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权从未得到过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但还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似可看作是为此留下空间。建议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改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条件和限制的条款。在《继承法》中增加相应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权从未得到过明确。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是一种合同行为,并未规定土地继承问题。《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只字未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并在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在概念表述上没有使用“继承”一词,而是采用了“继续承包”的表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但没有涉及家庭承包的承包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但还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似可看作是为此留下空间。个人建议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建议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改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条件和限制的条款。在《继承法》中增加相应条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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