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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及安置福利政策详解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代理,职工按正式实施的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变现资金连同拆迁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等专项用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

企业职工退休及安置福利政策详解

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本退出后,企业所有职工(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自动消失,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按市场机制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安置费,也可以采取有效资产抵扣安置费的方式,把折算的有效资产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企业。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不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的,其折算后的资产按有关规定以安置费的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

(一)目前在岗的职工和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 年(含5 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 年、女职工满25 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的职工不发放安置费,由企业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其社会保险(主要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企业部分),并一次性发给法定退休年限前的基本生活费后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应将职工档案移送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可移送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代理,职工按正式实施的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代理费(只收工本费)由企业一次性缴清(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10 年以内(含10 年)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 年的职工,参照前款执行,但只一次性发放5 年的基本生活费。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 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参照前款执行,但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以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0 年,超出规定年限的部分,由其本人全额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劳动保障代理费。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 年以上的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连续工龄每满1 年发给最高不超过800 元,累计不超过20000 元安置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2)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及时将职工档案移送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可移送人才中心,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代理费由职工本人支付。

(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保险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原在企业已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有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发给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对应进中心而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因各种原因长期离岗人员,要按照国办发〔1999〕10 号文件精神,分别不同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及时将职工档案移送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可移送人才中心,由服务中心、人才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代理费由职工本人支付。

1.对经组织安排,因本人原因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2.对长期病休人员(包括患精神病、癫痫病、工伤致残等患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病休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相应费用。

3.对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两不找”和请长假、长期外借协议的人员,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费。

4.对在企业挂编一直未上班的人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安置费。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有关证明书,但不发给安置费:(1)严重违规违纪者;(2)给中心和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企业用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安置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则上由企业按照洪发〔1998〕9 号文件精神筹措。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需变现本企业国有资产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安置的,经法定评估确认后进行公开拍卖、转让,变现所得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

2.凡以库存物资、商品折价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安置的,必须在职工本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按商品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折算成安置费数额,进行安置。

3.凡以有效资产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安置的,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照招标形式在自愿申请的职工中公开竞价进行,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www.xing528.com)

4.对城市建设改造中被拆迁的企业,原定安排回迁的沿街门面房、新门点一般不再回迁,统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变现资金连同拆迁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等专项用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

5.对以资产折算形式实施安置职工的,首先由企业按规定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按资产价值对应全部职工的连续工龄,按不低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标准折算到全体职工,同时实施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

6.对确实无力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的困难企业,其生产经营性土地一时又难以变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评估价一次性收购,并同时支付评估价款。企业所得收益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若有节余,可在行业内或全市困难企业中调剂使用。

7.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比例,积极支持困难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金的需要。改制企业全部变现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时,市财政从切块的专项资金中足额补齐。对整体改制为民营企业,同时愿意承担原企业欠的有关费用,可按相关企业以2000 年底上交的所得税为基数,超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支出,拨付给改制后企业,直至足额偿还所欠费用为止。

(四)安置中的有关问题

1.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认定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并为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对已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供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从改制企业资产出让收益中划出,交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

3.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以及未列入统筹项目的有关补贴(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在改制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提足10 年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统一管理和滚动使用,超过10 年后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支付。

4.采取先租后售改制的企业,原企业收取的租赁金主要用于支付未被聘用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和安置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费用,其次用于补交原企业职工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被租赁企业聘用的职工,劳动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社会保险费由租赁企业缴纳,并由原企业和租赁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名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将原企业社会保险账户分为账户1 和账户2,其中账户1 用于未租赁前原企业所有职工和租赁后未被租赁企业录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2 用于租赁按月为被隶用的原企业职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在国有企业中属于集体身份的职工安置费标准,按低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6.安置费的发放方式:

(1)现款发放。

(2)资产难以变现的,可将评估后企业的部分资产折算给新企业,以抵扣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并可按原货币安置费的标准再提高50%。

7.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清理,做到足额缴纳,不留欠账。企业有欠缴的(包括企业缴费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费),应补足缴纳到位。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支付安置费、工资、集资款、独生子女费等费用。

8.对市属国有资本已退出的企业,其党、团组织关系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9.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

10.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以及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标准的,均可由本人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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