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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及状态分布分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同的情况,这些权利出现不同的搭配,这就是企业所有权的状态分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合称为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是产权内涵的延伸,但又相对独立于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企业主拥有完全的剩余权力。

企业所有权及状态分布分析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企业的产权不可能界定得清清楚楚,并且,事物的发展中总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这样,在企业产权进行初始界定之后,还有一些剩余权利,我们称这些剩余权利叫企业所有权,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不同的情况,这些权利出现不同的搭配,这就是企业所有权的状态分布。本节将集中讨论这些问题。

一、企业所有权涵义的界定

在界定企业所有权的涵义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的不同。张维迎(1996)曾对这两个概念作过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经济学文献中,“所有权”(ownership)既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the firm)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firm)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等价的概念,指的是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是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的,但格罗斯曼和哈特在其已成为经典的论文中,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哈特在其1995年的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不过,这样的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至少从奈特(Knight)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可以说,这种对应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

参与企业契约各方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收入和剩余。因此,企业所有权首先表现为剩余索取权。企业剩余的存在是企业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的内在特征,即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并不可能得到完全清楚的说明。由于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

仅仅考虑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为企业参与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等于他一定能获得(杨瑞龙、周业安,1998)。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要依赖相应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控制权通常包括监督权、投票权等,它可以是明确指定的,也可以是暗含的,但它一定与企业决策有关。格罗斯曼和哈特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并把剩余控制权理解为契约中未特别指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但真正运用该定义来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按照该理论逻辑,契约中已明确指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就不属于企业所有权范畴。但许多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已作了明确的指定,如任命和解雇经理的权利、合并和清算的权利、重大投资权等。其次,他们的剩余控制权概念总是与非人力资本相联系的,哈特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Hart,1995)。然而理论上可以证明,试图明确任何个体的任何单独的剩余控制权是不可能的(Milgrom and Roberts,1992)。事实上,股东的控制权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真正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常常是董事、经理及雇员。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论上的混乱,我们以比较现实的态度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它是“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张维迎,1995),这些行为能给企业带来较直接的损益,同时决策人要承受一定的风险。

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合称为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是产权内涵的延伸,但又相对独立于财产所有权。对一个企业合约来说,财产所有权是订立合约的必要前提,企业所有权则是它的真实内容或客体。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是缺一不可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正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Milgrom and Roberts,1992),而这种对称性安排又来源于现代产权的内在要求。

二、企业所有权的状态分布

以上我们已经把企业的所有权界定为两种权利: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更深入地分析,就会发现这两个权利可以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分布,粗略地可以将其分成两类:集中分布和分散分布,每种分布还可以分成若干个类别,正是这种不同的状态分布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企业形式。(www.xing528.com)

集中分布就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集中于同一主体。这种分布最典型的企业形式就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在这种企业中,企业主既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剩余控制权。其他参与企业的各方,如工人、债权人等,只能按预先签订的契约条款获取固定的收入,契约规定之外的一切损益由企业主承担。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由企业主相机决策,决策的后果,包括风险、收益,都由企业主负责。也就是说,企业主拥有完全的剩余权力。合伙制是这种形式的扩展,只是由原来的一个企业主变成多个企业主(合伙人),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其他参与人只能获得固定收入。另一种集中分布的企业形式是工人自治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在这两种企业中,参与企业的每个成员都平均(合作制中不一定平均)拥有不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由企业内的每一个成员集体作出,企业的日常管理由集体任命的经理人员负责。也就是说,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也由企业内的每一个成员分享,他们也共同承担风险。

分散分布是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不是集中在同一主体,而是由参与企业的各方分享。这种分布的典型企业是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力,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及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哈特和莫尔,1990)。但在现代企业中,尤其是公开招股公司中,特定控制权则通过契约授权(delegate power)给了职业企业家,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而剩余控制权则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战略性的决策权(钱颖一,1989)。如果基于法玛和詹森(Fama&Jensen,1983)对企业决策程序的分类,企业决策可分为“决策管理”(decision management)和“决策控制”(decision control),“决策管理”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决策,而“决策控制”则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那么,经理所得到的特定控制权就是“决策管理权”,而董事会所具有的剩余控制权就是“决策控制权”。也就是说,规范的公开招股公司中,存在一个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作为所有者的股东,除保留诸如通过投票选择董事与审计员、兼并和发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权外,将本应由它们拥有的契约控制权绝大部分授予了董事会,而董事会则保留了“决策控制权”(属于剩余控制权),将“决策管理权”(特定控制权)授予了总经理。从法律角度分析,经理人员的特定控制权被称为经理权,是一种商事代理权。经理权主要表现为管理权能和代表权能,前者是指经理在公司内部所享有的可以抗衡股东、董事或监事,并以之处理一些特定事务的权力和能力;后者是指经理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并与第三者缔约,使公司直接承担该契约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然而,在现实中,经理不仅掌握了特定控制权,还掌握了部分(或全部)剩余控制权。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贝利和米恩斯(1932)通过对美国的数百家大公司的研究得出结论:现代公司的发展,使它们从“受所有者控制”改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在这些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出现了分离。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现代企业是以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复杂的工艺创新和高级管理为技术基础的。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制度形式,在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保证了这种技术基础作用的发挥和提高。另一方面,参与公司的股东数量太多,单个股东所占份额太少,股东结构很分散,由他们对企业决策进行控制,存在很高的成本。这种成本包括拟定集体选择的规则和实施规则所需的搜集信息、作出判断、统一观点等而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以及冗长的讨论与议而不决所耽误的时机等的成本。同时,还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即部分股东花费成本去实施决策和监控,所获得的收益却被全部股东分享。这样就自然不会激励股东去自觉地参与决策和监控。所以,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事实上也在管理者手里,但剩余索取权则主要是所有者拥有。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权呈分散分布状态。

三、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

以上对企业所有权的分析仅限于“正常状态”的企业,如果考虑到企业的破产及破产后企业参与人对企业剩余索取的先后次序,企业的所有权就变得更为复杂。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越来越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 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讲,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0%以上。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r+w”的状态,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所有者。进一步讲,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经理,经理就可能随意地支配超额利润(如用于在职消费)。假定π是这样一个满意利润,那么,我们还可以说,如果企业处于“x≥w+r+π”的状态,经理是实际的所有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莱尔(Blair)认为,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是误导的。上述分析也意味着,对债权人和工人来讲,成为“所有者”实际上是一件坏事,因为它意味着自己的合同收益无法保证了。(张维迎,1996)

上述“状态依存所有权”当然只是从事后(ex post)来看。从事前(ex ante)的角度看,所有权的安排更为复杂,因为事后状态出现的概率决定于事前的行动,即使在某个特定状态出现以前,该状态下的所有者也可能要求一定的控制权。比如说,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以使股东受益,但往往增加企业破产的概率,从而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即使在企业进入实际破产状态之前,债权人也可能要求对大的投资决策有一定的发言权。现实中,债务合同常常包括一些有关投资方向的限制性条款,而企业在进行重大的资产调整时,一般要征求大的债权人的意见。这也就是说,企业所有权不同状态之间的界限本身是模糊的。(张维迎,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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