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提供公用服务产品的法人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关系,是由于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分工而产生的,它们是相互独立、分工明确而又需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是平等交易关系。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事业单位分工明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都是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单位,这些供应单位分别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水、电、气、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服务产品,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上述各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有关费用,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www.xing528.com)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公用事业单位密切配合
为了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加强与各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凡属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维修、养护责任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通报,督促其及时解决问题,保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和使用人提前做好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安排,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将道路、场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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