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提及的分享经济与目前互联网领域创业的分享经济一词内涵完全不同。此处提及的分享经济是劳资双方分配的一种模式,而目前互联网领域创业使用的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一词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集聚社会闲置碎片化资源,满足供求双方需要的一种商业模式,典型公司如滴滴、人人快递、闲鱼、蚂蚁短租、春雨医生、威客网站、猪八戒网等。
此处的分享经济指资本家与员工动态地分享公司利润。分享工资有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工资完全取决于企业利润;二是员工工资由基本的固定工资和公司利润分享两部分构成。实际操作中以后者为多。分享经济与分享工资两者是统一的,只是前者在宏观经济层面,后者在微观公司内部层面,全社会较多的公司采用分享工资则形成分享经济。
查尔斯·巴贝奇(Babbage Charles,1792—1871年)是英国19世纪数学家、发明家、现代企业管理先驱人物。巴贝奇在《论机器和制造业的节约》一书中提出,固定工资和利润分享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① 工人的部分工资要视工厂的利润而定,这样工人在进行作业组合时,会自动进行优化组合,淘汰效率较低的工人。② 工人如果能提出任何改进建议,那么就应获得建议奖金,也就是现代的合理建议奖励计划。
威廉·杰文斯(Jevons William,1835—1882年)是英国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是将经济学研究数学化的先驱人物之一,他认为利润分享和职工拥有股票是解决劳资对立和消除罢工的好方法。在管理方面,杰文斯是工业工程的先驱,是第一个研究劳动强度和疲劳关系问题的人,比美国学者泰勒在米德维尔钢铁公司的类似实验早10年。另外,杰文斯还进行了初步的工时研究和动作研究,以确定一个合理劳动定额,使一个工人每日的工作量达到较高水平,但第二天又能快速恢复。
1794年美国人Albert Gallati在自己的工厂里实施利润分享制。1865年英国Henry Briggs公司实行利润分享制。1865—1919年,英国大约实行了635个利润分享计划。
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以滞胀为特征的经济危机,经济低速增长,与此同时高失业率与通货膨胀并存。通常的经济危机中,生产下降,产品过剩,物价随之下降。但是这一时期的危机是,生产下降的同时,物价继续上涨。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长期推行凯恩斯财政赤字刺激需求政策以及美国在越南战争的巨额支出,政府大量印发货币、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刺激物价上涨。同时,中东石油价格快速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增加,日本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对美国公司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美国公司利润下降而裁员,出现高失业率。
1984年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威茨曼(Matin Weitzman)《分享经济:克服滞涨》(The Share Ecomomy:Conquering Stagflation)一书,提出分享经济理论,试图找到消除西方经济滞胀和缓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生产存在的固有矛盾。
魏茨曼分享经济理论的主要观点:通过微观层面把公司传统的工资制度改革为分享工资,进而在宏观经济层面把工资经济改为分享经济。分享经济是“工人的工资与某种能够恰当反映厂商经营的指数(如厂商收入或利润)相联系”,工人和雇主在劳动市场上达成的合同不再规定小时工资,而是工人与雇主在企业收入中各占多少分享比例的协议。(www.xing528.com)
分享经济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宏观经济方面,有利于减少通货膨胀与失业。减少通货膨胀方面,在传统工资制度下,厂商对工人的报酬是固定的,为保证利润,厂商倾向提高价格,从而增加了物价提高的通胀风险。而在分享经济制度下,厂商给工人的报酬不固定,获得同样的利润,也可能通过适当降低工人报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增加销量来实现,物价反而下降。减少失业方面,在工资经济中,由于工资固定,劳动成本固定,一旦市场需求收缩,则厂商为保证利润,自然倾向裁员,造成失业。在分享经济中,当市场需求下降时,员工所得也同步下降,公司不必裁员。因此魏茨曼认为,在企业内部实施分享经济,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国家宏观经济都会产生一种内在的稳定力量。其实,早在1938年美国国会财经委员会的一份研究报告就对利润分享制做出了如下评价:“委员会认为,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形式利润分享计划已经在创造和谐、平等、有效和令人满意的劳资关系方面获得显著成功。我们相信它对于长久维持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可缺少的”[17]。
微观公司方面有以下积极作用:部分解决委托—代理矛盾,将员工的部分收益与利润联系起来,有利于激励员工和资本方一样关心企业利润率等财务指标。加强团队协作,产生1+1>2的效果,同时还可以减少企业监督成本。减少职工流失率,节约学习和培训成本。缓解劳资矛盾,抵制工会是早期资本家推出利润分享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公司还规定参加工会者、罢工者无资格享受利润分享。Saul Estrin等学者通过对英国93个制造业公司1988—1991年的调查发现,利润分享对生产率的提高作用为6%左右[18];法国学者Fathi Fakhfakh和Virginie Perotin[19]以及美国学者Kruse[20]通过对各国公司的大量调研,均发现两者有正向关系。
由于分享经济具有宏观、微观的多种积极作用,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予以推动。法国1967年规定100人以上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公司用于分享的利润被规定为扣除5%资本收益后应税利润的一半。法国1975年参加公司利润分享制的员工数量占全国员工的22.5%,到1990年占到员工总数的60%。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法规,企业将员工原固定工资的2/3支付给员工,余下的1/3则同企业利润直接挂钩。1988年英国利润分享计划达到756个,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约16%的职工参加利润分享计划。美国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15%的公司实行利润分享制,90年代中期提高到20%,上市公司中实施利润分享计划的比例达到40%。1998年美国利润分享理事会(The Plan Sponsor Council of America)调查发现,约5.5万家公司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公司实行401K计划,占此类公司的71.5%。1987—1999年,《财富》杂志评选出的全球1 000家大公司中,采用利润分享的公司从26%上升到50%以上。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分享经济理论的关注度尤其是在宏观经济层面的关注度显著下降,主要原因是欧美滞胀问题已消失,全球化也给西方资本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全球化大大减少了西方国家工会与资本方的博弈力量,资本方与劳动方合作的主动意愿下降。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学者李炳炎在《社会主义成本范畴初探》(1981)和《劳动报酬不构成产品成本的内容》(1982)中,比威茨曼更早两年、独立地提出分享经济理论的核心观点。李炳炎的主要观点是:工资不进成本、用净收入分成制取代工资制。1984年南京汽车工业公司7个企业试行了净收入分成。1987年李炳炎出版专著《新成本论——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及其实践形式》一书,提出企业净收入分成制度,实际上就是威茨曼所谓的单纯共享,也就是工人没有工资,工人收入完全与公司利润捆绑挂钩。遗憾的是,由于李炳炎并非学术界人士,没有在欧美主流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论文、没有围绕自身的理论创造持续发表论文与扩大学术界影响、国内对共享经济的关注度也不高等各种原因,李炳炎的理论独创在国内外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到足够关注与承认[21]。
分享工资与一般的绩效工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劳动者集体,而后者是针对劳动者个人。前者强制、显性约束降低了资本方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后者资本方的分配权没有显性约束,工人所得与公司利润的相关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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