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创业者经过了认真的市场分析与市场调查之后,一般就能把创业项目确定下来。这时候,创业者需要考虑企业形式的问题:创办什么样的企业?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三种企业形式各有什么优势和缺点?在你现有的资源条件和目标约束之下,哪种企业形式对你最适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小企业采用的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独资企业,通常完全由一个人出资经营。
(2)合伙企业,由二人或多人共同出资经营。
(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权被若干持股人拥有。这些股东根据股份的大小对公司拥有不等的控制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自然人企业,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业则有组织结构简单、决策更快、经营更灵活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也依照个人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是为了方便卫生检查;此外,业主有权利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他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1)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作价缴付。
(3)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划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一定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主要条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成立的主要条件。
(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只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事实上,国内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也只做了原则规定。按照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做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至少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也是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便不能成立。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由一个人成立的企业不是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必须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其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合伙企业的优势
(1)易于创建合伙企业相对容易形成。与独资企业一样,法律要求通常仅限于注册企业名称并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甚至准备书面的合伙协议可能也不是必要的,虽然准备书面的合伙协议一般是个好主意。
(2)资本和信用的可获得性。因为合伙人可以汇集他们的资金,合伙企业通常比独资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这些更多的额外资本加上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可以鼓励银行和供应商向合伙企业提供比向独资经营者更多的信贷,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借到所有他们需要的钱。许多合伙企业发现很难获得长期融资,只因为贷款人担心管理分歧的可能性以及企业缺乏连续性。
(3)综合商业技能和知识合伙人往往具有互补的技能。例如,一个合伙人(制造业)的弱点可能被另一个合伙人在该地区的实力所抵消。此外,与另一个有关个人讨论重要决定的能力常常会减轻一些压力,并导致更有效的决策。
4.合伙企业的缺点(https://www.xing528.com)
虽然与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许多优势,但它们也有一些缺点,任何想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人都应该考虑。
(1)无限责任。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每个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都有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任何其他伙伴进行合伙业务的债务、税款和行为负有法律和个人责任,即使该合伙人没有发生这些债务或做错什么。因此,普通合伙人面临着不得不使用其个人资产支付债权的风险。然而,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原始投资的风险。
许多允许合伙人形成有限责任合伙(LLP),其中合伙人可能有有限责任保护,免受由于其他合伙人的不当或疏忽而导致的法律诉讼。许多允许有限责任合伙人将这种类型的所有权限制为某些类型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建筑师、律师和类似的专业人士。
(2)管理分歧。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将配偶或亲属带入公司,合伙会发生什么情况?合伙人想从业务中提取更多的钱,会发生什么?请注意,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涉及一个合伙人干扰其他合伙人的事情。这个人为因素尤其重要,因为商业伙伴(由于自我、野心和金钱等因素的作用)特别容易产生摩擦。当合伙人开始对决策、政策或道德观念出现分歧时,不信任可能出现,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糟——通常会达到某种巅峰,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可能成功地经营业务。
(3)缺乏连续性。如果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死亡、退出或被宣布为法律上不合格,合伙企业将被终止。但是,其余合伙人可以购买该合伙人的所有权份额。例如,合伙协议可允许幸存的合伙人通过购买已故合伙人的利益之后继续业务。然而,如果合伙企业失去了拥有不能被替换的特定管理或技术技能的所有者,则它不可能生存下去。
(4)冻结投资。把资金投资在一个合伙企业是很容易的,但有时很难从中退出。例如,当剩余的合伙人不愿意购买一个退休或想要搬迁到另一个城市的合伙人的股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合伙协议应该包括购买合伙人股权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合作伙伴必须找到公司以外的人来购买他或她的股份,而寻找外部人员有多容易或困难取决于业务的成功程度以及现有合作伙伴愿意接受新合作伙伴的愿望。
(三)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并高效率地运行。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①股东权利缺乏约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②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约束与限制,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③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的风险。上述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④股东自身的风险。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除让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加强了对股东的要求与限制,一旦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本受到保护的股东有限责任被打破。
2.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①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承担的风险又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②设立条件较低,设立简便。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50万的注册资金,即可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
③股东风险较小,仅负有限责任。
④公司遵循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⑤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⑥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2)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①发展规模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全部股东出资设立,由于受股东人数和投资能力的限制,往往规模不大,未来需要扩大企业规模时,受资金的制约,发展会受影响。
②股权不易转让。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要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不能随便转让股份。
③对债权人保护较差。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本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差,且全体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企业破产的风险较大。
3.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①股东人数众多。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③股份公开,可以自由转让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大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④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由于以上的优点,股份公司可以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由出资人认股,出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能力认购一股或若干股。这样,较大的投资额化整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资,大大加快了投资速度。
(2)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程度要求较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内部要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管理机构,规范企业管理决策等一系列问题。
②股份有限公司被并购的可能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③在决策方面受到的制约因素多于有限责任公司。
④成立时的要求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⑤公司开设和歇业的法定程序较为复杂;且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更高,经理人员往往不是股东,因此产生了出资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⑥公司经营情况必须向公众披露,难以保守营业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集资的方法能够集中巨额资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的需求;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股东,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现代经济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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