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改革以来,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亿万农民的历史选择,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国家政策一再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但随着农业生产环境的变化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家庭承包经营制呈现一些不足,主要是家庭经营的规模小,“小农困境”特征明显,而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需要农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农村中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谁来种地”即谁来经营农业也成为一大农业问题。在“小农困境”及劳动力外流环境下,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还需要坚持吗?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近年来农业农村经济和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外出打工或非农就业劳动力已达2.6亿多,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并已超过50%,农地流转常态化,流转比率不断增加,有些地区农地出现抛荒现象。即便在此背景下,依然应当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中国共有2.6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仅约8亩,农民多农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大多数地区靠扩大土地规模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可能的。轻易放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是不现实的。
农民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还处在不稳定状态。绝大多数进城务工农民还享受不到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在内的城市福利,大多数人也将在若干年后不得不返回农村务农。不解决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就业问题,片面强调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简单地把农民推向城市,会使相当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会造成大量的城市贫民或农村贫民,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稳定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对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是简单维持传统的小农农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推进,发展现代农业也需要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效的、适度规模的、新型的家庭农场经营体制,是人多地少国家保障农民生计最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家庭农场经营同样可以广泛使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并利用社会分工将自己的生产纳入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轨道。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的使用,基本不受农户规模的影响;而对于农业机械的使用,小规模农户固然会受到一定限制,但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能够达到较高的机械化水平和使用效率;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以与合作经营、专业化经营相结合,提高其经济效率。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规模经营,延伸家庭农场经营的内涵,通过改善小农农业的外部环境,实现有关环节的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克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增强家庭农场经营的生命力,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
小农走出困境的路子不止一条,外出打工、做生意、办工厂都可以。但这些是非农业的途径,就经营农业而言,小农农业走出困境的首要条件还是扩大经营规模。一个只种10亩地玉米的小农肯定不是经济美好的小农,我们家曾经种的还不到10亩,靠种这点地怎么可能负担一家人的生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农业需要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就能有效使用机器,集约化经营就能降低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已有研究证明,中国能达到的小型机械装备水平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适度经营规模(都以产粮为主)需要目前经营面积的4~5倍,40亩上下。这与我们2011年农地流转课题对全国669个农户的调查数据基本一致,受访农户认为在现有条件下,适宜的农地经营规模平均为33.9亩,而改善生产条件后适宜规模平均为102.5亩。农业部调查测算数据显示,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有规模效益。而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种植经济作物的规模不低于170亩、粮食作物的规模不低于300亩的农业规模才具有国际竞争力。
3.经营者应是职业农民
经营规模小是小农的主要特点,也是“小农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旦农户经营规模达到与其劳动力和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水平,小农就成长为职业农民并经营家庭农场(或种养殖专业大户),此时,其农业经营状况好转,农业收入增加并与非农就业收入相当。家庭农场和小农都是未来一段时期农业经营的主体,但适度规模以上的职业农民经营的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走出“小农困境”的载体,是小农农业脱胎换骨的方向。此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小农走向家庭农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农业经营规模而强迫或诱导农民流转土地,不能简单归大堆、垒大户式地拼凑家庭农场。
当前,中国具备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土地规模经营的先决条件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实现非农产业充分就业。一般而言,世界各国把60%~70%的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作为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随着工业化和农村人口大量转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多数发达国家都是依靠逐步集中土地实现了农业规模经营,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国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必然。当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和城镇化加速期,2013年,中国农业产值占比只有10%,工业等第二产业产值占比44%,城镇化率超过53%,随着城市和工业对农村劳动力吸纳效应的增加,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比重日趋下降的态势将越来越明显。2.69亿农民工群体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有1.25亿,他们基本上不会务农,将来也不会以农为生。从长远看,他们具备了脱离农业、脱离土地的可能。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部分大中城市的近郊区,以及劳动力大量外出的中西部一些地区,当前已经具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2013年底,中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到3.4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26%,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可见我国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和户数还都比较少。但在一些发达地区,通过农地流转已经使农业规模化经营得到发展。
“家庭农场”不是一个新词,但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将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家庭农场”成为农业上的一个热词,已经热遍大江南北。农业部2014年2月下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家庭农场给出一个比较长的定义: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该文件同时指出家庭农场的三个基本特征[1]:第一,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第三,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另外一个普遍被引用的家庭农场概念是,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如何?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台湾)共有符合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农业部的数据还显示,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在一些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已经开始起到重要作用。农业部种植业司2013年初发布的调查统计显示,中国共有种粮大户68.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8%;经营耕地面积1.34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7.3%;这些种粮大户的粮食产量达1492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
小农经营与家庭农场经营区分的标准是什么?那就是经营规模大小。本章第三部分开头定义小农为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从事小于其力所能及规模的农业经营的个体农户,小农和家庭农场的劳动来源都主要是家庭内部,都是从事农业经营,这两点没有区别,唯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规模大小不同。农户经营规模小于其劳动和经营能力之下,则为小农,大于其劳动和经营能力之上,则为家庭农场。当然,人的劳动和经营能力有大有小、各不相同。而且中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土壤肥沃程度、降雨多少、光照积温、无霜期天数、农业机械化水平、劳动力转移情况等等都不相同,要想确定一个统一的、严格的规模标准确实困难。不过,总归还是需要确定一个大概的、符合国情的、经济上规模合适的、社会上基本认可的标准。以粮食生产为例,按目前生产条件,播种面积100 120亩是区分小农与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在此规模及以上,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高,家庭农场的收入和其他非农行业的收入水平相当,在此规模之下则为“小农困境”情形。
按以上农业部的统计数据,中国99%的农户都是小农,只有不到1%的家庭农场,但他们耕种了占全国13.4%的承包耕地面积,平均规模达到200亩。除了粮食生产按种植面积为区分标准以外,蔬菜、水果、茶叶、养殖等其他农业产业还需要根据资本投入大小、劳动力投入强度、农产品价值等作为区分标准。譬如,1亩地蔬菜大棚的产值和收益或许比10亩地的粮食还要高,但蔬菜大棚的投资也大、费工也多,因此区分标准既复杂也不同。苏州市确定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是:粮棉油等大宗作物50亩,露地蔬菜30亩,果品30亩,水产50亩等,这也可以看作是各类农业产业中小农与家庭农场区分的标准。
家庭农场收益更胜打工(www.xing528.com)
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之前,官方政策中没有使用家庭农场这个概念,而较多使用的是种养殖大户、专业大户、种粮大户等。家庭农场和种养殖专业大户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基本上是一回事。但过去对种养殖大户等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概念和标准都比较模糊,如今官方使用“家庭农场”这个概念,并且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政策对其进行概念界定、确立标准、规范管理,可以说,家庭农场是种养殖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正规军”。
目前,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存在对家庭农场的误解。2013年我参观过一个所谓的家庭农场,实际更多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几十户农民以承包地入股,农场主预先支付每亩地保底租金200元,并给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农民负责田间管理,生产的蔬菜由农场主统一销售,收益分红。我和农场主聊了一会,他其实也不太知道家庭农场是什么。若按照农业部的定义,这个农场不算是家庭农场,既有合作社的特征,又有农业企业(经营式农场)的特征。根据一些学者和媒体的调查,一些所谓的家庭农场都有类似情况,将合作社或企业经营式农场注册为家庭农场,以备政府出台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显然是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也不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但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不清且急于求新求成,模糊了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界限。
4.国家政策也应扶持
职业农民经营家庭农场是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国家应健全职业农民培养战略,实施家庭农场扶持战略,多方面促进小农成长为职业农民来经营家庭农场,构筑农业现代化的经营基础。1987年,中共中央在5号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采取不同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新世纪以来的11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中都提到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见这已经成为农业经营的方向。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后,在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选择。近几年,江西省、江苏省、湖南省等一些地区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出台了专门的财政补贴政策。从2007年开始,张家港市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出台了土地流转补贴制度,给流出土地农户每亩每年300元,之后苏州全市各市、区都出台了土地流转补贴政策。2011年以来,苏州市每年用于土地流转补贴的财政资金达3—4亿元,有效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发展,该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例已达91%。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缺乏针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举措,这可能是出于对土地兼并、基层政府或企业借机侵占农民土地权益等或将发生情况的顾虑,以及政策操作成本和补贴目标精准性等的考虑。不过,在一些地区已经出台针对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并实施运行几年的情况下,中央层面可以在借鉴地方经验基础上拟定专门的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性文件,鼓励地方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和小农(普通农户)的补贴支持政策应以一视同仁为主,但对小农成长为家庭农场应有倾斜性政策。建议国家农业补贴和农业开发项目应立专项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中央财政、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可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引导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的补贴和项目。通过政策支持,打破“小农低水平发展困境”,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基本条件。
5.配套服务需要跟上
在小农成长为家庭农场的道路上,在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中,农户单靠自身的力量不可能获得良好的发展。在中国,家庭农场离不开集体、合作、社会化服务的保驾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小农和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守护天使。
中国农村实行土地等资产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等资产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农民集体土地等资产的代理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代理者,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也是乡村治理的基石。要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等联合与合作经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联合、凝聚分散农户的力量,整合优化农户的生产经营资源,可以为入社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要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支持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在农业技术、信息、信贷、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要加快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做好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专业化服务,将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环节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范围,为家庭农场提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连接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小农和家庭农场提供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注释】
[1]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家庭农场的三条标准:一是由家庭成员经营管理,二是家庭承担风险,三是家庭必须提供本农场劳力一半以上。认定为家庭农场才能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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