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1.深化农村改革成为新课题。目前,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改革,就农村改革而言,乡村振兴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的流转探索,农村要素的流动,都成为热门话题。
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以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规范化运营、如何发展壮大、如何实现开放搞活创新、如何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发展和改革成果等都成为新的课题,亟待研究。
2.加强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的现实要求。目前,股权管理范畴有许多值得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一是在股权结构方面,如何合理设置各类股权,是否保留集体股;二是在股权权能方面,如何实现股权流转,如何开展股权抵押、担保、继承、有偿退出;三是在股权投资方面,如何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管,提高投资效益,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
3.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政策要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国首批29个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于2015年启动。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同时,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能。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相关工作亟待完善。因此,对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研究迫在眉睫。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研究比较少,观点不一,本课题从实践层面进行探讨,而且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可以丰富相关的理论,对于已有研究成果也将是一个有价值的补充。
2.现实价值。一是研究成果能够为制定股权管理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政策制定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股权管理现状、问题和各阶层的意向等成为股权管理政策制定的必要条件,研究成果可以为相关顶层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是研究成果可以为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实践提供指导。目前不仅理论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进行股权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实践界也有不同的做法,北京市大兴区作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之一,进行了相关探索、总结和分析,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开展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建设性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便指导北京市农村集体股份规范化管理实践。
(三)研究现状
1.股权管理模式研究。农村集体股权管理模式在各地都有不同的实践,主要有动态、静态、动静结合三种方式。从全国范围来看,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多以“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为主(黄延信、余葵等人,2014;方志权,2016)。从政策规定上来看,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静态管理模式。从全国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静态管理有利于稳定农民对其所持股份的预期,有利于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和支持(高云才,2017)。
2.股权权能研究。吴庆(2010)认为,在法学语境下,权能应是权利的内容和具体表现形式。股权的内容就是股权的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不是单独的权利,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共同构成股权的具体表现方式。所以股权的权能是由股东享有的、构成股权内容的权利。股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的财产性权能以及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经营管理性权能。杨世镔(2017)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获得的股权是通过占有、收益、转让、退出、合作社事务表决权、知情权等权能表现出来的。
3.权能实现研究。全国农村集体股份权能改革仍在探索试点中,在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的地区,农村集体股份权能主要体现在占有权和收益权上。
在占有权方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普遍设置了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股权台账,颁发股权证书,有“一人一证”和“一户一证”之分(黄延信、余葵等人,2014;高云才,2017),有效将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到实处。北京市大兴区、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建立了股权管理系统,实现了股权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从实践经验来看,需要提高股权证的法律效力,做法不规范将留下许多隐患(叶兴庆,2016)。
在收益权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按照持有股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从实践经验来看,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分红占集体资产收益的比重过低,二是分红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叶兴庆,2016)。
在有偿退出方面,全国各地实行集体资产股份流转和有偿退出的案例很少,组织成员将股权流转的意愿不高,股权和股东均处于封闭状态。中央政策、各地实践要求,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宜对外开放流转,应限制在集体内部或由集体赎回(包宗顺,2014;徐秀英、赵兴泉,2015;方志权,2016)。但也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股权流动的封闭性尽管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却也是低效率的表现。
在抵押、担保方面,应慎重稳妥推进,明确规定内部成员持股比重,严格规范外部人员持股,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股权作价(叶兴庆,2016)。从各地实践来看,主要有按照资产市场价评估、资产股份的预期收益或信用定额进行抵押担保三种做法(王静、蔡蔚,2016),且抵押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出现贷款风险完全能够通过股份转让、分红收益来弥补(方志权,2016)。
在继承权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路径选择大体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应该严格控制在内部,采取完全权继承模式;另一派认为应该从保障继承者应得利益的视角,采取股份收益权继承模式(李明星等,2017)。
(四)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1.研究目标。本课题的主要研究目标是通过了解北京市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现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北京市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经验,提出完善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对策建议。
2.研究内容。本课题通过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北京市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结构管理、股权权能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的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1.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研究法。通过研究资料、相关政策文件和其他二手资料的收集、归纳梳理,了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管理相关现状、做法、存在问题、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明确改革方向,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基础。
(2)经验借鉴法。借鉴北京市内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相关经验、参考部分社区股权管理办法,分析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相关问题的完善途径。
(3)实地访谈法。在北京市区、乡镇、村各级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现状、问题、经验、观点和意向等问题,并进行讨论。
(4)问卷调研法。针对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相关内容设计问卷,对北京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问卷调研,获取一手数据。
(5)统计分析法。利用调查问卷获得的一手数据对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多项内容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归纳出有价值的信息。
(6)案例研究法。北京市和其他省市都有一些股权管理方面做得较好的乡镇和村组级股份社,对其经验进行深入调研、仔细解剖、归纳总结,对于完善其他地区农村股份社的股权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资料来源。本文的资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1)二手资料主要来源于学术网站、图书资源及北京市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实地访谈。通过学术网站获取大量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相关研究,总结分析现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研究现状及当下存在的问题,确定本课题研究内容的重点;通过查阅有关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书籍,总结全国各地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上的相关经验;通过实地走访北京市部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获取相关股权管理经验。
(2)一手数据资料主要来自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数据主要用于描述性统计分析,利用数据主要分析北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的现状。
(六)相关概念界定
股权管理是研究对象,本研究的股权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股权结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和股权权能管理。
1.股权结构管理。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
本研究讨论的是农村股份社的股权结构,是指各种性质的股份(如集体股、个人股、劳龄股)构成和所占比重。
2.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是指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主要动机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根本目的则是实现资本的保值甚至达到增值。
本研究中的股权投资管理,是指农村社区股份社对于其股权性质出资的管理,包括出资兴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及出资进行参股投资的管理。
3.股权权能管理。股权权能是拥有股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是指股权的功能,它与产权概念相似。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村集体股权权能具体是指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知情权、表决权、股东代表投诉权等权利。
二、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现状
(一)农村集体股权结构管理现状
股权结构设置是产权界定的基础。但在各地实践中,股权设置标准较为混乱。此次通过对大兴、昌平、海淀、丰台等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走访座谈,课题组对北京市各区股权结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目前,北京市各区股权结构不尽相同,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关系,以及个人股内部的比例关系均存在较大差异。
大兴区对于整建制转非村,已将集体净资产百分百量化到成员股东,不再保留集体股。个人股在不同村可体现为基本股(即户籍股)、劳龄股、独生子女奖励股等,其中,对于劳龄股,大多选择直接兑现,不再保留;对于传统常态村,一般情况下保留了集体股。昌平区设有集体股和个人股,规定集体股不得超过30%,个人股由基本股、劳龄股、独生子女奖励股构成,但三者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海淀区以东升镇为例,东升镇成立了经济合作总社,总社占各分社股份的20%;组建了博展、海升、新东源三个新的股份合作社,保留了集体股,个人股由基本股、劳龄股构成。丰台区保留了集体股及个人股,集体股占比30%以上。
1.集体股保留情况现状。此次问卷随机抽取了北京市13个区、39个乡镇进行调研,共计回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问卷303份。其中,67位所属的农村集体未保留集体股,占样本总量的22.11%;236位所属的农村集体选择了保留集体股,占样本总量的77.89%。
2.集体股比例设置现状。此次问卷调查中,236位社区股份社干部所属股份社设置了集体股,其集体股比例各有不同,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集体股比例分布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大多数集体股比例占比在30%以下,其中,31.78%的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股占比在25%—30%,占比较大。而集体股比例在30%以上的占13.56%。
(二)农村集体股权权能管理现状
所谓权能,是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除了分红外,还可能具有哪些功能,能否继承、转让,能否转让给非成员(若能转让的话),是否具有抵押、担保功能等等。从实践中看,股份的权能取决于管理方式,即是动态管理还是静态管理。
1.股权占有现状。
(1)成员身份界定与股权占有现状。
①成员身份界定现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北京市不同地区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对成员身份界定有着不同的规定。
大兴区作为全国产权改革首批试点之一,早在2006年11月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兴发〔2006〕23号)中,即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2015年以来,深化改革开展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期间,“以改制时点在册农业户口为基准线,采取三放宽、两限制的成员资格确认”的办法,三榜公示后确定成员身份。“三加两减”即:改革基准日在册农业户籍人员+农转非大中专在校生+户口未进驻的外埠婚娶人员+小城镇户口人员-1984年以后外来户且未缴纳入社资金人员-子女接班顶替工作的居转农退休人员。改革基准日时死亡的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确认情况交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讨论决定。
②股权占有现状。由于农村情况复杂,成员身份与股东身份相互交错,存在部分人是集体组织成员却可能不是股东,是股东却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现状。例如丰台区的做法是,在改制以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新增人口(如新妇、新生儿)是集体组织成员,却没有股份。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东村家园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接近700人拥有股份,而其中是该合作社成员的人数仅为50%左右,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股权量化时,已嫁出去的、户口已迁移出去的女子仅仅拥有劳龄股且未兑现,但无户籍股。
(2)股权占有管理模式现状。此处的股权占有管理模式,是指实际中的股权管理模式。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随人口变动而调整的动态管理模式;二是不随人口变动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大兴区采取的做法是,对于整建制转非村,以转非时点划分,实行固化成员、固化股份,“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对于传统常态村,暂时采取动态管理模式。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大多数村庄采用静态管理模式。
2.股权收益现状。
(1)总体概况。随着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使得股东收益权得到保障。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店嘉园股份经济合作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份社在当年依法缴税后的剩余利润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利益分配:首先冲销经营不善带来的财产损失或弥补亏损、其次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时可不再提取)、然后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最后付股东红利或配股。截至2017年,北店嘉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已连续为全体股东分红11年,分红总额共计1.26亿元。
不过就目前北京市整体情况来看,分红形势并不乐观。针对“是否每年分红”,随机抽样调查了北京市13个区的497名股东(467份线上问卷,30份线下问卷),结果显示,每年得到红利的股东占比为56.54%,尚不足六成。统计得知,股东分红人数占比率最低的三个区是密云区、延庆区、平谷区。而昌平区、海淀区、大兴区等股份经济合作改革较好的地区股东分红率较高。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北京市13个区随机调研股东分红情况表 (单位:人)
(2)分红机制。目前,北京市各股份合作社对于股份分红机制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股权账面价值的一定比例分红;二是股份社确定每股收益,用每股股利乘以股数确定分红。
昌平区北店嘉园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分红,分红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分红比例为3%,截至2017年,分红比例达到9%,人均最高分红19159元。诸如此类分红的还有丰台区六里桥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海淀区东升博展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等。
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则按照第二种方式分红,用当年确定的分红总额除以股份社总股数得到每股股利,个人股数乘以每股股利即为个人的当年分红额。2017年实现人均分红3万元左右。大兴区黄村镇小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家园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也按照此种方式进行分红。
3.股权有偿退出现状。
(1)股权退出总体情况。股权退出,是指股东以股权转让和股权赎回两种方式将自身所持部分或全部股权变现的行为。从北京市整体情况来看,实现股权有偿退出的案例极少,股东退出意愿弱。从调查问卷结果来看,随机选取的13个区467名股东中曾经有过股权退出行为的,占3.78%,将来愿意将股权退出的比例仅仅为8.10%。股权退出意愿不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股东认为股份社未来发展趋势会更好,留有股权将来收益会持续增加;二是股东认为现在股权退出人数少,存在一些担心;三是股权退出带来的收益低,达不到预期收益。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股东不愿意股权退出原因
(2)股权退出价格。北京市多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股权转让价格主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行协商确定。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办法》规定股份集体赎回价格应严格按照股份获得时的原始价值确定。
(3)有偿退出限制条件。目前,国家将股权流转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北京市大多股份经济合作社尚未对股权有偿退出做出明确且完善的限制条件。北京市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退出相关限制条件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现阶段股份有偿退出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二是股份转让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三是受让人最终所持有的总股份,一般不能超过本组织总股份的3%,且不能超过股东平均股份的5倍。
(4)有偿退出程序。北京市多数区尚未出台股权管理办法对股权退出程序做出规定。大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退出程序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
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①股份转让人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选择受让人,双方商定转让数额、价格、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转让双方签订规范的《股份转让协议》;②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股份转让协议》上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予以确认;③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转让双方提供的材料,办理股权证变更手续;④董事会应在召开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时对股份转让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实地调研,除大兴区以外,实行静态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都按照上述基本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赎回的基本程序如下:①转让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股权证、身份证、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相关原始材料;②董事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③董事会对符合赎回条件的,提交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通知转让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股份集体赎回协议》,并办理股权证变更手续;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完赎回手续后,对赎回结果向全体股东公示。
4.股权继承现状。
(1)股权继承总体情况。北京市实行静态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大多都发生过股权继承案例。随机走访调研的海淀区、昌平区、丰台区、大兴区的六个村中,截至2017年年底,股权继承人数比例达到6%左右(具体如图2所示)。北京市13个区467名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显示,未来愿意股权继承的比例为48.39%。(www.xing528.com)
图2 部分组织内股权继承比例
注:本文的股权继承比例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以来累计被继承人数除以原始股东数计算得到
(2)股权继承条件。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股权继承时,股权继承人资格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定。但对于股权继承的条件,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些许不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继承人人数最高限制;二是股权继承人身份限制。大多股份社对于继承人人数没有限制,但是有些集体组织限制最多只能由1人继承,比如东升博展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于继承人身份,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仅仅允许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也允许符合继承人资格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3)股权继承程序。北京市多数社区股份合作社没有形成明文规定的股权继承程序。大兴区规定股权继承程序为:①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②董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公开栏专项公示;③公示期届满,由董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发放相应的股权证,登记或变更其股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5.股权抵押、担保现状。当下,北京市在试点区审慎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截至2017年,北京市尚无股东将股份进行股权抵押、担保。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目前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抵押、担保的金额数量少;二是股东们正常收入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大兴区出台了关于股权抵押、担保的规定,规定了可进行股权抵押、担保的情况、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三)农村集体股权投资管理现状
在303份乡镇级与村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填写的问卷中,只有30位股份合作社干部表示其所在的股份合作社存在下属全资子公司,占总数的9.90%,273位股份合作社干部表示其所在的股份合作社不存在下属全资子公司,占总数的90.10%。由此可知,存在全资子公司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仍占少数。在30份股份合作社存在下属全资子公司的问卷中,丰台区11份占36.67%,海淀区6份占20%,昌平区5份占16.67%。
1.股权投资流程现状。
(1)股权投资方案评估。调研数据统计显示,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按照投资方案评估、签订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投资方案审批的步骤开展股权投资,而只有少数股份合作社对股权投资方案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应对措施(如表3、图3所示)。由此可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投资流程是比较完整的,但需要提高方案评估方面的风险意识。
表3 股权投资方案管理(制度或实施)情况统计
图3 股权投资方案评估情况统计
(2)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大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投资都交由股份合作社董事会与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表4、图4所示)。可见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投资审批程序是比较完整且谨慎的,不只是股份合作社总经理个人的决策,而是需要经过董事会商议决策甚至上报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表4 股权投资审批部门(组织)统计
图4 股权投资审批部门(组织)统计
2.股权投资管控现状。
(1)全资子公司管控。本文主要通过描述性统计方法研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对其全资子公司管控的相关问题,包括全资子公司是否存在对经理层的激励制度、重大支出审核审批制度、审计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等。
①对经理层的激励制度。从调查结果来看,全资子公司经理层的激励制度主要集中在薪酬激励,占60%。福利激励,如住房福利、带薪休假等较少,仅占6.67%,而股权激励则不存在,这可能与股份合作社股权的特殊性质有关。另外,无激励制度的股份合作社占16.67%。(如表5、图5所示)
表5 对全资子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情况统计
图5 对全资子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情况统计
②重大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大多数股份合作社全资子公司的重大支出需经董事会或是股东代表大会审核审批,占总数的90%(如表6、图6所示),说明对于重大支出,全资子公司有较为完整的审核审批制度,绝大多数是由公司的治理层进行决策的,避免了总经理权力过大的情况。
表6 全资子公司重大支出审核审批制度
图6 全资子公司重大支出审核审批制度
③审计制度。有73.33%的股份合作社全资子公司每年进行年度审计,仅少数的全资子公司多年审计一次或未审计(如表7、图7所示),说明股份合作社对其全资子公司的管控是比较严格且谨慎的。
表7 全资子公司审计频率情况统计
图7 全资子公司审计频率情况统计
另外,问卷结果显示,由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计的全资子公司占76.67%,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的占56.67%,由股份合作社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占20%。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工作,股份合作社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并行的制度,以确保全资子公司运行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④信息披露情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在公告栏公开,较为新型的信息披露方式有广播、网络、信息披露平台、电子触摸屏(由表8、图8可知)。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是股权投资成果愈加透明化的体现,有助于股东了解股份合作社全资子公司经营与收益的状态,更好地保护集体资产。
表8 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统计
图8 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统计
另外,问卷结果还显示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财务报表、收入来源、支出去向与债权债务情况。信息披露的频率较为普遍的是每月披露、每季度披露与每年披露。股东对于所披露信息的质疑渠道也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主要集中于信息披露后有特定时间可供股东的质疑与提问或股东可随时向股份合作社提出质疑并要求解答。
(2)控股子公司管控。在实地访谈中了解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存在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不太普遍,多数属于商业广场等楼宇经济,是股份社以土地作为股份,与建筑商合资成立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管控不同,股份合作社对于控股子公司的管控大多通过在董事会任职期间进行治理,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多数仅收取固定金额的租金。
(3)参股企业管控。在实地访谈中了解到,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参股企业多为多个股份合作社合资成立的公司或乡镇与多个股份合作社合资成立的公司。对于这些参股公司,股份合作社基本不参与经营管理,当所占股份较多时会委派股份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担任该参股公司的董事进行治理。
3.股权投资处置现状。
(1)股权投资处置决策。大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制定了股权投资处置制度(如表9、图9所示),这体现了股份合作社对股权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股权投资处置决策的方式主要集中于计算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以设置止损点、签订合同时设定固定的业绩指标,这两种方式及时有效地防止股权投资失败造成的集体资产流失,是股权投资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表9 股权投资处置决策方式统计
图9 股权投资处置决策方式统计
(2)股权投资处置审批。大多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投资处置都需要经过乡镇主管部门、股份社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与总经理等审批(如表10、图10所示)。对比股权投资的审批,股权投资处置的审批显得更为严格,这也表明了上级主管部门、股份社的治理层与管理层对于股权投资的处置与收益情况的重视。
表10 股权投资处置审批部门(组织)统计
图10 股权投资处置审批部门(组织)统计
三、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
(一)集体股存废及比例探讨
1.集体股是否保留。集体股为共有财产未量化给个人的部分,即为集体共有,体现为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集体股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引起的股份调整。如新生人口、嫁入本村落户人口、大学生毕业后未就业人口等。二是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支出。如修路、水电设施等公共设施以及缴纳保险等社会福利。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些较发达的地方选择了直接取消集体股。但是,对于集体股是否应保留仍然有一些争议。
主张废除集体股的主要理由是,建立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是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时不应设集体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时,如果再留集体股,就是保留了一块归属不清晰的资产,改革就是不彻底的,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产权保护制度改革的目的相悖。此外,集体股资产是成员集体所有,但具体每个成员拥有多少资产并不清楚。再者,集体股应该留给谁,集体股和每个成员分别持有的股份权利是否一样,谁来代表成员行使集体股的权力,所留的集体股是否参加收益分配,如果参与分配,通过分配集体股的财产归谁所有,将来这部分集体股的资产增值时,人口结构更复杂。所以,不宜再留集体股。
而部分人认为应该保留集体股,一方面是要维护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留集体股,不是集体经济,只有保留集体股才叫集体经济,主张设集体股。将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无异于瓜分共有财产,使得集体所有制在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完全丧失基础。另一方面,则出于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的考虑。
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只有将集体经济全部量化到成员,不再保留集体股,才会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明晰。但是否保留集体股,应根据农村集体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水平进一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2.集体股比例探讨。目前,北京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可以保留集体股,但保留股份存在差异。集体股的存在及比例直接影响股东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若集体股比例过高,则意味着过多的经济利益及权利留在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现实收益就会相对减少;但若集体股比例较低,意味着较多的利益偏向于成员个人。集体股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产权不清晰的资产,因此需要在深化改革时进一步降低其比例。
(二)股权流动困难及股权权利探讨
1.股权流动困难。调研发现,虽然实行股权静态管理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均规定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但实际上股权流转并不活跃。北店嘉园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07年股权固化以来,累计发生病故转让28例,自愿转让15例,转让人数比例仅为1.76%。
从股东的流转意愿看,股权流转面临“二难”困境: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善、分红较少,则其股权因为价值偏低将难以找到受让人,从而难以流转;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良好、收益稳定,则股权因为分红较高,股东不愿意转让。
从政策上看,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性及集体资产的安全性,股权转让仅允许社内流转且不得退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
从股权流转渠道看,北京市目前没有形成完善的、统一的农村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严重阻碍了那些经济迅速发展、资产规模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流转、高度限制了其股份价值的实现。
2.股权权利探讨。股权权利完善与否也影响着股权流动。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法定权能。目前,在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实践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已经得到较好的体现,但是其处分权能仍不明确。尽管赋予了股权的有偿退出和继承权,但多数目前只允许内部转让且不得退股变现,非本社集体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无投票权、选举权。这种“股权”尽管在实践中被称之为“产权”,但其实质上并不具有完全的产权,主要是收益分配权。
(三)股权投资管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探讨
1.股权投资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理论分析。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首先提出内部人控制这个概念并对其做出了解释,在他的研究文章中,内部人控制涉及到两种形式:法律层面的和区别于法律层面的(事实层面的)。法律层面的内部人控制指的是企业内部人员在法律上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通过手中的股权掌控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后者指的是企业内部人员手中并无股份,但是实际其拥有可以使用公司的财产并对其处理和分配等的权利。
在股份合作社与其工商注册的子公司中,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和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其中,董事扮演着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角色。董事会成员可以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董事包括:(1)兼任公司经理职务;(2)名义上虽然不兼任,但实际上要从公司获取报酬。在一个企业中,内部董事与“内部人控制度”正相关,这是因为,在经理兼任董事的同时,而监事会起到的监管作用比较弱时,董事和经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就很不容易分清楚,这样就为经理人员创造更多更有利的机会来利用自己的权利谋取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对于这种现象其实不太容易监管以及纠正。所以,在董事会里面如果没有一批能干、敢干、具备专业经营能力的高素质的董事的话,董事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中无法真正的展现其价值,董事会就容易纵容并包庇经理层的一些舞弊行为。
2.股权投资管理内部人风险分析。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通过与多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干部的访谈了解到其下属子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且子公司的总经理基本由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兼任。这样就形成了同一套人马管理股份合作社及其下属所有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于子公司而言,管理者同时也属于治理层,或者管理者同时也是监管者。但是在访谈中了解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治理结构,是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独特的性质,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来自股份合作社内部,这也是对集体资产保护的一种途径。
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目前的治理结构是存在问题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权问题。股份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其股东名义上拥有控制权,但实际上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股份合作社的治理层、管理层甚至其中的几个人是整个组织的管理核心,对股份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随着农村集体的市场化日益明显,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也渐渐显现,另外,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自身素质能否适应市场化的组织也是一个问题。
四、加强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的建议
(一)加快出台统一的股权管理办法
目前,由于缺少统一的股权管理办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实践受到影响。尽管众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对股权实现固化,但是股权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权能尚未受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视。究其根源,由于缺乏明确的、完善的股权管理办法,没有完备的风险规范机制及具体措施,管理人员对退出、抵押、担保几项权能采取谨慎的态度。这种做法有利于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但是如果一味谨慎,只会使集体资产要素不流动,从而限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北京市农村集体股权管理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完善的股权管理办法。
(二)为集体股“减负”,因地制宜解决集体股
妥善解决集体股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于社会福利职能,增加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投入,减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负担。实现集体股“减负”,为取消集体股做好准备。
对于经济水平发展不同及城镇化水平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未完成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适当比例的集体股,主要解决社会性负担;对于已完成撤村建居的社区,社会性负担转移至政府财政,集体股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转为集体公积金来负担集体经济日常公共支出。实现集体股取消“分步分区走”。
(三)完善股权权利,增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内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完善股权权利,让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转,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也才能发现其作为要素的市场潜在价值。
完善股权权利,在股权的投票选举权上,可实行“一人一票”决策与“一股一票”有机结合,让每块资产和每一个股东都有更直接的发言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同时,完善股权权利也应让股权体现其处置权。为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的巨大效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增加集体股权流转交易内容,推动股东股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股权转让上,对城市化和公司化治理水平较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议允许各类股权在社内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社内股东;对纯农村地区的经济合作社,建议人口股转让一般以社内为主,审慎向社外转让。在股权抵押融资上,建议主要是那些拥有可观、稳定、可持续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用股份分红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四)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北京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拥有较大规模的资产,为了管理好集体资产,农村集体及其子公司需要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治理层与管理层人员分离,子公司总经理与农村集体领导干部人员分离,改变农村集体及其子公司由一个人或是少数几个人控制决策权的现状。合理保证组织内部岗位分离,是预防内部人控制弊端产生的重要途径。
此外,对于发展较快、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体,可适当引入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其下属的子公司。一方面,职业经理人有着相对更强的管理能力与更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从而使农村集体资产更高程度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与管理层约束激励制度能够发挥其制约与监督的作用,从而规避职业经理人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风险。
(五)加强农村审计与信息披露力度
首先,随着北京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不断向现代企业发展,所以完善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力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上级主管部门,如乡镇经管站需要对农村集体及其子公司定期进行审计,确保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的经营与资产拥有情况了解与合理监督。另一方面,具有较高市场化的农村集体需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其重要的全资子公司也应该在审计的范畴之中。
其次,要加强农村集体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由于农村集体的大部分股东没有参与到具体的管理中,所以信息披露是股东对集体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与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强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制定相关规范,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说明,强制农村集体披露重要的信息,以防止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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