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多年来,因征地等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屡受侵犯,集体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不稳定,收益权受损。若确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为国家所有,补偿合理,农民也会视之为一种责任和义务。但大量以公益性名义征地搞经营性建设,低价征、高价卖,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近年来,国家一直在试图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提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等政策取向。但大量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冲动并没有减弱。在耕地保护制度非常严格、征地日益困难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新的侵犯,不少地方开始改变增加建设用地的方式,以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宅基地置换等为名,打破村组界限搞村庄撤并,将结余出来的土地用作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得不到保障。今后,应合理约束政府征地和村庄整理等行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现存的政府强制征地的法律体制,通过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征地范围,使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如何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目录,如何防止以公益性用地之名拿地之后行经营性用地之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2001年国土部就曾颁布《划拨用地目录》,应以《划拨用地目录》为基础,严格拟定公益性用地目录。对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水电等能源行业,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行业,不必区分国家重点扶持与非重点扶持,而且也难以区分。另外能源交通行业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是明显具有营利性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征地成本应内化为其经营成本,不能以损失弱势的农民土地利益来补贴强势的能源交通企业。对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城市基础设施、教育设施、科研机构、体育设施、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也应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目录,详细列举,不能含糊不清,让行政或市场主体浑水摸鱼,以公益性用途免费或便宜拿地,却经营谋利或大修大建浪费土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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