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二)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三)享受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二)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享受条件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孵化器对应的孵化器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二)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二)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www.xing528.com)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二)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三)享受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二)享受主体
大学科技园
(三)享受条件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科技园对应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二)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三)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九、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二)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三)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 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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