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所以政府应该对垄断实行管制。根据垄断的具体情况,政府对垄断的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价格管制、进入管制、实施反垄断法。
1.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指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实行管制,以防止其价格过高,损害消费者利益。价格管制的方法主要有:
(1)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即政府在核定垄断企业生产产品的平均成本的基础上,准许加上合理的相对固定不变的利润,从而形成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
(2)收益比率的定价方法,即政府参照垄断企业以外其他行业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收益率,然后按照垄断企业生产产品的平均成本和收益率确定该类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以上两种方法基本上是以自然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在图7⁃6中,受管制的自然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被定为P2,产量定为Q2。在这个基础上,为了不减少产量,即把产量保持在需求量Q1,允许自然垄断企业的价格在需求高峰时提高一定价格,其他时期则收费低一些,如此达到以高补低的目的。
图7⁃6 针对自然垄断企业的价格管制(www.xing528.com)
(3)最高限价的方法,即政府根据消费者主观和客观的承受能力,制定垄断企业产品市场价格的最高限价,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任何违反此规定的垄断企业均会受到政府的相关处罚。
2.进入管制
进入管制是指政府从市场进入条件方面加强限制,以减少进入某类行业的企业数量,从而避免过度竞争造成对规模经济的损害。政府对市场进入进行限制,主要是通过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来进行。许可证的发放需要考察企业的产品安全性、卫生条件达标情况等。
3.实施反垄断法
通过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政府能够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都是从经济手段方面来实行管制,它不能解决垄断的全部问题。因此,还必须进行另一种管制,这种管制的实行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的,即实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美国又称反托拉斯法,它是用来限制垄断行为的法律。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政策体系相对完备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实施反垄断政策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即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法》、1914年出台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50年出台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实施以来,美国对这几部法律进行了增补、修正和删改,使之进一步完善。这四部法律分别对垄断的不同行为进行了限制。例如:《克莱顿法》主要对四种行为进行限制,这四种行为分别是:削弱竞争的价格歧视、削弱竞争的搭配销售和独家经营、削弱竞争的兼并以及竞争厂商之间的连锁董事会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不公平竞争的方法是非法的;《谢尔曼法》规定,任何以约束洲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为目的的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密谋都被宣布为非法;任何个人,如果有垄断的意图或企图和其他个人或团体联合或密谋以垄断任何一部分的洲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都将被认为犯有重罪。另外,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产生了一个执行反垄断法的政府机构,即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机构与美国司法部一起,负责执行美国的反垄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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