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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5]服务贸易的传统概念。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来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活动。与实物产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作为非实物劳动成果的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由于服务本源的复杂性,人们对服务贸易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加上国际服务贸易属于跨国交易理论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各种表述,经济文献中也没有统一、标准的权威解释。

1.服务贸易的概念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服务贸易展开探讨,一些学者就服务贸易的概念曾经明确指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15]

(1)服务贸易的传统概念。服务贸易的传统定义是服务定义的延伸,指当一国(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或地区)的服务需求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取得外汇收入的过程,即服务的出口。

传统定义从进出口的角度界定服务贸易,涉及国籍、国界、居民、非居民等问题,即人员移动与否、服务过境与否以及异国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换等。

(2)统计学家的表述。统计学家从国民收入国际收支平衡出发,以国境为标准,将服务出口解释为将服务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居民,将服务进口解释为本国居民从其他国家购买服务。“居民”是指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贸易”是指销售具有价值的东西给居住在另一国家的人;“服务”是指任何不直接生产制成品的经济活动。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表述。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来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活动。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符合服务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入。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除了特定情况,一般所说的服务贸易是指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

(4)《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的表述。《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它将国际服务贸易解释为由国家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缔约方的一个人”是指法人或自然人。“指定的一项服务”包括:生产、分销、销售、营销及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进入或使用国内的分销系统;以商业存在形式为分销、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遵照《国际投资法》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如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保养和转让活动,又如各类财产的接受、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等活动。

(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表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按照服务的提供方式,将服务贸易解释为: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外汇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GATS的解释是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各国普遍接受。该定义包括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从一成员方的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服务,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实现服务,如视听、金融和信息等;在一成员方的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或客户提供医疗服务,接收外国留学生等;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实体提供当地化的服务即商业存在(commerical presence),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服务型企业;由一成员方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如一国的医生、教授或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同时,GATS对服务贸易的判别有四个标准:即服务和交付的过境移动性(cross-border movement of service and payments)、目的具体性(specificity of purpose)、交易连续性(continuity of transactions)、时间有限性(limited duration),可以较为有效地鉴别与理解服务贸易。

(6)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定义。在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BOP)中,一成员方的“居民”通常被理解为在该成员方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或服务的企业法人。BOP经常项目下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服务的跨境交易即国际服务贸易。

将BOP的定义与GATS的定义进行对比,后者把国际服务贸易由前者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扩展到作为东道国居民的外国商业存在与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即居民和居民之间的交易。(www.xing528.com)

以上代表性的表述都采用说明性、非规范性的方式,说明了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人们认识的差别和理解的深浅,也体现了人们不同的视角或方位。

2.服务贸易的特征

我们在前面研究过服务的特征,而服务贸易的特征就是由服务的特征决定的。与实物产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作为非实物劳动成果的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服务标的的无形性。服务贸易的标的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不可分离的活动或行为。这种活动或行为可以由人提供,也可以由物提供,例如,医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自动取款机提供取款服务等;活动或行为的接受对象可以是人的身体,也可以是人的头脑,还可以是有形物或无形物,如医疗、教育、设备维修、金融服务等。以物为接受对象的服务活动的购买者和最终受益者仍然是物背后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大多数的服务产品不能储存、不能运输、不能被包装、不能被反复转让。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服务活动已有了自己的物质载体,并使部分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分离成为可能,使服务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成为可能,例如,电子图书、光盘等已使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得以储存和运输,使图书馆服务的提供和消费在时空上分离成为可能,但从总体上来说,服务标的的无形性特性,是国际服务贸易最基本的特性。

(2)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同步性。服务价值的形成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与服务价值的实现和使用价值的让渡过程,以及服务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完成的;在服务再生产过程中,服务交易具有决定性意义,服务交易的完成必需两个主体同存于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例如医疗服务,医师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让渡服务产品的过程;没有病人,医师失去服务对象,也就不存在两个主体间的交易,服务就不能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服务活动可以通过有形的介质作为载体,形成一种有形商品,从而使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得以分离,如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可以通过电视直播录播的方式,使观众不必来到现场就可以欣赏。当然,即使科学技术高度发达,也仅仅是部分服务贸易可以通过有形商品的形式实现自身的价值。

(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由于服务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同步性,服务的卖方往往就是服务的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物质要素直接加入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买方则往往就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例如,医师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病人不仅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同时又作为医师的直接服务对象和劳动对象参与服务的生产过程。但是,有的国际服务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简单,如国际咨询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商品贸易一样简单。即专门机构(咨询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信息和经验,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手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客观地有偿地为客户(委托方)提供一种或多种可供选择的优化方案。

(4)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国际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严重不平衡,少数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绝对垄断优势。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诸如跨国银行通信工程航空运输、教育、自然人跨国界流动等直接关系到输入国主权、安全、伦理道德等敏感领域和问题,全球服务贸易壁垒森严、服务贸易障碍林立。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在短期内不可能消失。

(5)服务贸易所涉及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性。服务贸易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移,但涉及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服务提供活劳动的过程,通常是利用服务提供者的技能和知识完成的,其目的是使服务消费者所处的状况发生某种变化或不发生变化。国际服务贸易进行中价值实体与使用价值分开,即不同时发生转移。服务贸易中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构成服务贸易存在的重要条件,而不像货物贸易那样仅仅是生产要素移动的替代物,而服务本身不能成为服务贸易的替代物而存在。

(6)服务贸易涉及法律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复杂主要是由法律事件所涉及的主体关系、权属关系决定的。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主体比较复杂,权属关系盘根错节,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管辖这些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庞杂。例如,在会计服务中,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不仅涉及服务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可能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存在引发投资者对会计服务的提供者提出法律诉求的可能。在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原则上进行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很容易产生权属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一般许可方仅仅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7)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灵活性。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对象的特殊性,各国的服务贸易活动通常可以绕过海关的监管,较少显示在海关进出口统计中,而是显示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为适应服务贸易的这种特征,各国主要不是通过海关措施,而是通过国内立法、规章及各种关税壁垒措施来实行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保护。这使国际服务贸易保护更加隐蔽、灵活,并更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首先,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通常采取非关税壁垒形式。这是因为贸易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关税壁垒无法起作用,只能转而采取非关税形式。而非关税壁垒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针对某国具体的产品制定规则,如技术标准、资格认证等,所以更具有灵活性。其次,各国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通常采取市场准入和国内立法的形式。这使服务贸易涉及各国(地区)复杂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又会涉及该国(地区)现行法律体系等诸多政治、经济和国家主权问题,缺乏透明度,因此这种限制措施相比关税措施更加隐蔽且具有更强的刚性和政治性。最后,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涉及许多部门和行业,任何一种行业标准的改变都可能影响服务贸易的发展。

(8)服务贸易市场营销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无论是在国家的宏观管理方面,还是在企业的微观经营方面,国际服务贸易营销管理都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从宏观上讲,国家对服务贸易出口管理,不仅涉及与服务相关的资金与实物的管理,更多的则涉及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人的管理,其管理包括人员审查签证、劳工政策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问题。某些服务贸易,如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以及影视文化教育等,还直接关系到输入国的国家主权与安全、文化与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敏感问题。在微观方面,由于服务本身固有的特性,也使企业营销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调控难度增大,其突出表现在对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供需调节这两个企业营销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上。如前所述,服务具有异质性,使服务的质量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服务也难以像有形商品一样通过保退保换等方式换回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从而增大了服务质量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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