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限于篇幅,本节将只就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概述。第一节将简要回顾委托—代理理论的渊源和发展;第二节将概述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第三节将具体分析委托—代理理论着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渊源和发展:一个简要回顾
虽然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是最近二三十年才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但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A.Smith)。他在《国富论》一书(1776)中写道:“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拘泥于小节,而殊非主人的荣誉,因此,他们非常容易使他们自己在保有荣誉这一点上置之不顾了,于是,疏忽和浪费,常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这实际上已触及到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即代理问题,它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性。到了20世纪初,伴随规模巨大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现,这一问题已相当突出。所以,伯利和米恩斯(1937)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直言,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他们担心,由于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持续分离——这种分离在美国特别明显,可能会使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掠夺。从那时开始,人们普遍相信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背离这一事实。许多经济学家开始研究股东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监督经理人员行为的问题,该领域的研究文献大量地涌现。
然而,真正在理论上系统地研究委托—代理关系和行为的还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20世纪60年代末,威尔森(Wilson,1969)、斯宾斯和泽克海森(Spence,Zeckhauser,1971)、罗斯(Ross,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1976,1979)、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1982)、尤金·法马(Eugene.Fama,1980)、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3)、法马和詹森(Fama,Jensen,1983),等等,都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委托—代理理论体系。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广义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地存在于现代经济社会中。代理理论正是用来解释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而逐渐获得解决的理论。该理论是沿着两个不同的分析方法展开而来的。一种是规范研究方法(normative approach),它主要是用严格的数学模型来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最优交易契约,也就是机制设计问题;另一种是实证研究方法(positive approach),它主要是以现代股份企业为对象,从分析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关系入手来对现代股份企业制度进行研究的。这两种研究方法的目的都是要解释或设计出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效用都达到最大化的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的模型试图解决这样一类问题:一个委托人想使一个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假设A表示代理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c(a)表示代理人采取这一行动所要付出的成本。在这里,为了分析的方便,假设a是代表代理人工作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令θ是不受代理人和委托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称为“自然状态”),Θ是θ的取值范围,θ在Θ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是G(θ)和g(θ)[一般假定θ是连续变量;如果θ只有有限个可能值,g(θ)为概率分布]。在代理人选择行动a后,外生变量θ实现。a和θ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x(a,θ)和一个货币收入(产出)π(a,θ),其中π(a,θ)的直接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假定π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θ,代理人工作越努力,产出越高,但努力的边际产出率递减),π是θ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的θ代表较有利的自然状态)。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x),根据观测到的x对代理人进行奖惩。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ν[π-s(x)]和u[s(x)-c(a)],其中ν'>0,ν"≤0;u'>0,u"≤0;c'>0,c">0。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首先来自假设∂π/∂a>0和c'>0:∂π/∂a>0意味着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多努力,而c'>0意味着代理人希望少努力。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
假定分布函数G(x)、生产技术x(a,θ)和π(a,θ)以及效用函数ν(.)和u(.)-c(.)都是共同知识,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有关这些技术关系上的认识是一致的。x(a,θ)是共同知识的假定意味着,如果委托人能观测到θ,也就可以知道a,反之亦然。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x)使上述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但是,委托人在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
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称为保留效用,用■代表。参与约束又称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可以表示为:
二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a和自然状态θ,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行动a,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的a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换言之,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是:
所以,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a和s(x)最大化期望效用函数(P),满足约束条件(IR)和(IC),即:这种模型方法叫“状态空间模型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www.xing528.com)
另一种更方便的模型方法叫“分布函数的参数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简单地说,这种方法是将上述自然状态θ的分布函数转换为结果x和π的分布函数。给定θ的分布函数G(θ),对应每一个a,存在一个x和π的分布函数,这个新的分布函数通过技术关系x(a,θ)和π(a,θ),从原分布函数G(θ)导出。用F(x,π,a)和f(x,π,a)分别代表所导出的分布函数和对应的密度函数。在状态空间模型方法中,效用函数对自然状态θ取期望值;在参数方法中,效用函数对观测变量x取期望值。委托人的问题可以表述为:
委托—代理理论的第三种模型方法是“一般化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代理人在不同行动之间的选择等价于在不同的分布函数之间的选择,因此,可以将分布函数本身当作一个变量,将a从模型中消掉。如果令p为x和π的一个密度函数,P为所有可选择的密度函数的集合,c(p)为p的成本函数,那么,委托人的问题可以表述为:
在这三种模型方法中,参数方法已经成为标准方法。如果假设产出是可观测变量,并且只有π可以观测的,因此x=π。此时,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奖惩只能根据观测的产出π作出,委托人的问题就变成:
限于篇幅,这里只能给出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框架,如果读者要更深入地了解,可以参阅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1996)一书。
三、委托—代理理论的实质是解决三个机制问题
如前所述,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研究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最优合同问题,如最优风险分担合同、代理人最优努力水平,以及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道德风险等。但具体到一个企业来说,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企业的三个机制问题,即: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是关于企业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如何分享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它是三个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起来,使前者能够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利益,即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其目的是吸引最佳的经营人才,且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较先进的“激励机制”一般由三部分组成:①基本工资与基本福利;②效益奖金;③与长期盈利能力挂钩的奖励,如经营者持股、购股权计划等。第一部分占企业经营者总收入很小的比重,只是保障经营者的基本生活;第二部分是与短期效益和季或年利润挂钩的奖金,其占收入的比重也不大;第三部分是为了使企业经营者努力改善企业的长远盈利能力所给予的奖励。企业长远盈利能力的提高能使股价长期上升,从而经营者手上的股票和购股权价值也就大增。影响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因素包括企业的投资、融资决策,研究开发计划、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制定“激励机制”的第三部分对非上市公司较为复杂且困难,而已上市的企业目前最先进的方法就是采用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能激发经营者与员工的最大积极性。它最初发给经营者或员工时并不具有现金价值,企业毋需付出成本,只有当企业效益与形象改善,未来盈利能力增强体现在股票价格上时才有现金价值。对企业所有者而言,承担的风险及代价都很小,且能使经营者与他的利益一致起来。
“监督机制”是企业所有者或相关的市场载体(如证券分析师、审计师)对企业经营结果、企业经营者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的审核、监察与分析的行动。即使有了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经营者行为仍然可能偏离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仍需要有相应的人来监视经营者的行为。在发达国家,除了对公司披露有很高的要求外,资本市场有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尤其是大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析师都睁大眼睛注视着公司的一举一动。证券分析师们的本意并不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经营,而是为了猎取最新的公司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最佳服务。证券分析师们的功效如同投资者或企业所有者的眼睛,间接地起到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另外,注册会计师、董事会等内外机构亦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约机制”是根据企业经营者业绩及对企业经营者各种行为的监察结果,企业所有者或市场对企业经营者或内部控制人作出适时、公正、无情的奖惩决定。“制约机制”是解决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保证。可以说制约机制是三个机制中的灵魂。在发达国家,制约机制也是由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共同组成的。仅仅依靠董事会的作用,是不足以构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制约的。因为,无论企业经营者经营能力多差,投资决策多错,或对公司的经营多么不负责任,多么浪费公司钱财,企业所有者很难将经营者投入监狱,除非他们有违法行为。他们所能做的最大也是最后的制裁行动就是将其解雇。在不存在经理市场的情况下,被解雇的经理还可以在其他企业找到工作。但在一个成熟的经理市场上,“被解雇”作为一个信号,可以使经理的市场价值大跌,这样几乎会断送高级经理的个人事业前途。所以,制约机制通常是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股票市场、兼并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共同发挥对企业经营者的制约作用。
这三个机制是相辅相成的。“激励机制”是规定好将来经营成果的利益分配;“监督机制”是记录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行为;“制约机制”是根据“监督机制”的记录结果实施奖惩。这三个机制,促使企业经营者全力以赴,如经营自己的企业那样来经营他人的企业,使代理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使代理成本降到最低点。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讲,主要是如何制定有效的三个机制来吸引一流的企业经营者,使企业经营者能够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来经营好企业(陈工孟,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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