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指在保持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方面,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的,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自然地域。
要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和建设,协调好生态保护与各项开发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为禁止建设的生态空间和限制建设的生态空间。
1.禁止建设的生态空间
禁止建设的生态空间是指经过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各级各类生态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的生态空间是国土绿色空间的红线区,必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区政策和措施,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降低人类活动密度和强度,将具有生态负效应的产业活动逐步迁出。
(1)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森林公园。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
(4)地质公园。地质公园是指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以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5)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我国文化自然遗产。(www.xing528.com)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7)湿地。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的保护区。
2.限制建设的生态空间
限制建设的生态空间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环境质量高,植被覆盖率高,生物资源丰富,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持物种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重要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点江河、湖泊、水库、浅层地下水富集区等水源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在限制建设的生态空间可以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养殖业,但禁止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禁部署各类破坏性开发建设活动,适当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和密度。
(1)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广西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2)重要水源地。要加大陆域优质淡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为广西长期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性农业、城镇、生态水资源支撑。重点水源地范围内,禁止部署任何国土开发建设项目。要全面完成城镇及村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配套。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种植与养殖等产业发展空间部署,须远离水源地保护空间2公里以上。科学安排水源涵养林种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适当降低人类活动密度,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对农业城镇条件艰苦、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有规模、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转移,多方面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重要水源地分为重点江河水源地、重点水库与湖泊水源地、浅层地下水富集区水源地。重点江河水源地是指为农业、城镇、生态用水提供支撑的主要河流及其支流上游河段,包括两岸对应宽度在50~100 米范围内的国土空间;重点水库与湖泊水源地是指为农业、城镇、生态用水提供支撑的水库、湖泊以及与水库、湖泊相连的江河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国土空间;浅层地下水富集区水源地是指为农业、城镇、生态用水提供支撑的地下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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