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立健全粮食贸易投资协调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大这种投资协调机制的覆盖范围,从企业与企业之间扩大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和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粮食贸易投资都是由各自的企业来具体完成,这就需要企业之间也要构建相应的贸易合作网络,通过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来发挥企业的集聚效应,并逐步形成大型的企业群,通过规模效应来提升彼此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建立健全粮食贸易投资协调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大这种投资协调机制的覆盖范围,从企业与企业之间扩大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在涉及国与国、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利益时,首先要确定利益分配和调整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地实现双赢或多赢。要做到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在相关政策上的一致性,并通过政策来推动建立国与国、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为未来的多领域投资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国与国、区域与区域间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交流。在通常情况下,国家和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粮食贸易投资都是由各自的企业来具体完成,这就需要企业之间也要构建相应的贸易合作网络,通过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来发挥企业的集聚效应,并逐步形成大型的企业群,通过规模效应来提升彼此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部分粮食产品仍然需要适度进口,这就需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上相应粮食产品的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再合适地进口相应的粮食产品,避免对国内粮食产品市场造成冲击。在选择进口国时,要综合考虑进口国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自然灾害情况等,尽量避免农产品的单一进口,即应当选择多个同类产品的进口国作为产品来源,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自然灾害或进口国的政治环境不稳定等原因造成的粮食产品价格突增所带来的风险,这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应当坚持的粮食产品进口策略。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大投资力度,构建贸易合作平台,帮助被投资国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力,确保全球粮食安全,这也为我国确保粮食安全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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