大生命力
清江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给予企业以无限的活力。把剩余支配权赋予企业家,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企业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前所述,该公司开发的隔河岩、高坝洲水电站工程都实现了“质量好、工期短、投资省、效益高”的目标。此外,公司在多种经营、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所有这些业绩中都包含着企业家的贡献。例如在隔河岩电站机组安装过程中,从“一、三”方案改为“二、二”方案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先上一台机组与先上两台机组相比,后者出现差错、故障甚至损失的可能性显然要比前者大得多。没有敢于冒险的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没有严密的组织和精心的安排,就没有这种改动,从而也就没有电站提前一年投入运行和发电所带来的各种效益。在远离城市的建设工地不安排职工生活设施,在数十亿元的大工程建设中不设置负责施工和原材料运输、管理等庞大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这无疑都会给工程建设带来很多不便。没有足够的勤俭精神,没有精明的商业头脑和效益观念,要作出这种决策显然也是很困难的。在工程建设最艰苦的时期,清江公司的经营者也曾“像钢钉一样铆在工地上”,也曾四处奔波、废寝忘食地设法筹集资金。没有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精神,这也是很难做到的。而上述的这些精神、观念和能力等,都是典型的企业家素质。在清江体制中,正是剩余支配权的授予,焕发和增进了公司经营者的这种素质。所以我们可以说,清江的辉煌就是企业家拥有剩余支配权这种模式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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