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服务贸易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开放度与透明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对外贸易政策也以自由贸易理论为指导,虽然在当今世界货物贸易争议中,美国不乏其实用的保护贸易的色彩,但由于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突出的优势地位,在贸易政策上,主张自由贸易。正是这种开放性政策并有效发展其服务出口,使美国持续的货物贸易巨额逆差对美国国际收支造成的负面影响得以缓和。这也对保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服务贸易政策是立足于以各种形式扩大出口的,它的政策表现有两方面。
(1)积极推动市场开放谈判,迫使外国政府降低或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扩大美国服务出口的机会。美国政府成功地通过各个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并签订协议,取得了扩大服务出口的很大进展。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协议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利用有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迫使中国开放服务市场;美国迫使日本改革保险服务部门,达到了可以进一步向日本出口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服务市场开放的谈判中,美国策略地将它本应开放的服务部门放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以此为筹码换取其他国家的开放。而美国自身的开放,其市场准入的承诺往往可以通过修订的实施计划而加大限制,特别是在保险领域。关于跨境交付和在任何部门开展商业活动,则未做市场准入、扩展现有业务和开展新业务的保证。美国曾在1997年做过进一步的承诺改进,即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对外商的新进入和新的经营活动做出约束性承诺。具体包括:①承诺对新的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新的措施。②在州水平上取消对保险服务和辅助性的保险服务的限制。③承诺对外资银行的联邦储备检测收费实施国民待遇。④除了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外,对外资的州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⑤取消一些州对外资银行或其代理机构颁发许可证的限制,也取消一些州对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的限制。⑥附加承诺遵守与日本达成的双边协议中有关保险、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的规定。
(2)美国旨在扩大服务出口的另一政策的表现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服务出口的市场战略。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出口发展战略的总方针是服务业出口主要依靠传统市场,同时在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都要积极寻求新的贸易机会。具体而言,美国服务业的传统出口市场是欧洲和日本。传统市场对美国仍然具有很大发展潜力。随着WTO的生效及其有关服务贸易的三项协定(金融、基础电信、信息技术)的签订,美国在其优势服务方面制定了针对传统市场的积极的扩大出口的战略。例如,在信息技术出口方面,美国的目标是以其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信息公司为中心,将国家和区域内的网络相连接,使信息共享、网络互联,创造一个全球性的信息市场。美国承诺在所有电信市场中,实质性开放所有基础电信服务,但美国事先对它在欧洲和日本的通信、计算机、信息服务市场都做出了详细的策划和组织。在航空运输方面,美国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在世界各地都有很大的增长潜力,却面临各国政府设置的严格进入限制。尽管美国的航空运输服务在亚洲新兴市场上具有非常大的机会,但它的战略重点还是传统的欧洲和日本市场,原因是欧洲和日本市场的人员国际流动、国际旅游需求和航空货运等需求数量庞大。在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美国正加大进入曾设有严格贸易壁垒的日本市场的步伐。在影视文化娱乐业方面,美国用迫使对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确保其在传统出口国市场的利益。在积极开拓新兴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基于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消费所必需的商业设施匮乏的状况,美国首先与这些国家广泛发展相关合作项目。除新兴市场外,转型经济国家和地区也正成为美国的服务出口市场。美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出口的计划和政策。目前比较有明显效果的部门有两个,即能源开发服务和旅游服务部门。新兴市场国家需要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投入,这给美国公司提供了长期的和巨大的市场。那些专长于能源勘探、安全检验、工程设计、技术援助、培训、管理、维修以及融资、保险等的美国公司都将积极介入这个市场。关于旅游业,美国旅游政策委员会也为旅游服务出口制定了一项联邦战略,其中包括潜在的访美意愿开发、旅游者安全保障、旅游者进入后的综合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开发和有关的教育与培训等。根据这一战略计划,各有关部门以更加合作和高效负责的态度,把联邦有关资源积极用于旅游出口的发展,集中地方和国家级的公用和私人部门的所有旅游资源,努力增加美国在全球旅游市场上的份额。
美国政府扩大服务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是有效的。政策之所以能得以较好的贯彻实施,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保障;二是各部门的积极协作和配合。
《1988年综合贸易法》的制定是美国政府高度重视服务出口的一个重要体现。该法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并列为美国国家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要求外国取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同时申明服务贸易也适用于“超级301条款”。1994年10月,克林顿在向国会递交的《国会出口战略实施报告》中指出:美国已确定重点研究开发墨西哥、阿根廷、巴西、中国经济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十大新兴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是美国能源、分销、金融和卫生保健等服务的主要市场。该报告还指出,美国政府将集中力量为配合出口服务支持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政府优先考虑对能源、环保、信息、交通运输、金融和卫生保健等服务业提供大力支持。为了扩大和促进服务出口,美国政府中包括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旅游管理局、进出口银行、国际开发署、贸易与开发署等机构都与私营服务业部门密切合作,为其提供信息和各种公共服务,并积极创造私营服务部门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美国政府及民间团体设有许多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服务业出口商提供有关外国市场的咨询服务。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服务贸易进出口线索及联邦政府发布的经济贸易信息;提供全美贸易数据、美国和外国商务机构所做的最新市场调研、寻求购买美国服务的外国公司的资信简介;帮助美国公司竞争海外大型服务项目,解答各种资讯,聘请专家撰写技术及经济方面的可行性报告;为与外商接触牵线搭桥;组织国内服务行业会谈,帮助服务业出口商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出口商提供世界各国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等。
2.欧盟的服务贸易政策
欧盟的服务业竞争力极强,许多行业的出口都占据世界首位,因此,欧盟也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
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大于它与集团外国家的服务贸易,所以欧盟首先致力于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尽管在证券业、保险业、电信业和运输业等方面还有很多障碍有待克服,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基本实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其次,为了确保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欧盟积极推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支持建立多边框架来规范和管理服务贸易,要求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性质应通过某种形式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保障,是否存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应以国民待遇为原则为尺度来检验,并以此为原则,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打开他国服务市场的大门,为其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例如,在新一轮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欧盟就率先提出了贸易自由化方案。最后,对于欧盟不具有优势的服务行业,尤其是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具有优势的行业,欧盟仍实行或明或暗的保护,甚至列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例外之例。根据欧盟委员会2002年的一份报告,企业若希望为一个以上的欧盟国家提供服务,将遭到92项壁垒的阻碍。在金融市场的综合方面,欧委会虽出台了42项相关的法规,但由于各成员意见存在分歧而迟迟得不到批准。(www.xing528.com)
3.日本的服务贸易政策
与美国的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贸易平衡情况正好相反,日本的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这决定了日本的服务贸易政策选择相对有限。在服务市场开放的进程中,日本政府的态度是承诺并坚持逐步开放市场。
对于开放商业零售市场的承诺,日本政府采取了同时对本国市场保护和对从业者进行有效管理的措施。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大店铺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几十年间,随着日本大型百货公司和连锁商店的不断增加,个体商店大量倒闭。为了保护中小商店,也为了适应商业向外商开放的需要,日本政府一方面组织这些个体商店的联合,实行规模经营,增强竞争力,以防破产倒闭;另一方面制定《大店铺法》,规定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商要成立大型百货公司,必须征得所在地个体商店的同意,只有经过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地方政府才批准其成立。在1991年《大店铺法》限制放宽以前,外国人基本上难以进入日本的流通领域;1991年以后,日本才对外国人开放零售业,少数外商被允许建立百货商场。二是在对从业者的管理中,日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零售业各分支行业都规定了具体的经营条件和资格,只有达到条件才允许开业,特别是对食品、商品、浴场等涉及卫生安全标准的行业,资格审查更加严格。这些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日本零售业起到了抵御外商竞争的实质性的保护作用。
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日本政府也实施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在银行本币业务和利率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对银行业的业务范围和利率等都有限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海外投资的急剧增加以及欧美金融业自由化的兴起,日本对银行业逐步放宽限制,银行、信托、证券三者之间可以混业经营。日本的利率于1994年开始市场化。在外汇业务方面,1998年4月起正式生效的日本新《外汇法》规定:实行内外资本交易自由化,放开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的许可证或事先申报制;外汇业务完全自由化,废除外汇银行制、制定证券公司制和兑换商制;放开个人和企业在国外金融机构开户存款;放开企业间外汇债权与债务的轧差清算以及境内居民外币计价结算。1995年12月,日本在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领域、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按规定的承诺。在保险业方面,由于日本根据GATS承诺简化审批机制,于1994年10月与美国就保险业、1995年2月又就其他金融服务达成面向开放的多边贸易协议。1997年后又进一步放宽了管制。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进一步促进了日本金融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
对于电信业,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实施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日本的电信服务法律包括《日本电信商法》《日本电气通信事业法》《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等一系列法规。日本的电信业是垄断经营的,如日本电报电话公司(NTT)在其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由于与欧美电信同行相比缺乏竞争力,日本电信行业亟须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国内电信企业的竞争力。为适应21世纪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邮电省制定了一系列信息与通信的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等新型信息服务,集中力量从事开创性的研发工作,为民众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合作上,通过七国集团组织,利用欧美技术进行项目开发。利用日美超高速国际网推动网络技术和国际联合试验的进展。通过亚太经合组织,利用通信卫星和互联网络,推动亚太地区通用网络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和合作,实施以上措施的目的在于扩大日本服务贸易出口,扭转日本服务业长期逆差的局面。目前日本已加入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并已在通信、广播、线路传输等方面放宽了限制,采取的措施包括消除国外企业涉足电信和有线电视的限制、消除用户收费授权的办法。然而,日本的电信市场仍维持垄断。目前日本的上网服务费用比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高出很多。
目前,日本的服务贸易政策并没有因其总体服务贸易逆差而限制所有的服务业开放。在交通运输领域,日本已成为世界上最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公路运输中,已开放的业务包括货物运输、公路运输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仓储服务(有关石油和石油产品除外)、货物管道运输服务(燃料除外)等。在海上运输方面,货物代理业务早已放开。日本对外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但对外资公司获得船籍有限制——船公司总部必须设在日本,公司的董事长必须全部是日本人,并且日本的内海运输必须由日本船运输,而对远洋运输则没有限制。在航空运输方面,机票销售、飞机修理和保养服务、通信网络等已正式开放,日本规定外资投资比例必须在1/3以下,而且主要通过政府协定确定出资比例。
日本的旅游服务业完全对外开放。除了《旅游业法》对外国人在日本兴建旅游设施有所限制外,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几乎没有限制,国外公司或团体通过资格考试后便可开办旅行社。旅游业的开放领域还包括宾馆和饭店服务、餐厅服务、旅行社和旅游经营服务、导游服务等,目前在日本的最大外资旅游公司是法国公司。
总体来看,尽管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服务业开放相对较晚,但日本政府还是比较积极有序地开放了服务市场。市场开放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断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本国服务业与服务出口的发展。目前日本还没有专门机构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也没有专门的服务贸易协调机构,因为服务贸易范围广,涉及大部分产业部门,统一管理比较困难。当前日本对服务业的管理主要依赖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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