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方案
1.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选择改革的具体形式。
2.拟改革的企业要组织由党委成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班子,拟定具体改制实施预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3.企业在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讨论通过改制预案,并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向其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并正式上报改制实施方案。
4.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应及时审查其申请,论证其改制方案,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资产评估
1.评估立项: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国资部门提出改制评估立项申请。
2.清产核资:立项经批准后,改制企业应组织企业的有关人员根据资产评估要求搞好企业的清产核资。
3.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对企业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报国资部门、流动资产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4.评估确认: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经同级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作为企业资产转让、出售作价的基本依据。
5.改制企业应办理资产剥离、提留以及土地资产处置手续。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后,按属地原则实行社区化经营管理。(www.xing528.com)
(三)签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及缴纳认购资金和验资
1.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资产量为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制企业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竞价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并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2.国有企业在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后,应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涉及到产权整体转让、兼并及破产收购等改制形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在市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
4.涉及到企业职工自愿投资认股的,企业需与职工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认购资金。在认购资金到账后,企业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实到资本金进行验资。
(四)改制后申办设立(变更)新企业
1.企业改制时,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
2.企业改制时,需申请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照《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办理。
3.实施破产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实施破产。
4.企业职工利用安置费创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仍可享受下岗职工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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