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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与企业剩余支配权的关系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理论认为,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正确安排是解决企业上述后两个问题的根本。剩余索取权及其支配权不仅与企业产权要素相关,而且还与企业产权要素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在古典企业中,在出资者、投资者、经营者为一体的产权结构中,出资者因承担了全部的风险而理所当然地控制企业的全部剩余权。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与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成正比的,而后者又与企业能否有效投入其人力资本密切相关。

企业家与企业剩余支配权的关系

一、正确确定剩余支配权的归属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

从1984年起,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征程的主题。到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战果。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提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但在现实中总是难以根本突破。不少人习惯于把原因归于思想不解放,理论认识陈旧,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既然国有企业的根本目标是通过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就应该以相应的现代企业理论作为指导。现代企业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富有成果的理论体系。该理论始终关注的问题有三:其一是为什么存在企业,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确定;其二是什么是企业所有权(ownership)或委托权(principalship,也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最优安排,企业内谁应该是委托人(principal),谁应该是代理人(agent);其三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如何安排,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控制代理人。上述三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主要论述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本质以及企业同市场的关系等问题;后两个问题主要讨论了企业制度的两个中心问题:一是企业的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企业理论认为,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正确安排是解决企业上述后两个问题的根本。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统称剩余支配权,因而,理论表述的中心思想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剩余支配权的正确安排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Blair,1995)。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的产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企业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个企业产权安排的契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一个财产(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权利的契约安排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应分配,以提高企业组织的决策效率(杨瑞龙,周业安,1997)。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情况如何呢?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的一部分。计划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是按照“社会大工厂”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吴敬琏,1994)。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将“大工厂”里的这些“车间”、“班组”改造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中必须有人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而计划经济体制下所留下来的只有两种人:或者是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在行使经营决策权时经常得到工人的合作),即经济学家所称的内部人(insider)(青木昌彦,1995);或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支配决策权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国有企业中控制权分配的现存格局就是这样形成的,这种分配格局可以称之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它是国有企业现存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张春霖,1995a)。

三、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模型和国有企业剩余支配权安排的原则

为了使问题的讨论易于接受但又不失偏颇,我们对国有企业产权构成的描述应先从一个最简单的模型开始。假定企业由两种产权要素所组成,一方代表企业所有的物质资本要素,另一方是企业所有的人力资本要素。假定物质资本要素的承担者(如股东或债权者)并不具备人力资本,而企业的人力资本承担者(如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则不拥有物质资本。一般说来,纯粹的不附加任何人力资本的物质资本是同质的,而人力资本则由于人的能力、技术和智慧的千差万别而有很大程度的异质性。当这两种要素在企业中结合为一体时,企业因而便有了种种异质性的差异。在实际经济中,物质资本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往往是相互交错的,所以情形变得十分复杂。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却十分类似于上述的简化模型,即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并不含有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常又不具有物质资本。因此,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就具有某种简化的特征。

剩余索取权及其支配权不仅与企业产权要素相关,而且还与企业产权要素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在古典企业中,在出资者、投资者、经营者为一体的产权结构中,出资者因承担了全部的风险而理所当然地控制企业的全部剩余权。然而,在现代企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在出资者极其分散的情况下,例如在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中,出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分散性越大,每一个体所分摊的风险相对就越小。尤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风险若分摊到全民中的每个人则是微乎其微的。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由出资者承担的很大一部分风险势必转移到企业的其他产权要素上,如债权人,经营者等。

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与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成正比的,而后者又与企业能否有效投入其人力资本密切相关。人力资本能够从创造价值或积极增值的角度增加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力资本虽然无法直接承担资本损失的风险,但由于资本是他们赖以进行创新从而使企业价值增长的基础,因而他们势必会尽可能地把有关资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这样才可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否则,企业失败也必然导致他们利益的损失。因而,人力资本可以间接地承担资本损失的风险,即通过自我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来减少资本损失的风险。当然,这里的重要前提是,经营和创新的失败会使人力资本的前途命运失去依托。

若把资本看作一种无任何附加人力资本的要素,那么它对风险的承担则完全是被动的,主要取决人力资本的成功或失败。人力资本一旦失败,他所损失的主要是其人力资本的投入。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人力资本似乎是“负盈不负亏”。这种不对称,正像股东对企业的投资最多只承担局限于其股本的投入,而并不承担企业失败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一样。人力资本的损失往往是一种看不见的投入形态,因而常被人们所忽视。如果为避免这种风险,只让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自己承担风险,而拒绝采用现代企业组织经营方式,这样无疑会大大减少人力资本的创新机会和创新激励。从而使社会总体效益下降。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未因所谓的“盈亏不对称”而受到影响,相反大量的企业往往因此而得到迅速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依赖于创新,而创新又依赖于有效地激励人力资本,否则的话就无法挖掘出种种潜在的价值。大量的资本本身若没有人力资本的激活,就成为死的无法增值的资本。国有企业的现状似乎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www.xing528.com)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其竞争性。竞争性越强的市场,资本流动越强,或者说流动的障碍越小。因而,企业收益较小地依赖于垄断物质资本要素(物质资本的同质性)。在该市场内,利益差异的决定因素主要不在资本,而主要在于人力资本竞争力的强弱。所以,在竞争市场环境下,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来说更是稀缺的。同样,竞争市场使得企业面临多变的不确定性,出资者不易监督,信息费用昂贵。因此,在竞争市场上,人力资本实际上应较之于物质资本具有较大的剩余支配权;人力资本的剩余支配权往往比资本的剩余支配权更为有效。所以,企业的剩余支配权应由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资本家和经营者来控制,这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则。

四、企业剩余支配权由政府官员控制和由企业家控制的效果分析

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然意味着经济增长从政府作为主体和过度耗费生产资源的低效率方式,向着企业家作为主体和节约使用生产资源的高效率方式转变。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在我国,低效率增长方式出现的真正原因是缺乏有效供给的主体——企业。在改革20年后,低效率增长方式仍然在中国的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依然是以利润为目标的真正企业的缺乏(刘小玄,1998)。没有企业家,就没有真正的企业。我国企业现存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张春霖,1995a)。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是“企业家缺位”,就是说,在这种治理结构中,还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张维迎,1995)。按照上述的逻辑推理,我国国有企业还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行为倾向已经日益向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靠近,其内部经济关系日益向着市场化契约靠近,其经营者的权利、责任、义务和产生方式等也已经日益向企业家靠近。因此,就其改革趋势和改革方向来看,我们只能把国有企业称为企业,而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称为企业家。不同主体角色对企业剩余支配权的控制,会使企业得到不同的绩效。那么,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作为控制企业剩余支配权的不同主体,究竟有什么差异呢?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将企业划分为两类(分类便于问题的说明):一类是“企业家主导型企业”。这类企业的运作以企业家人格化的活动为特征。在企业创立及其前后相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严格面向市场,全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体自由选择原则、交易分散自主原则和组织等级集中原则(王诚,1992)。我们可以将这些在市场原则规范下,从而真正在企业生产行为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的企业,称为“企业家主导型企业”。相应地,可以将在创立企业及其相关活动中否定这些市场原则的经济增长的企业,称为“政府主导型企业”,即另一类。

虽然由于社会环境条件的不同和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家有时除了从事自主创办企业的核心活动外,也需要承担一些创立企业的前期和后期的任务。但是,企业家所可能承担的这些“额外”任务,是以服从于“创立企业”这一核心任务为必要条件的,绝不会为了承担额外任务而不顾核心任务。此外,企业家在承担和完成这些额外任务的时候,所遵循的行为原则与其创办企业的行为原则一样,也是上述三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原则。所以,在“企业家主导型企业”中,如果企业家不得不自己提供投资的资本,他也会在不同的投资机会的风险—报酬组合中进行选择,至少要把自己投资办企业的盈利率银行存款利息率进行对比,只有在扣除财务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交易成本等项开支后的预期净盈利率还是足够大时,企业家才会自己提供资本,并进而创立企业。同样,如果企业家在创立企业后不得不承担经营企业的任务,他也会积极地开展市场营销,即在进行创新产品生产的同时,将生产活动的调整与市场的微小变化联系起来,通过市场调查、专家咨询、查阅资料等多种方法积极捕捉相关市场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变化迅速地反映在生产产品的数量、规格、外形、款式、质量等方面的调整上。还有,如果企业家不得不从事企业日常管理的任务,他也会以尽可能扩大生产收益或节省生产成本为目标,在企业家已经开发出的市场上选择性能—价格比最好的原材料、燃料、资本品、劳动力、技术等生产投入品,调整出效率尽可能高的企业生产的硬件布局和软件协调关系,以最低直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当然,在企业家执行其核心任务即创立企业时,企业家所依据的也同样是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和等级组织的市场原则。企业家即使有再好的盈利机会,也不可能强迫资本所有者投资,强迫其他生产要素拥有者提供投入,以及强迫产品购买者一定要使用其产品。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即使再差,只要不是搞市场欺诈,就不会有超经济的力量阻止他创立企业,也没有谁可能对他强行“撤职”。企业家所创立的企业通常是以合约为纽带的等级组织。在此类企业中,市场对资本收益要求的外生性,使得没有人能够改变企业组织的这一运行秩序。

与此相反,在“政府主导型企业”中,企业家蜕变为行政化生产单位的领导者,企业蜕变为行政化生产单位。生产单位运行所遵循的原则不再是市场原则,而是“行政本位原则”,即行政干预选择原则、权力主导交易原则、组织秩序行政化原则。行政干预选择原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理性市场选择行为总是要受到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干预,其干预的理由是政府人员的“素质更高”、政府选择符合“更大社会利益”、强制性选择能够推动经济“更快发展”。权力主导交易原则,是指市场交易活动中总会有行政性权力的介入,交易的实现往往不是取决于交易方的成本—收益决策,而是取决于行政权力的利益倾向或对行政权力的收买支出。组织秩序行政化原则,是指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合约关系、活动目标、决策程序、产权责任等等内部秩序,常常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条块隶属关系、行政活动目标、政府决策程序、政府部门间责任结构的变动等等因素的严重影响。这种影响使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与政府部门有很强的同构性,使两者的权利和责任发生交叉而难以分清。这些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行政本位原则,不仅存在于中国计划经济的整个时代,而且在改革20年后的今天仍有相当大的影响,见表5-1。这些原则不仅存在于中国,而且存在于与中国具有相似传统文化背景的东南亚各国经济,使得这些经济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块严重脱离市场运行原则的企业生产活动。

表5-1 行政本位原则的影响程度

注 数字为被调查企业领导人的选项百分比(最多可选3项)。资料来源: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6年)。

因此,以政府行政为主导的企业,决定了企业生产活动中强烈的非市场化倾向。首先,虽然生产活动以创立企业(生产单位)为中心,但创立企业的主体不再是市场性质的企业家,而是行政性质的政府部门。创立企业的目标不再是创新利润,而是相关级别政府的公开或隐形收入的最大化。其次,一旦建立企业的目标已经确定,政府无须向市场上的投资者明示该企业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多大从而吸引投资资本,而是可以直接运用行政力量,或者用财政预算税收进行投资,或者使用政府债务融资国有银行融资的资本进行投资。再次,企业的营销活动大大让位于直接生产活动,因为直接生产活动带动的生产量最大化,与当期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化和政绩最大化相关,而营销活动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反而给政府的短期扩张经济行为和使总税费最大化行为带来种种限制和不便。再其次,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虽然通常有专职的生产单位领导人(也称为厂长或经理)来负责,但是在“行政本位原则”的支配下,生产单位领导人的个人行为目标通常不是成为“生产单位领导专家”,而是成为更高级别的政府行政单位的领导人(生产单位一般都套用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在这些行政化生产单位中,企业领导人很难变成为具有高度市场敏感性的真正企业家。在产品市场上,企业领导人对价格不敏感,总习惯于依赖宏观扩张经济政策或通过行政渠道的影响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在投入品市场上,又对信贷资金的利息和劳动力的工资等要素价格不敏感,一方面习惯于依赖传统上国家对借贷利息的低价位控制和工资水平的低差额控制,以及政府对行政化生产单位的资金、技术、材料、劳动力的投入保障制度的优势来获得较好的质量—价格比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又不能根据市场上利息和工资等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来调整生产要素组合,即调整对不同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方面实际发生的调整往往是政府的号召,如下岗)和实现政府利益(如兼并)的结果。因此,真正的行政化生产单位效率要低于市场一般水平。

可见,国有企业之所以效率低下,之所以不成其为企业,企业的经营者之所以不成其为企业家,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政府官员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典型控制模式。大量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取消政府官员对企业的控制,让具备企业家素质的人掌握企业的剩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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