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县(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9.制定《南昌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办法),由市财政设立引导资金,促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流通设施、经营网点、信息网络的建设、改造和升级,着重支持和引导商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乡级中心店、村级便利店(综合服务站)、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建设、改造和升级项目。对市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财政按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于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已享受补助的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不得再向我市申报“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
10.按照《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 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2010 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11.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 号)精神,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下来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和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所需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稳定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人心。
12.支持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鼓励其联合涉农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各类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各类协会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农民工等新型农民、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培训1000 人,培训费用由市财政按200 元/人标准予以补助。(www.xing528.com)
13.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推进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发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缓解农民融资难题。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大力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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