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是一个重大的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再仅仅是从集体承包耕种那么简单且没有明晰的权利,而是拥有了对其承包经营土地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民对分配给他的承包地有多少权利?这是个既普通又专业的问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经历从过去的限制权利到现在的赋予更多权利的转变过程中。《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是一个重大的进展。按照法律逻辑,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立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向农民让渡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家庭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意味着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再仅仅是从集体承包耕种那么简单且没有明晰的权利,而是拥有了对其承包经营土地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为保护农民承包地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权利有了与国家征地权利、集体土地调整权利等相平等的地位。
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