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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履行详解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履行详解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

1.定期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定期会议,研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

2.临时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召开的会议,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均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成立、不能正常运作时,可以召开多方主体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根据协调解决问题的需要负责召集,会议代表以业主为主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 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组织管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www.xing528.com)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1.工作档案建立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印章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行为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4.经费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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