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扩大有偿用地范围,对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等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及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通过“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凭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积极探索在百镇千村、共享农庄以及其他旅游项目设施建设中,主体项目周边用地保持原貌的情况下,采取分散化块、点状分布的方式“点状供地”,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的精细化、精准化、集约化程度。
(十一)实施差别化地价管理。各市县基准地价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细化各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鼓励发展租赁型商品住宅,对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商品住宅基准地价的70%确定。对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产业可按规定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十二)实行“弹性年期”土地供应制度。对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项目,应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的有偿使用年期,可结合实际适当缩短项目用地年期,降低产业用地保有成本。依法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对赌协议”供应方式,首次供应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5年期满后,对不符合相关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协议约定的,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法定最高年限。(www.xing528.com)
(十三)细化土地用途管理。省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住建、林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指南,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地类衔接。市县供应土地时,拟供应土地用途应当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确定。对现行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与土地二级类用途不一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拟建设项目的性质、城乡规划等情况,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确定拟出让土地的用途,并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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