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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和统一经营: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级社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在经营方式上由农户个体经营转向合作经营。人民公社制度彻底结束了土地农民所有制,形成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虽然人民公社期间集体经营的生产组织主体和核算单位经历了从人民公社向生产队的下沉,但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内容没变,一直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之前。

土地集体所有和统一经营: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

20世纪50年代中期,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想,实现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开始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195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起初成立互助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及生产所得归互助组成员私有,农民“自愿互利”实行小规摸的合作生产。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规定:“农民的土地作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使用,耕畜与大型农具等资产也归社里统一使用。初级社土地仍归私人所有,并保留入社土地参加合作社收入分配的权利。”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提出: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作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初级社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在经营方式上由农户个体经营转向合作经营。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随着合作化的大规模推进,1956年底,全国建立了75.6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87.8%,全国农村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7年,全国农民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强制性地交给高级合作社。为了扩大合作成果,尽快到达共产主义,我国又在农村全面推行了以公有化为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化浪潮,到年底,1.2亿多户几乎已全部加入2.6万多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制度彻底结束了土地农民所有制,形成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www.xing528.com)

人民公社体制最初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一大二公”即人民公社规模大,基本上一乡一社,每个公社有成千上万农户;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甚至生活资料都公有;“一大二公”导致“一平二调”(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合作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后财产上调,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如此短时间内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使上亿农户难以适应。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大量无偿调拨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做法广泛伤及农民家庭的利益,生产的积极性大打折扣。1959年至1962年,中共中央对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制度进行了几次调整,最终于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组织单位、核算单位和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位。这一人民公社体制一直实行到农村改革之前。有不少人误以为“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是整个人民公社时期的特征,但其实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建立以后,“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已经不能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这是因为基本的生产组织单位、核算单位和生产资料所有单位已经是几十个农户组成的生产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已经大为改观,平调行为也已经被中央文件禁止并要求退赔。同时,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际上已有所松动,随着生产组织和核算单位下沉到生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已经主要转为行政管理职能,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单位。

虽然人民公社期间集体经营的生产组织主体和核算单位经历了从人民公社向生产队的下沉,但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内容没变,一直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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