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居民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逐步被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所控制,基本上走上了行政化的轨道,变成了街道办事处的“第二办事处”,与居民的实际需要相脱离。 因此,在新时期我国的居民自治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居民自治的功能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自治组织功能上。 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功能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即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
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起来的,而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 所以,居委会这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一开始就是作为与国家政权体系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组织而存在的,其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设计和确定的,从而决定了其功能,即其所具有的协助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但是,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居委会是自治性组织,自治是该组织的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居委会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 这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所承担的协助功能应以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基础。 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主要体现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而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担以及接受居民监督为前提的。
3.协调功能
实际上,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这方面的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 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 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4.治保功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早在1952 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 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组织力量。
(三)物业管理中居民自治作用的发挥
1.居委会的指导作用
居民自治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社区自治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换届的领导上,还表现在对物业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影响上,如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居委会的参与作用
如有的社区由居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片警等部门参加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涉及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共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促进有关问题有效解决,形成社区和谐局面。
3.居委会的协调作用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将一些矛盾通过调解,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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