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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产品(邻避设施)在社区供给中的困境与原因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第三方组织对居民表示信任,并乐于让居民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解决邻避问题,但这一信任并不足以使居民对于第三方组织所展现的工具性期望表示信任。

公共服务产品(邻避设施)在社区供给中的困境与原因

1.信任困境

1)政府对居民的不信任:排斥公众参与

政府是邻避设施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也是期望理论中构成“工具”要素的重要构成主体。在邻避设施决策中,政府的行政理念和行政行为是公众参与邻避冲突过程中的重要情境因素,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基于“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现实和官方话语体系中对“社会抗争”的污名化认识,政府往往对公众持不信任态度,排斥公众参与,由此对“工具”要素的充分发挥起到消极作用。在环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邻避设施的建设信息和环境风险信息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控制。[15]

图7-3 “期望-手段-效价”理论分析框架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主导邻避设施生产中为了降低成本和减少阻力,往往采用封闭式决策模式和单选主义推行模式,在邻避设施选址决策中刻意回避与选址所在地居民的沟通,以致在邻避设施筹建过程中受到阻挠。现有的一些执行方案虽然规定了政府公布的信息所要覆盖的范围等,政府在立项阶段公布或宣传环境信息往往只出现在政府官方网站这样公众不常接触的地方,使得信息变得相对隐蔽,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大部分选址附近的民众[16],公众在设施建设初期难以获得真实的价值感知。例如L小区垃圾站未按原公示图设置引发居民不满,当邻避冲突不断升级物业和居委会面临强大的压力时才转而放弃强硬的态度开始与反对者进行沟通。但在邻避冲突升级之后,居民的反对情绪已经得到充分动员,同时诉求表达已经从单纯的反对设施本身升级为对邻避设施生产程序的抗拒。此时被动的沟通协商显然无法展现政府应有的诚意,沟通协商的有效性难以保证,导致工具性激励的失效。沟通失效后政府往往迫于维稳压力停建邻避设施,但邻避设施生产中的矛盾冲突并未真正化解,城市发展对邻避设施的需求并未真正得到满足,邻避设施陷入政策滞后的困境。图7-4为邻避困境思维导图。

2)居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对风险评估方案的怀疑

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包括具体和一般两个层面。具体层面就邻避风险来说,包括公众对政府和专家做出的风险评估结论的信任等,一般层面则包括公众对政府行政理念和行政行为的信任。[17]对于前者,由于环境风险的基本特征是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科学技术的客观属性,无法通过主观认识加以克服。对于公众而言,政府和专家的风险评估并不足以带来支持邻避建设开展的工具性激励,这是因为邻避项目的技术信息是否能够充分获得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使获得完全信息,仍存在损害后果的客观不确定性,这也产生居民对政府不信任心理的基础。对于后者,在逐利性背景下,是否能获取更大利益成为某些官员决定邻避设施建不建的重要依据,公共利益价值的偏离极其容易导致行政行为的失范,比如对于是否兴建邻避设施,政府实行单独决策,不遵守相关程序,不公开甚至隐瞒相关重要信息,等等。而凡此种种失范行为,必然引发公众的质疑甚至抗拒。基于“信任具有易毁难建的不对称法则”,一旦被破坏,再建立就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可能无法再建。[18]最终使得政府深陷“塔西佗陷阱”,即政府公信力的削弱使得政府无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公众都倾向于认为政府在撒谎,使得政府对于推动居民参与民主协商的工具性激励失效。由此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础上,居民往往选择屏蔽或异化政府的信息,为协商推动邻避问题的解决带来阻碍。

图7-4 邻避困境思维导图

3)居民对第三方组织(居委会、物业等)的不信任

政府与第三方组织(居委会、物业等)最大的区别在于,由于第三方组织在介入居民日常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与居民直接接触且接触频繁,同时在邻避设施推进过程中,尽管常受到行政指令要求推动建设,但第三方组织往往只充当协商和辅助的作用。因此,尽管第三方组织在邻避设施中发挥着推动居民公众参与的工具性作用,但其立场态度常呈中立乃至对居民的邻避抗争表示同情,对居民公众参与的信任程度相比政府而言也更高。尽管第三方组织对居民表示信任,并乐于让居民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解决邻避问题,但这一信任并不足以使居民对于第三方组织所展现的工具性期望表示信任。这是由于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在第三方组织(尤其是居委会等部门)行政化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居民往往容易将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等同。近年来,各级政府为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遍化与高效施行,将大量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委托形式交由社区第三方负责,形成了当今“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基层治理局面。在这一背景下,居民易于把以居委会为代表的一系列第三方组织视为扎根于社区的“小政府”,各项事务都习惯于找居委会“做主”。在这种长期习惯的积淀下,当居民发现自身的邻避期望与居委会受上级委托而建议的指导性政策不符时,则更愿意相信居委会立场倾向于政府,并作为潜在难度目标施以抗争;部分第三方组织长期的不作为、乱作为也会影响其在居民之中的评价,使得居民不愿意将其纳入公众参与范围之内。

4)居民之间的不信任:单一利益体居民与整体利益体居民之间的矛盾

由于邻避设施影响的范围有限,社区居民内部往往会形成两个利益团体——单一利益体居民与整体利益体居民,单一利益体居民关心邻避设施的建设与改址,而利益范围之外的居民则往往漠不关心。一般情况下,社区利益的整体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了享受权益并防止邻避设施改址殃及自身,多数群体往往默许并促成少数人的牺牲。于是在民主协商、居民投票的社区事务管理机制中,利益受损人群由于其人数少、话语权不大而被“民主”,那么就会对其他居民或居民代表者报以不信任态度。在社区协商场域内,居民间的相互扯皮、责任的推脱使决策无法顺利推进,或者以“回归原点”的结果草草收场(见图7-5)。

图7-5 某些公共环境项目往往会陷入“怪圈”

2.认知偏差困境

1)知识性认知偏差困境

知识性认知偏差是指对自身或客观事物的认识出现偏差,具体到邻避事件而言,主要是公众和政府对邻避设施的风险认识以及对对方的目的、意见和认识出现偏差,而这也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中政府与民众的自我效价。产生此类认知偏差的原因如下。

一是体制外信息的传播。政府的公信力低下为体制外的信息传播创造了机会。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信息种类和传播渠道多元化,体制内的风险信息权威在民众心目中受到其他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冲击。不相信政府及其所请专家的民众更倾向于获取体制外的信息,例如网络上的信息,并由此建立起自我效价。当居民意识到自我效价及官方运用工具性激励所展现的效价存在差异时,居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使其倾向于反对政府决策。由此不难看出,公众大量获取体制外的信息虽然可以弥补其信息摄取的不足,但各种各样的信息可能会加深公众和政府之间的隔阂。

二是政府缺乏与公众的沟通。邻避设施的选址、改址或停建往往涉及多方多元利益。政府若不能完整、全面地听取各方诉求,就容易做出与公众真正利益相悖,或损害“弱者”利益的决定,由此导致部分公众效价降低,对于此类公众参与协商不抱有希望。建立在意见不对等基础上的协商更易产生新的不平等,这也是部分公众诉诸邻避抗争的重要原因。

三是对负面信息的过分关注。心理学家保罗·斯洛维奇认为:“消极的事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保有更大权重。”[19]从期望理论视角看,消极信息更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及自我期望,继而激发公众的自我效能和控制。当一些媒体对邻避设施、政府及其所请专家的负面信息不断报道或大肆渲染,抑或是公众亲身了解到越来越多关于邻避设施、政府及其所请专家的负面信息时,公众更期望于能通过公众自身而非提议建设邻避设施的政府及其所请专家来解决邻避困境,并可能将政府所推崇并主导的理性民主协商排除之外。

2)道德性认知偏差困境:环境权利维护与公民责任外推

邻避运动作为以追求环境权利为主要诉求的社会运动,是地方社区对环境不公平的一种反应和反抗实践,更是个体居民对环境权利及其延伸利益的诉求过程。[20]但是在权利背后是公众对公民责任的外推。公众需要设施却不同意建在自己附近的共识困境一直困扰着城市建设。对发起和参与邻避运动的社区和个体而言,他们是在反抗不公和追求环境正义;对政府而言,却是当地居民借助环境权利而对公民责任进行有意或无意的掩饰与推辞。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居民关注环境正义的权利,而政府可能会更加关注公民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均等的矛盾集中在邻避设施上,使得邻避问题的推进进入窘境。(www.xing528.com)

3.参与困境

在邻避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公众在参与民主协商过程中普遍陷入公众参与困境,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公众参与目的层面分析,以上案例表现了政府主导社区公共服务的背景下,政府有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现实目的的理解不足。在案例中,政府最终选择让公众参与民主协商决策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公众参与要素,促成邻避设施建设中政府与公众、公众与公众间的利益协商,以此减少邻避设施建设阻力,更好完成市政建设推进任务。然而,公众选择参与邻避设施的民主协商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社区生活现实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政府的行为逻辑中,邻避设施建设往往意味着“上级要求”“科学决策”“居民的长远利益”,在政府眼中具有基于科学决策与居民长远利益考虑的“科学正义”,基于国家政策施行、上级行政要求的“政策正义”,对政府而言,公众参与是实现对邻避设施建设公众层面的工具性期望控制。因此,政府对于邻避设施建设中开展公众参与,往往侧重于让公众了解并理解邻避设施,促使公众科学理解邻避设施,意图通过科学话语体系令公众支持邻避设施建设。例如,在现实的公众参与实践中,由居委会主导的社区调解会成为社区开展邻避设施建设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居委会召集居民参与社区调解会,主要进行下列工作:①公示或重申邻避设施的相关政策、建设任务、建设区位、建设时间等信息;②对邻避设施当前建设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并针对现阶段工程建设需要,对居民做出提醒或建议;③对于居民对邻避建设提出的异议,做出统一回复。居委会开展调解会以公示或汇报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对于邻避设施建设的疑问为主要目的,但对于邻避设施建设的合理性问题、邻避设施建设能否解决居民现实问题等方面则相对忽略,但这些往往是居民关心的核心议题,这也是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的一大原因。

从公众参与主体层面分析,在邻避设施建设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参与主体范围主观或客观的划定错误可能会导致核心利益群体的参与缺位以及核心利益群体参与带来的决策干扰,最终导致公众参与往无效化或极端化方向发展。从案例来看,公众参与中的参与声音及话语权的大小与代表利益的大小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相反,过多的非核心利益群体参与可能会导致核心利益群体的呼声被掩盖或被忽视,使得公众参与的期望和效价被降低,加剧邻避设施建设问题的解决难度和决策风险。由于社区历史规划问题,L小区垃圾站不合理地放置于某居民楼下多年,使得该楼栋居民长期苦不堪言。在社区即将推行垃圾分类政策时,尽管该楼栋居民竭力希望居委会及其他居民重新重视这一问题,但大多数居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此类未涉及自身核心利益的议题保持沉默,选择默认“不如就放在原来的位置”,居委会同样受此影响而搁置议题,这使得该楼栋居民的诉求无果而终,最后迁怒于居委会的不作为。在垃圾分类实施过程中,由于事先未通过有效方式将某居民楼纳入社区垃圾分类的参与决策,也未曾告知居民小区垃圾集中投放地点,致使居民在发现小区垃圾集中投放点放置于居民楼楼下后,才得知这一过程已通过各楼栋代表在楼长微信群里协商达成,而事先他们甚至不了解该微信群的建立。尽管居委会主任在事后做出详细解释,证明该公众决策的科学性,尝试打消居民的疑虑以及不安情绪,但该楼栋居民已因此表现出对居委会强烈的不信任感。之后由于实际运行效果出现问题,最终激发居民的不满情绪,居民选择自发组织将垃圾桶倒至居委会门内,以集体抗争反对决策。

从公众参与程度层面和公众参与形式分析,公众参与的目的与形式的局限性限制了公众参与程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设置了目标难度,使得公众在参与邻避设施建设的民主决策时,往往只能处于较低层次的参与阶段。尽管当前公众参与形式众多,涵盖了信访、网络、新闻媒体、调解会/听证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众实际参与过少,真正对邻避设施建设提出异议及建议的人群往往集中于少数,邻避设施建设的相关信息传达因此往往依赖于公示、居民代表传达等单一渠道进行。除由双向参与转变为单向参与外,公众参与层次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公众参与范围及参与程度难以得到根本性提升。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公众参与是在邻避设施建设已形成最终决策及公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由政府主导下公众参与的初衷决定的。从政府主体来看,引入公众参与要素的核心目的并不在于向公众征询建议,而在于通过倾听公众诉求以进行公众利益协调的尝试,从而减少因公众反对而导致的设施建设阻力。因此,政府与公众的参与互动均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①向公众公示邻避设施建设有关信息,并告知居民建设相关事宜,建议居民响应号召;②开放政府信息反馈渠道,公众可以通过信访、网络、调解会等形式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质询、疑问和建议;③针对邻避抗争较为剧烈的情况,政府选择主动让步,通过听取公众参与方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乃至终止,尽管该程度的居民参与能直接影响到政府对于邻避设施建议的决策,但建设决定权仍然归政府所有,政府的科学话语体系也不会因此而发生动摇,更多将其归咎于“过激民意”引发的被迫让步。根据Sherry Arnstein(1969)提出的阶梯理论模型可知,以上三种类型的互动参与均属于象征性参与的范畴。在当前居民公众意识不断崛起、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时代大背景下,参与互动中过多的限制使得公众的参与期望不断下降,象征性的公众参与难以真正得到参与公众(尤其核心利益群体)的认可,加剧公众与政府间的不信任与矛盾冲突。

4.垃圾桶邻避本质之困:“需要”还是“不要”

1)政府的惯性思维:我觉得你需要

制定邻避设施规划的公共政策需要公众参与虽然已经是学术研究中的共识,但公共行政实践依然以封闭式决策为主。[21]政府或专家与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单线式回应逻辑,以封闭式的决策过程推进邻避设施的建设,以教育、劝说、通知等单向的信息传递作为沟通的主要手段,且只有面对居民大规模集中反对时,才被动地采用协商、听证等方式同公众对话。在邻避设施建设初期,政府甚至会营造出一套“不怕”的风险认知体系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他们往往会通过“技术支持”来论证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并通过“依法行政”和“民心工程”来保证其合法性。由于地方政府很难跳出“决定—宣布—辩护”的行政逻辑,进而在解决邻避设施问题的过程中会经常出现一种“我觉得你需要”的想法,从政府服务供给角度出发给予居民工具性期望以期实现对邻避设施建设的控制,而没有真正考虑到居民是否真正需要,并且在居民提出质疑时不能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一味推诿扯皮,所以导致我国邻避现象往往会演化为大规模的邻避冲突。对于公众而言,尤其是前期给予了政府充分信任和政策支持,当单向信息传递的工具性期望因现实效价被打破时,公众对于改善社区良好环境、通过社区公众参与共力共建的期望即被打破,此时“我觉得你需要”在公众眼中即成为阻碍其进行社区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障碍

自广州市实行垃圾分类以来,L小区居民一直认为垃圾分类的推行是一件好事,一直积极配合物业和居委会完成“楼道撤桶”等相关工作,但L小区物业和居委会未经居民同意,把垃圾站设在了与原来公示图不同的地方,遭到了居民的强烈反对,居民多次向物业和居委会投诉,均未得到合理解决。在此后垃圾站的几次搬迁中,L小区物业和居委会均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居民的意见,这才引发了居民很大的不满,居民甚至把垃圾桶放到了物业管理处来表达不满。这也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出垃圾分类决策时,没有考虑到垃圾站的负外部性,政府在做出决策之前没有充分了解民意民情、没有充分了解公众的需求,垃圾分类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垃圾站的负面效应不应该由没有决策权的居民来承担。

2)公众内心的矛盾:需要但不要建在我家楼下

情感具有对象性,即“一个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愤怒、恐惧或自豪,他必然是因为某个对象而愤怒、恐惧或自豪”。在环境邻避事件外显行动的背后,是与其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内隐情感,情感则源于受影响群体某种权利的受损,即环境安全受损、环境权利受损以及经济权利受损,而环境安全受损是其中更为基础的诱因。在滕尼斯看来,社区是一个充满爱的共同体,社区情感体现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乐于参与社区活动,愿意为社区提供志愿性服务,关注或参与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等方面。居民个体要素会对个人的社区情感产生影响,其中性别、年龄、教育、收入、心理观念等均会对居民反对邻避设施的态度或强度产生影响。当邻避设施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居民的利益时,居民往往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对,对邻避设施秉持着“我不要”的态度,并结合自身考虑形成改变不良现状的期望。往往这种“我不要”的情感态度和期望会一直持续到邻避问题的解决方案实现效价等同为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效价只能适用于居民整体而非小部分利益受损的居民,而这也成为受损居民强烈反对乃至对抗公众参与和民主协商的诱因。邻避设施的坏处和好处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即好处大家共享,坏处却被少数人承担,而承担坏处的人就会思考:“为什么会建在我家后院?”“我真的需要它吗?”因此,无论是L小区还是XJ小区,在垃圾站的设置问题上,居民都明确表示了“我不要”态度。居民普遍认为垃圾站设置在自家楼下,会破坏自家楼下的环境,垃圾的摆放导致臭气熏天,影响日常生活,同时垃圾滋生蚊虫鼠蚁,也会导致楼层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所以三个案例中的小区居民争论的焦点也是“垃圾站到底该建在哪里”。在L小区案例中,2号楼居民甚至与物业和居委会产生了激烈冲突,他们把垃圾桶放到了物业的门口,以此来表示对“垃圾桶放在自家楼下”的不满;XJ小区的居民也因垃圾桶摆放和垃圾“二次污染”问题在业主微信群展开激烈讨论,垃圾桶的摆放也经历了从小区中央转移到小区门口旁的过程。究其原因,是居民对政府构建的“不怕”风险认知体系提出了质疑,他们对风险的感知使他们觉得垃圾桶放在自家楼下会对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进而拒绝垃圾站的建设,同时也一并反对或试图改变不利于自身权益维护的公众参与。

在三个小区“垃圾站设置”的案例中,由于政府和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存在差异,政府的“你需要”期望逻辑和居民的“我不要”期望逻辑形成了一个张力,成为影响公众参与程度及形式的一大问题。如何化解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张力,对邻避设施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邻避设施何去何从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难题。

5.垃圾桶邻避的内在逻辑:“权力”还是“权利”

1)参与权利与规制权力

在权利分配不均衡的社会中,权利分配的不均衡导致现有权利被赋予少数社会成员,被赋予权利的社会成员往往是国家权力或是政府权力的掌控者,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应有权利要求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参与权利是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的一种表达自己权利的方式。[22]随着公众社会参与行为的扩张和延伸,公众对于自身所拥有的参与权利往往具有较高期望,并相信能通过自身的参与实现合法权益维护,并通过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将一个个抱有期望的松散个体聚集起来,开展一系列具体行动。在垃圾桶邻避冲突事件中,“参与权利”和“规制权力”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想要通过彰显“参与权利”来获得居住周边环境话语权的公众,由于他们对于垃圾桶摆放的关注以及周围参与人数的增加,抑或是对于自身居住环境、卫生健康利益的追求,迫切想参与到事件中。公众的参与期望过度,为了满足自身对于参与事件的控制期望,过激的参与行动时有发生。一方面,公众对于改进社区良好环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现出高度期望;另一方面,两者可能带来的风险或阻碍使他们为完成参与期望而不得不尽力解决自我期望下的“目标难度”。例如在L社区的垃圾桶邻避冲突中,居民甚至采取诸如把垃圾桶堆到居委会以及物业门口的过激行为,他们通过参与的扩大化,希望街道能够第一时间倾听他们的想法和心理,他们想要的是一种“参与式民主”,亦即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来选择垃圾桶的摆放位置。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其实是对人行动天性的一种彰显,同样也是人对本身的自我存在的实践。[23]政府不仅要权衡环境、小区垃圾点建设等信息怎样公开,怎样能使垃圾点周边居住的群众信服之类的问题,他们还要利用自身的规制权力去规范一些居民的行为以维持小区的稳定。所以对于居委会或街道来说,他们更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一种“规制性稳定”。

2)话语权利与话语权力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传统意义上单方面输入的话语权模式发生变化,网络、媒体等成为社会大众表达利益诉求的工具。将“话语”发布在网络和媒体上,形成社会舆论,成为能够影响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一种“政治软力量”。不仅如此,这样的“软力量”还能通过一定的条件与现实社会群体事件遥遥相对,并且能够对冲突进程、强度和烈度产生一定影响,即成为“政治硬力量”。而话语权力,与我们所特指的政府话语权不同,它并不完全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等特征,它作为一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软权力”,其内核是“影响力”,是属于公共权力中的软权力,这样的软权力更是一种通过吸引力影响他人、群体或是团队的“同化性权力”,而非强制性权力。[24]在L小区垃圾桶邻避事件中,“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邻近垃圾点一方的居民大声疾呼导致街道、居委会以及物业的相对沉默。虽然在社区当中,居委会作为话语权力的掌控者一般将其作为维护自身社区治理权力的一种方式,并将此作为隐性的权力,而在垃圾桶邻避冲突中并非如此,公众往往具有较高的话语权利期望,选择运用话语权利来维护自身基本权利。公众为了捍卫自己的话语权利大声地在现实中发表自己想说的话,这样的诉求逐渐聚集形成舆论,并且结合新媒体“造势”,试图迫使相关负责部门“发声”。政府“发声缓慢”、第三方组织的沉默与公众的参与期望由此产生矛盾,加剧公众的不满,尤其是当政府缺乏工具性期望的控制手段时,邻避争议便有可能演变为抗争。

3)知情权利与公开权力

公众环境知情权,就是指社会普通群众获得关于各种环境真实信息的基本权利[25],同时是一种自由的、新型的权利。社会普通公众不仅拥有权利去知晓、了解政府部门出台的与环境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而且同样拥有权利知晓政府出台的与环境有关的各种宏观规划。同时,公众更有权利获悉自身所处环境的真实信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公众对于环境事务的参与性政治权利或社会权利,是把知情权运用到环境问题这个特殊的方面。[26]对于环境信息的“求知欲”以及对于权利的捍卫,使得公众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也让居民越来越相信自身在环境治理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价值期望。政府作为掌握信息公开权力的主体,有义务向公众完整地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包括环境信息,并要保证公众对于信息的知悉。但是在垃圾桶邻避冲突中,或多或少体现出某些政府机关人员还是有一些“观念障碍”,这样的“观念障碍”导致他们依然把自己当作信息公开权力的掌控者,某些对于权力的“控制欲”使得他们不是将“公开”看作一种义务,而是看作一种职权。例如,在SY小区,对于小区的日常垃圾量、转运站的承载量等信息,政府行政人员都没有及时把信息告知居民,重点放在了“是否信息公开”上,而不是放在“为公众公开些什么”“公众真正想知道什么”上,把信息当作是一种谈判的筹码,正是由于这种不对称,给日后的垃圾桶争端埋下了伏笔。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知情权利可以被当作是与政府公权力相“制衡”的权利,也是公众参与克服目标难度期望的重要权利。

任何冲突都具有两面性,虽说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冲突可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但是,也正是因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才构成社会权利体系不断走向平衡、进步的基础。依据权利分配视角理论,权利平衡才是社会主义均衡型的权利分配模式的理想状态,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就是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划分、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厘清、公众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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