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价值的提出
基本由“非物质生产部门”构成的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向人们提出了疑问:是否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由此引发了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一系列争论。
(1)如果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那么有什么理由把创造当代社会巨额财富的功劳归于投入量仅占30%左右的“物质生产劳动”,而无视投入量占70%左右的“非物质生产劳动”?
(2)如果比重占70%左右的服务业劳动者不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那么他们只能靠瓜分仅占30%比重的工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为生,这不是会推论出他们是靠别人创造的价值为生的社会“寄生虫”吗?
(3)一般认为,服务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因此,随着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越来越普遍地用越来越大比重的货币来购买服务。如果这种消费对象没有价值,那不就等于说,消费者以有价值的东西来交换无价值的东西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了吗?这不就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了吗?
(4)如果服务有价值,那么难道它也是工农业创造的吗?如果提供了服务劳动的服务业也不创造服务的价值,没有提供服务劳动的工农业反而创造了服务的价值,那么这算什么“劳动价值论”?
(5)如果并不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对传统劳动价值论应作何新界定和新解释才能够适应形势变化?其“边界”应划到哪里?新的界定会不会背离劳动价值论?
2.对服务价值的解释
按照劳动价值论,创造价值的劳动有两个条件:一是创造出使用价值;二是用于交换,不论其是实物形式的还是非实物形式的。因此,三大产业的所有劳动,无论是工农业劳动,还是服务劳动,只要它们能创造出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就同时创造了价值。不仅应该承认工农业创造价值,商业、运输、通信等行业也创造价值。劳动结果不体现为某种物的服务业,如教、科、文、卫、体等同样创造价值。服务业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完全可以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来论证:服务创造价值→服务有价值→服务产品的价值与价值量→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有价值(图3-1)。
图3-1 服务价值的提出和解释
人类的经济实践已经表明,人类的劳动会产生两类成果:一类是以实物(物品)形式存在的劳动成果即实物劳动成果,或称作实物产品、货物;另一类是不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劳动成果即非实物劳动成果。后者虽然是能被人们感知的客观存在,但不像实物劳动成果那样具有可以触摸的形体,这些非实物劳动成果被称为服务产品,或称作服务。把服务转化为服务商品加入了商品的世界,作为商品中的一员,它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非实物劳动成果被纳入社会产品范畴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
(1)根本原因:非实物劳动成果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也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
(2)历史原因:服务业飞速发展的事实引起人们的认识发生飞跃,当代社会产品范畴必然要突破实物形态的范围,其应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实物劳动成果和非实物劳动成果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两大类。
社会产品观的更新(图3-2)是产品突破了传统经济学设定的“物质产品”的界限,打破了以“物质产品”为中心划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一统天下的方法,而以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为新的拓展。其中,精神型服务产品,如教育、科研、技术、文艺服务等,以及非精神型服务产品,如医疗、交通、旅游、商业、通信等服务,是由服务业生产的。非精神型实物产品(工农业产品)是由工业和农业生产的。精神型实物产品(如报刊、唱片等),则是由工业和服务业联合生产的。
图3-2 对社会产品的重新认识
3.服务的使用价值
通过马克思所说的从产品到商品的“经验的一跃”,服务产品转化为服务商品,加入了商品的世界,成为普通商品中的一员。而作为商品,就必然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和价值量。
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服务商品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服务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以物品资格而是以活动资格供给的特别的使用价值,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它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只能在活动的过程中被消费,从而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马克思认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这里的“物”是包括服务的。服务具有使用价值——非实物使用价值,这是一种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只能在活动状态中被消费,从而满足人类某种需求的使用价值。
(1)服务商品使用价值的一般特征。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像其他实物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所具有的一般功能。
首先,服务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功能,包括满足人们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的功能。或者说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
其次,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是构成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2]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是获得多样性的使用价值,以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达到健康、幸福的境界。
再次,服务商品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也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说过,“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没有别的任何物质”,“对于价值来说,它由什么样的使用价值来承担都是一样的,但是它必须由一种使用价值来承担”。[3](www.xing528.com)
只要使用价值具有能满足交换对方某种需要的有用属性,使产品交换顺利完成,它就可以并且实际上充当了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而服务商品使用价值既然能够实现作为使用价值的职能,因此,它同样可以充当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服务商品具有和货物商品一样的特征。
服务的使用价值还具有实物使用价值所不能或很少具有的特殊功能。首先表现在对劳动时间的节约上,它为一切消费服务的人们节约生产时间、工作时间。自我服务转变为社会服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服务比自我服务有更高的劳动效率。劳动时间的节约也就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服务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具有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特殊功能。另外,服务的使用价值还具有密切各部门、各地区经济联系的特殊功能。例如,交通运输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构成社会经济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的一部分,使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以及人与人之间互相联系,进而使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下去。
(2)服务商品按其使用价值的不同消费功能,可划分为两大类。
①服务型消费品。这是满足消费者生活消费所需的服务商品。它又分为:a.满足精神需要的服务消费品,即精神型服务消费品,主要包括教育服务消费品、艺术服务消费品、娱乐服务消费品、信息服务消费品、科学服务消费品;b.满足物质需要的服务消费品,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消费品、运输服务消费品、个人生活服务消费品、体育服务消费品、商品服务消费品、金融保险服务消费品。
②服务型生产资料。这是满足人们生产消费需要的服务商品。它又分为:a.智力服务型生产资料,即满足人们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智力需要的服务商品,主要包括科研服务型生产资料、信息服务型生产资料、技术服务型生产资料等;b.非智力服务型生产资料,即满足人们在生产消费过程中除智力以外所需要的服务商品,也就是人们一般所需要的非智力服务型生产资料,主要包括运输服务型生产资料、仓储服务型生产资料、金融保险服务型生产资料、商业服务型生产资料、房地产服务型生产资料。就服务型生产资料而言,某些服务商品使用价值功能的发挥,可以实现其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例如,商业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具有实现其他商品的流通功能;科研服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实现其他商品的生产功能。
不管是服务型消费品还是服务型生产资料,其使用价值都具有共同特征。首先,服务商品使用价值具有消费替代性。所谓消费替代性,是指不同商品使用价值因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功能,故可以在生产或生活消费中互相替代的性质。人们消费一种服务商品,就可以同时减少对实物商品的消费,或减少对另外一些服务商品的消费。这里的替代,既包括对服务商品的替代,也包括对部分实物商品的替代。其次,服务商品使用价值还具有消费互补性。消费互补性是指不同的服务商品虽然使用价值的功能不同,但由于其与使用属性具有联系,因而在消费中构成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经济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会引起运输业的增长,旅游和运输两者之间就具有消费互补性,同时对旅游商品的消费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旅游服务的发展。最后,服务商品使用价值还具有消费引致性。消费引致性是指某种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因为它与其他商品在功能上存在着因果的联系,只要消费这种商品,就将引起对一系列其他商品的消费。如同购买汽车必然增加对汽油的消费一样,对旅游的消费必然引起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4.服务的价值
市场经济中的服务具有价值的原因可以归纳为:a.生产服务产品耗费的劳动凝结在非实物使用价值上形成价值实体;b.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使生产服务产品的劳动取得社会形式而表现为价值;c.服务产品与实务产品不能按异质的使用价值量,而只能按其中凝结的同质的抽象劳动量进行交换,从而以价值为尺度决定其交换比例。
简言之,服务价值是由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性、等同性决定的,它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凝结在服务产品的非实物使用价值上的,得到社会表现的抽象劳动。既然服务价值是服务产品生产者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那么它当然是服务业劳动者创造的,并非别的领域转移或“再分配”过来的。
5.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货物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服务商品与货物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实体——凝聚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服务商品的价值量也是由衡量劳动的尺度——时间来决定的。服务商品的特殊性,使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重复型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重复型服务商品主要指的是需要不断重复生产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它的主要特点是可复制性、不可扩散性、独享性,如运输、旅游、医疗、教育、文艺演出等。重复型服务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项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根据这类商品的特点,要消费它,必须拥有服务过程,非拥有者不能分享其使用价值。例如,理发服务,不可能A理了发,B也同时享受了这一服务。这就决定了社会有必要重复、大批地生产同类服务商品。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重复型服务商品的价值量可能是不同的,这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服务过程中劳动者与接收服务的消费者是有差别的。因为每个人受教育程度、劳动熟练程度有差异,而且即使同一个人也会因时、因地、因人使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出现差异。因而,从服务劳动的生产者来看,就会出现生产同质等量的非实物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同。这说明在服务领域中存在劳动生产率差异的问题,从而出现重复型服务商品价值量的不同。二是服务劳动过程中生产资料的装备水平也是有差异的。拥有现代化技术水平生产资料的服务单位,与仅有落后简陋服务生产资料的单位相比,可大大减少生产同量的服务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
上面因素的存在决定在重复型服务商品的生产中存在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异,如同在货物商品的交换中,人们不是以个别劳动时间而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量一样,重复型服务商品虽然其生产与交换、消费同时进行,但也不能把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用它来衡量价值量,而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
(2)创新型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创新型服务商品主要指的是创新的商品,它具有可扩散性、不可重复性和共享性。例如,科学发明、设计、文艺创作等服务具有创新型,它们的成果在于它们的“独创”,在于它们首次反映了人类未知领域的某项客观规律或某种表现形式。创新型商品的价值量是由最先生产出这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创新型服务商品如科研服务,解决的是人类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的未知领域的事物及其变化和发展规律的认识问题。不同的科研服务人员在研究同一问题时,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所花费的时间是不同的,这和重复型服务商品的生产没有区别。但是,一旦这个问题首先被某个科研人员解决,它就开始以或快或慢的速度向外扩散,最终会成为人类共享的财富。因此,其余科研人员的再研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其他科研人员付出的劳动也被作为无效劳动而不会被社会所承认。所以,这种创新型服务商品的价值量是由个别劳动时间来确定的。
6.服务商品价值的构成
服务商品的价值和货物商品一样,是由3个部分,即C+V+M构成的。
(1)不变资本(C)——服务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物料或辅助材料的价值,以及服务工具和设施的折旧费。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服务产品中不变资本所占的比重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2)可变资本(V)——服务劳动者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3)剩余产品价值(M)——服务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服务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物料或辅料的价值,以及服务工具和服务设施的折旧费等,形成C;服务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以及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形成V;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形成M。换句话说,在服务商品的总价值中,C是原有的服务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V+M是服务劳动者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
服务商品的价值量虽分为C、V、M三部分,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服务生产者都可以通过出售服务商品而收回同样的价值。例如,重复型服务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存在生产效率的差异问题。生产效率较低的服务商品的生产者就有一部分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所得到的价值也许还不能弥补C+V部分,就会发生亏损。相反,有的效率较高的服务商品生产者除了可以补偿C+V部分,甚至可以得到超额的剩余价值。这也是所有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率的原因。
传统观点认为服务业的生产率增长慢于工农业。因此,以实物产品为等价形态的服务产品的相对价值量呈增大趋势,服务产品的价值量增幅大于工农业。
7.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实现
我们已经知道,服务的价值量的决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重复性服务产品。因服务劳动过程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种服务产品需要各不相同的个别劳动时间,故其价值量由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创新型服务产品。它的非重复生产性、扩散性和共享性,使其价值量由最先生产这种产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
现在再来深入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服务商品价值量的实现及制约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商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存在总商品的相应部分所必需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例如,社会需要50万单位的服务商品,生产每单位的服务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3小时,那么,对服务领域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50万小时。我们再假定社会劳动总量为2 000万小时,显然,服务领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占社会劳动时间的比例应是7.5%,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社会总劳动的10%投了服务领域,服务商品的产量达200小时,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因此,如果这些服务商品要是全部出售,就必须以低于它们价值的价格进行,或者其中一部分商品根本无法出售;反之,如果社会只有5%的劳动量进行服务商品的生产,就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必然使另外一部分劳动转移到服务部门来,最后使该领域的劳动量与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一致。可以看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发地调节着服务商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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