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载体主要是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空间环境、服务环境和制度环境。科技创新载体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是制度成本的控制器。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除了存在着人们直接认识到的要素成本如劳动力、资金、土地等以外,还存在着一种人们不易认识到的成本即制度成本。在几乎相同的要素成本水平下,由于经济制度的安排不同,经济活动的总成本水平是不同的,这是制度成本存在的简单证明。判断一种经济制度优劣的最重要标准,是看该制度是否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发生与深化。如果一种制度有利于交易容量的最大化、有利于经济的深化,那么这种制度的制度成本就比较低。如果一种制度不利于市场交易,使交易的难度加大,那么这种制度就具有高的成本属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职责是扶持创新型小企业的成长,因此必须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型小企业存活和壮大的环境,避免科技创新型小企业在诞生初期因自身活力较弱、免疫力较差而在残酷的外部市场竞争中夭折,提高小企业的存活率。创新型小企业对成本是非常敏感的,尤其是制度成本,往往因面临规章制度繁琐、办事难、政出多门、无端干扰等较高制度成本而难于存活,更无论进一步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创新型小企业的扶持除了提供较低廉的房租等要素成本以外,更重要的是创造了一种制度小环境。通过各种有效的孵化服务,控制了创新型小企业面对的制度成本,从而促进了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了科技创业者的积极性。可以说,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为创业企业创造低制度成本环境,比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低廉租金等资源更加重要。评价孵化器的优劣,更主要的是要看孵化器为科技创业企业创造的制度小环境的优劣,要看孵化器对制度成本的控制程度和能力的高低。以上海为例,上海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围绕促进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上海创业公共服务信息网汇编了当前上海市创业服务的主要相关政策,共分为八个大类五十四项:创业融资(8)、创业场地(7)、能力提升(4)、注册登记(9)、税费减免(6)、奖励补贴(7)、科技创新(7)、创业服务(6)。这一系列的政策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如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方面,连续出台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三个政策,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2013年,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的扶持范围扩大到本市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最高担保金额提高到200万元,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基准执行。同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的补贴。对35岁及以下青年的创业项目,经论证也可给予创业前的小额贷款担保支持,最高额度为15万元。如建设上海青年创业服务平台,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提供的信息涵盖创业培训、创业场地、创业资金、创业项目、中介服务、咨询辅导、学习交流、创业导师、创业典型等诸多内容,并且创业青年通过上海青年创业服务平台及下属各青年创业咨询点可以得到创业信息资源的智能化检索查询、创业潜力测试和创业建议书指导等三项服务。
专栏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筒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www.xing528.com)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 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 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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