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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服务贸易壁垒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参与国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致,但服务贸易壁垒在各国依然普遍存在。Hoekman据此把服务贸易壁垒定义为“一成员实施的影响来源于其他成员服务消费的措施”。服务贸易壁垒以增加国外服务生产者的成本达到限制贸易扩大的目的。服务贸易壁垒还可以采取与商品贸易中的数量限制相同的形式,控制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甚至禁止外国公司提供某些领域的服务。

消除服务贸易壁垒的重要性

1.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对商品贸易的保护,我们常常用关税非关税壁垒来加以概括,但是对服务贸易的保护,却不像对商品贸易那样直观和简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更加复杂和丰富。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参与国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致,但服务贸易壁垒在各国依然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国内幼稚服务业的建立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已经从运输、建筑工程等传统领域向知识、技术、数据处理等新兴领域转变,它们在高端服务领域如金融保险、咨询、信息等行业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服务业仍处于幼稚时期,其优势仅体现在旅游、劳务输出等传统行业。在国际服务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两者若按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贸易,势必导致发达国家获得贸易的大部分利益,而使发展中国家服务业更加落后。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取严厉的保护政策对一些新兴的、幼稚服务产业进行保护。

(2)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由于比较优势理论的作用,发展中国家担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将主要由占比较优势的发达国家获得,而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把世界各国的注意力从发展中国家占有比较优势的货物贸易上转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利益受到损害。此外,专业化分工固然可以给各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在一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有些部门是必不可少的,缺少了这些部门,国家的经济独立性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如果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被外国控制,则其经济结构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国经济的需要,这就会导致“依附经济”的产生,从而失去经济的独立性。

(3)维护本国的民族文化社会利益。一国的教育、娱乐、影视等文化服务部门虽然不是国家的命脉,却属于意识形态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文化的功能也日益扩大,从而对社会生活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西方文化的传播、扩散,不仅深刻地侵蚀着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而且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这些国家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生产方式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为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防止外国文化的大量入侵,各国都会对诸如娱乐、影视、广告业等部门进行保护。

(4)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反映着其对外贸易经济关系的利益及稳定,因此一国往往会基于该项考虑,对外国服务的输入及其引起的相应的外汇支出进行限制,对服务资本的境内外流动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活动进行管制。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国际收支中的脆弱地位,所以该因素经常为发展中国家所考虑。

(5)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增加本国国民的就业机会,充分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对于维护一国经济和政局的稳定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一国开放国内劳动力市场,势必会带来境外移民的增加,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必定会给工业化国家某些产业部门的就业工人造成巨大压力,减少当地国民的就业机会。因此,该因素常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所考虑。

专 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谈判来要求成员削减贸易壁垒,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从1984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开始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起,至乌拉圭回合谈判,关贸总协定共有过7轮关税贸易谈判。其中,第1轮至第5轮谈判主要是关税减让谈判,第6轮谈判涉及议题关税和反倾销措施;第7轮谈判主要是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也称东京回合。

2.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

提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明确定义服务贸易壁垒,只有第1款和第3款提到提高“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或“由中央、地区或地方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利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Hoekman据此把服务贸易壁垒定义为“一成员实施的影响来源于其他成员服务消费的措施”。由于服务有别于商品的特殊性,最为主要的,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发生,服务贸易的实现也远比商品贸易复杂,其中,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商业存在形式实现的服务贸易地位特殊。Hardin和Holmes因此特别关注了对外直接投资(FDI)壁垒,把它定义为“……任何扭曲有关在哪里和以何种方式投资的决策的政府政策措施……诸如外国投资水平限制之类的政策,或要求通过代价高昂又费时的审查程序以使当局相信FDI是个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事实上,限制服务贸易的不仅包括上述“人为”壁垒,更多的受自然壁垒限制(如运输、通信信息技术,文化、语言等)(Hoekman);不仅涉及公共政策,私人的反竞争手段也会限制贸易(OECD)。

所谓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当然也包括出口限制。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部门,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

服务贸易壁垒以增加国外服务生产者的成本达到限制贸易扩大的目的。这种壁垒可以是通过对进口的服务征收歧视性的关税形式,也可以是通过法规的形式使国外的服务生产者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例如,对想要出国旅行的人征收人头税,这实际上是增加了旅游服务进口的成本。再如,国内的相关法规仅仅对本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要求配备所有领域的保险专家,但又不允许该公司承担所有的这些领域的业务,这种做法明显地增加该公司的负担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服务贸易壁垒还可以采取与商品贸易中的数量限制相同的形式,控制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甚至禁止外国公司提供某些领域的服务。例如,加拿大对在加拿大开业的外国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数额有严格的上限控制,而韩国要求在韩国的外国公司禁止提供或承担有关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等的服务业务。

但是,并不是一切限制服务进口的法规都是服务贸易壁垒。例如,一国政府对本国生产者和外国生产者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区别管理来实现其某些国内经济目标,达到限制服务进入的目的。举例来讲,政府为了保护保险服务的购买者,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审计,而对于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是很难开展有效审计的。所以,政府便规定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来加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外国和本国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规章,但其不是为了歧视,而是为了达到国内政治经济目标所必须做的,所以,这种措施尽管限制了服务进入,仍不应视为服务贸易壁垒。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对外国和本国厂商采取相同的法规,却具有高度的歧视性,这种措施反而应该被视为服务贸易壁垒。例如,外汇管制对本国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表面上都一样适用,可是,事实上都足以阻止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再如,德国曾提出对于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要求有很深的德文造诣,显然这样的要求对于德国金融机构中的德籍总经理们来讲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外国金融机构中的外籍总经理们来讲那就是个大问题了。

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另一种服务贸易壁垒。例如,很多国家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不能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或者如果打算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时要具备比本国企业高得多的条件才行。服务贸易壁垒也将外国服务公司的开业和营业限制经常联系在一起,有些贸易专家认为,对外国公司投资的当地厂家在销售服务时的一些限制,通常应该视为投资壁垒,而不是服务贸易壁垒。事实上,投资壁垒自然而然地会对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产生限制作用。因为贸易和投资一般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投资壁垒经常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是服务贸易壁垒。

政府对信息、人员、资本以及携带信息的商品的移动所实施的限制措施其实也是一种服务贸易壁垒,因为它限制了服务在国际国内的自由移动。例如,资本、货币自由移动的限制就阻碍了国家间银行、保险服务贸易的开展,而对信息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使用服务的国际贸易。对人员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旅游服务、教育和专业性服务的发展以及国家间的贸易。这几个方面的限制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

有别于有形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标的的无形性、不可存储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特点,决定了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a.以国内政策为主;b.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c.由国内各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复杂、缺乏统一协调;d.更具刚性和隐蔽性、选择性和保护力强,并与投资壁垒、政府管制联系更为密切,政策保护的目标也更为广泛;e.除了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OECD指出了服务的一些特性,如无形性、普遍实行制度干预、要求生产者与消费者接近等,这些特性决定了服务贸易的限制大多表现为非关税壁垒,典型的是市场准入限制,即限制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布瑞恩和阿迪亚认为,服务业普遍存在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相当复杂。非关税壁垒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服务行业的市场不完善。服务行业的许多贸易壁垒是有法律意图的国内政策带来的副作用。迪伊和芬德利提到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性质,决定了服务贸易壁垒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货物贸易壁垒,其无形性使各国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市场准入或竞争的限制性法规,以及签订双边或区域保护协定来保护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缺乏“独立性”使各国许多非贸易性国内措施也会严重阻碍服务贸易。

3.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1)隐蔽性强。由于服务贸易的标的——服务比较复杂,使各国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方式,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和在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方式。由于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关税壁垒来说具有较大的不透明性,这使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人很难在带有歧视性的贸易壁垒与对服务业的正常管理措施之间做出明确认定。

(2)保护性强。由于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存在相当的差别。同时,服务业涉及一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利益,所以各国设置的服务贸易壁垒保护性普遍较强。在高强度的保护措施下,外国服务提供者或者不能进入本国市场,或者虽然能够进入本国市场,但是仍在国内立法方面设置重重壁垒,提高服务生产者生产服务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直至其自动退出本国市场。

(3)灵活性强。由于服务贸易壁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既可以表现为一国的法律性措施,也可以表现为一国的政策性措施或行政性措施,或表现为一国的消极怠慢行为。这些措施既可以针对外国服务对本国的市场准入,也可以针对外国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后采取的经营管理形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性很广,一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择使用适当的壁垒形式。例如,对于外国的信息服务,一国既可以不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也可以在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后,要求其必须接受本国对其内容的审查,并必须使用本国的传输服务等。

(4)与投资壁垒联系密切。由于消费服务的当地化倾向,服务贸易与投资通常密不可分,因而服务贸易壁垒也往往与投资壁垒交织在一起并通过投资壁垒实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投资活动都受到比其他产业更严格的限制。服务业的直接投资不仅受制于东道国的投资政策,而且还受到国家安全战略乃至社会文化政策的约束。各种投资的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服务贸易壁垒。

(5)关联性强。在国际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服务各要素中,只要对其中的一种要素设置障碍,就可能会影响其他要素的流动,进而影响到整个服务贸易。例如,由于服务投资要靠人来管理和经营。因此,如果只允许资本流动(即允许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行服务业的投资),但不允许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流动进入东道国,就会使整个投资所追求的结果无法实现;反之,如果只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允许资本流动,就无法实现在东道国的规模化服务贸易,并给人员提供服务带来场地、媒介、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如果限制信息的流动,就会使大量的赖于信息传递的服务无法实现,这时,即使人员、资本、货物能够流动,这种流动也已经不具有服务贸易的意义。这种情形在国际信息贸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据关贸总协定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与商品贸易相似,服务贸易壁垒也大体划分为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两大类;与商品贸易不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贸易理论分析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有关服务贸易壁垒分类的讨论有许多,下面介绍几种。

GATS将服务贸易壁垒大体分为两类:限制企业在一个部门建立和运营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国民待遇加以限制,阻碍外国企业在一个部门建立和运营。前者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后者则是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壁垒在电信部门很明显,国民待遇限制在金融服务领域很明显。

根据GATS定义的4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1995年,特比尔科克(M.J.Trebilcock)和豪斯(R.Howse)把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四类:a.直接且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b.间接且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家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向国外付款和支付的限制等;c.直接且明显中性的贸易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电路和电信的管制;d.间接且明显中性的壁垒,即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

豪克曼和布来格(Braga)将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基于数量的限制,如引入配额或其他形式的数量限制。这些限制更偏向于加给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本身,如当地含量要求或双边领空协议。最终端的例子就是完全禁止引入服务。

第二类是加在服务价格上的限制。在一些部门,政府会指派监管人员对价格进行控制。当能够判别公司所属国时,政府普遍采用这种约束方法作为贸易壁垒。虽然大部分服务贸易壁垒都是非关税方法,有时候也会采取一些关税方法。一些征收费用的方法就表现出关税的特点,如游客入境签证费和歧视性的飞机着陆费。

第三类限制更多的涉及政府的参与。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工人,必须从指定的机构取得执照或证书才有权提供服务。如果政府支持国内服务人员,就会对外国工人提出歧视性的限制条件。这种类型的限制在医疗服务部门尤其常见,也经常应用于法律和金融服务部门。在政府采购方面,法规往往是歧视外国公司的,政府采购常以有利价格甚至完全禁止的方式照顾本国服务及商品提供者。

第四类是限制服务进口商进入分销网络。如果服务提供者依赖于当地分销网络消化他们的产品,对他们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会大大削弱他们的竞争力。这种壁垒在运输和通信服务部门最突出。

这种分类按具体表现形式把服务贸易壁垒分为:a.配额、当地含量和完全禁止;b.基于价格的手段,如签证费、出入境税、歧视性的飞机着陆费和港口税等;c.从业标准、许可和政府采购;d.分销网络使用上的歧视等。虽然该分类很有说服力,但有一定的局限。他们所考虑的壁垒是将服务进口商和国内供应商不公平对待的歧视性壁垒。芬德雷(Findlay)和沃伦(Warren)指出了非歧视性壁垒的重要性,如同等对待国内和国外服务供应商的壁垒。这种壁垒需要在比较跨国服务贸易时加以注意。

R·鲍德文将主要贸易壁垒分为12种,美国经济学家S·本茨将其中的11种分成两大类别应用于服务业。

第一类是投资/所有权问题,包括以下几种:a.限制利润、服务费和版税汇回母国;b.限制外国分支机构的股权全部或部分由当地人持有或控制,这基本上等同于完全禁止外国公司进入当地市场;c.劳工的限制,如要求雇佣当地劳工,专业人员须经认证以及取得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等;d.歧视性税收,如额外地对外国公司收入、利润或版税征收不平等税赋等;e.对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和技术转移等信息贸易活动缺乏足够保护。

第二类是贸易/投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a.政府补偿当地企业并协助它们参与当地或第三国市场的竞争;b.政府控制的机构频繁地执行一些非营利性目标,以限制外国生产者的竞争优势;c.烦琐的或歧视性许可证规定、收费或税赋;d.对外国企业某些必要的进口物质征收过高的关税,或直接进行数量限制,甚至禁止进口;e.不按国际标准和惯例生产服务;f.限制性或歧视性政府采购规定。

上述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较为零散,不便于理论分析。于是人们选择了一种比较合适的分类方法,即把服务交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壁垒结合起来进行分类,从而将服务贸易壁垒划分为产品移动、资本移动、人员移动和开业权壁垒4种形式。(www.xing528.com)

(1)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数量限制如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利用本国航空公司的预定系统,或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当地成分如服务厂商被要求在当地购买设备,使用当地的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全部购买等;本地要求如德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国禁止在东道国以外处理的数据在国内使用;政府补贴本国服务厂商也能有效地组织外国竞争者,改变补贴可能改变某个厂商在本国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如英国政府改变在英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补贴,由此使学费高到足以禁止留学的程度;政府采购如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向本国厂商购买,或政府以亏本出售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排斥外国竞争者;歧视性的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如对外国服务厂商使用设备的型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等的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可能比国内厂商要缴纳更多的交易附加税、经营所得税和使用设备(如机场)的附加税;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都可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因为知识产权既是服务贸易的条件,也构成服务贸易的内容和形式。美国政府估计,每年外国盗版影视片使美娱乐业出口损失约10亿美元,大约80%的影片不能从影剧院的票房收入中收回成本,即使加上出口,仍有大约60%不能收回成本。

(2)资本移动壁垒的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外汇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限制等。外汇限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外汇管制将影响到除外汇收入贸易外的大多数外向型经济领域,不利的汇率将严重削弱服务竞争优势,它不仅增加厂商经营成本,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对投资者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如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将利润、版税、管理费汇回母国,或限制外国资本抽离回国,或限制汇回利润的额度等措施,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类措施大量存在于建筑业、计算机服务业和娱乐业中。

(3)人员移动壁垒。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跨国移动是服务贸易的主要途径之一,也自然构成各国政府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或进入本国后从事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种种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烦琐手续,以及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等待等,都构成人员移动的壁垒形式。在一些专业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中,能否有效地提供高质量服务通常取决于能否雇佣到技术熟练的人员。例如,在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存在工作许可证制度,某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需要维修设备,技术人员就在1千米之外的美国境内,但他们却不能进入加拿大境内开展维修业务,而是从更远的地方,或用更多的等待时间雇佣加拿大维修人员来工作。又如,印度尼西亚通过大幅度提高机场启程税的方式,限制为购物而前往新加坡的本国居民数量。

(4)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者创业壁垒。据调查,2/3以上的美国服务业厂商都认为开业权限制是其开展服务贸易的最主要壁垒。在与被调查厂商保持贸易关系的29个国家中都有这类壁垒,即从禁止服务进入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分的规定等。例如,1985年以前澳大利亚禁止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85年后首次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但仅从众多申请机构中选择了16家银行,其选择标准是互惠性考虑和公司对金融制度的潜在贡献。加拿大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开业银行中的数量不得超过预定比例等。一般地,即使外国厂商能够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其人员构成也受到诸多限制。除移民限制外,政府有多重办法限制外国服务厂商自由选择雇员,如通过就业法规定本地劳工比例或职位等。美国民权法、马来西亚定额制度、欧洲就业许可证制度、巴西本地雇员比例法令等,都具有这类性质。有些国家还规定专业人员开业必须接受当地教育或培训。对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医生、律师执业资格的歧视也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国医生、律师等在本国开业。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和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对经营的限制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的壁垒形式。经营限制是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银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或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本国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则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照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Hardin和Holmes在讨论影响FDI的贸易壁垒时,将FDI壁垒定义为“……影响投资地点和方式的政府政策及措施。”“……可以按壁垒对投资的哪方面影响最大将其分类:建立、所有、控股以及运作。”他们还提供了其他一些最常用的FDI壁垒的信息,这些壁垒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中尤为常见,共同点包括:对国外投资者造成不同程度负担的注册申请或审查程序;有关外国所有权比重的限制,尤其是在私有化方面;通常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广泛使用逐案裁决;广泛地使用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限制(如对董事会成员的限制),尤其是在电信、广播和银行业;在服务业投入控制方面相对较少地使用绩效要求。

表4-1为联合国贸发会议确定的FDI壁垒的主要类别。

表4-1 联合国贸发会议确定的FDI壁垒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6)。

如果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采纳的方案,服务贸易壁垒又可分为两大类:影响市场准入的措施和影响国民待遇的措施。虽存在某些无法归入以上两大类的其他措施,如知识产权等,但人们认为现在应集中探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将贸易壁垒以影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为原则进行划分,也是较为有效的分类方法。原因在于:首先,它便于对贸易自由化进行理论分析。现有国际贸易理论一般从外国厂商的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环境两大角度,分析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其次,它便于分析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手段。

市场准入措施是指那些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从而抑制国内市场竞争的措施。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a.对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大众传媒、电信等对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宣传舆论和文化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服务部门或企业,禁止或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b.有偏向性地限制某类投资方式。如禁止或限制采用企业吞并、兼并手段的条款,防止外国服务企业兼并国内相关企业。再如中国近海石油服务、地下勘测服务,仅限于少数国家的企业合资或合作;c.对服务业外来投资规定其在企业中的最高所有权比例。如中国的海运代理服务,仅限于设立合资企业形式,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电影院服务外资不得超过49%;d.对服务业投资地域和企业数量的限制。如中国在2001年“入世”时承诺在五年内分批增加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直至2006年全部开放。由于服务部门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利益影响的重要性,各国对承诺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都非常谨慎,虽然国际上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较高,但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在千方百计地制定各种基于本国利益的服务贸易限制性壁垒。

国民待遇限制措施是指有利于本国企业,但歧视外国企业的措施,包括为国内生产者提供成本优势,或增加外国生产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一般来讲,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通行的原则,但是,GATS却没有将它作为一项普遍义务而是作为一项特殊义务规定下来,因此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一国的国民待遇措施中很多是影响跨国服务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关键因素。目前各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限制措施如下:a.对经营范围和介入当地金融市场的限制,例如法国限制投资业务只能占自由资金的10%,日本和加拿大不允许外国银行进行工商业投资;b.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要求主要有:当地成分、出口、技术转让、国内采购、贸易平衡、就业人事和培训要求,且该要求主要集中在就业和技术转让两个方面;c.对外汇管理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对外汇款和利润汇回,如巴西对非生产性服务业的利润汇出规定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d.对服务提供者人事资格的限制,如我国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为帮助进一步了解服务贸易壁垒主要种类及其在各行业的表现,表4-2和表4-3列出了常见的服务贸易壁垒种类及内容,从中可以知其概貌。

表4-2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简表

续表

注:“√”表示该项壁垒存在于该行业中。
资料来源:戴超平.国际服务贸易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表4-3 世界主要服务业贸易壁垒内容概要

续表

资料来源:江林,王玉平.关贸总协定法律体系运用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5.服务贸易壁垒的衡量

专业人士很早就已经开始从量的方面对于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NTBs)的影响进行衡量。安德森和温科普调查并批评了有关模型化和量化贸易成本的文献。费兰蒂诺对讨论量化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的文献做了详细的回顾。

量化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以及随之产生的关税等值有三种最常用的方法:频度指数法、价格方法和数量方法。这些方法对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都适用,但目前为止,大部分文献都在讨论前者。

服务壁垒频度指数度量服务贸易限制的数量与程度,其本质上就是将国内现有的服务贸易壁垒罗列出来,作为考察一个国家政策立场的工具,这些壁垒的实施情况可以从该国的GATS承诺时间表中得到。赫克曼是最早一批构建频度指数的学者。用该指数计算关税等值的方法是给这个部门中保护主义最强的国家指定一个关税等值作为基准。其他国家的关税等值就是将它们(承诺)的覆盖率与该基准相比的比值。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使用“三类加权法”(three-category weighting method)将GATS承诺表涉及的每个服务部门的每种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承诺加以数量化。a.如果一成员方没有提出任何警告而做出承诺,或者对于特定模式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而不做承诺(如果其他模式是不加限制的,如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跨境提供),则赋予的权数为1;b.如果一成员方保留特定限制而做出承诺,则赋予的权数为0.5。如果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也被赋予0.5的权数。这通常针对关于自然人流动承诺的情形,在该种情况下的移民限制继续适用;c.如果一成员方没有做出任何承诺,则赋予的权数为0,赫克曼将这些权重称为开放/限制因子。按照赫克曼的计算,GATS分类表中总共有155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4种提供模式,这样对于每个经济体来说,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总承诺数为155×4×2=1240,即每个方面为620个。

其次,根据上述权重或因子,赫克曼计算出三种部门覆盖指数(或称为Hoekman指数、频率指数或比率)。第一种指数为一国在其GATS列表中做出的承诺数除以部门总数620。这类似于货物贸易领域中用来衡量非关税壁垒(NTBs)的频率比率(frequency ratio),即等于受到NTBs影响的产品数除以产品总数。第二种指数被赫克曼称为“平均覆盖”(average coverage),即等于所列部门/模式数比例,再以开放/限制因子进行加权。这类似于用来衡量受NTBs影响的进口值的进口覆盖比率(import coverage ratio),即等于受到NTBs影响的产品进口值除以该类产品的总进口。第三种指数为“无限制”承诺在一国总承诺或155个部门中所占的比重。

最后,赫克曼使用该指数近似地反映不同国家和不同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相对限制程度。例如,如果一国在其620个部门/模式中做了10%的承诺,那么,采用第一种Hoekman指数则可以得到0.9的限制度(restrictiveness score),即意味着有90%的部门/模式是不开放的。另外,赫克曼还使用覆盖指数,就每个服务部门设立一套关税等值标准(benchmark tariff equivalents),来反映相应部门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受限程度。基准关税等值的范围位于最高的200%到最低的20%~50%,最高的表示相应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是被禁止的,如内河航运、空运、邮政服务、声讯服务和寿险等,最低的则意味着相应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是受到较少限制的。据此,求得每个国家和部门的基准关税等值,再乘以频率比率。例如,假定邮政服务的基准关税等值为200%,反映市场准入承诺的频率比率为50%,则该部门的关税等值就为100%。

这种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最主要的就是对保护主义最强的成员方的关税等值的估计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武断性。另外,相同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国家不同部门的影响也不同(Whalley),而且,指数是基于GATS的分类而不是基于实际政策。尽管有这些不足,赫克曼的估测方法还是被学者和研究人员广泛使用。

有些学者想出了别的方法来改进频度指数以更好地反映实际壁垒,如Hardin和Holmes。他们指出,赫克曼的计算方法存在一些缺陷,可能产生误导或偏差,因为他假定如果没有在承诺表中做出“肯定承诺”(positive commitments),那么将被视为存在限制,但事实可能未必如此。而且,不同的限制被赋予同一权重,没有根据其经济效应加以区分。最后,他仅仅考虑了市场准入限制。Hardin和Holmes试图改进Hoekman方法,他们的目标是建立针对FDI限制的指数(an index of FDI restrictions),而且该指数可以转换成关税等值或税收等值(tax equivalent)。他们确认5种类型的外国投资壁垒,即对所有公司的外国股权限制、对现存公司的外国股权限制(但不包括绿地投资)、政府审查与许可、控制与管理限制、投入与运营限制,并通过确定不同权重来反映不同壁垒的限制程度。例如,一个完全排除外国公司进入的政策被赋予的权重,要高于允许外国股权以高于50%但低于100%比重进入的政策的权重(表4-4)。

表4-4 外国直接投资限制度指数的组成

续表

资料来源:A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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