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免予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部门已审定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认定的账面净资产作为产权转让的依据。
(二)企业应收账款三年以上(截止到评估基准日,下同)的,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经国资、财政部门批准,按零值计算;确实无法收回但又证据不全的,经核准,按账面值的30%计价;企业应收账款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符合坏账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作为坏账处理(按零值计算),未取得法律文书的,经核准,按账面值的60%计价。
(三)企业库存积压两年以上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和有账无物两年以上的产品,经评估后,报财政部门按资产损失予以核准;其他积压产品,视其可用程度,由评估机构按同类产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折价,报财政部门确认。
(四)企业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国家、省、市规定应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由于客观原因已完全丧失原有效能的,或经修补也无使用价值的,应报国资部门按资产损失予以核销,这些资产按废旧物资处理时须公开出售,所得收入全部转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安置本企业的职工。
(五)企业的闲置资产,经国资部门批准可从企业总资产不剥离出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置,可通过拍卖转让变现,也可通过租赁承包盘活。变现所得资金全部转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本企业的职工。
(六)改制退出企业的一般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可无偿转让给改制后的企业。市级以上知名商标使用权或所有权经评估后,报国资部门批准,可视不同情况折价转让。
(七)企业整体改制时,须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含相应土地)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在改制退出后,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即转入社区化经营管理。一时难以转入的,可暂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代管,若生活区水、电与生产区未分开的,其分开所需费用可冲抵企业资产。
(八)企业整体改制时,涉及企业办公和生产长期租用的直管公房,在企业变现资产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时,可将这类直属公房无偿划归改制企业,其直管公房变现所得全部转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职工。涉及到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将住房产权售给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应交的购房款可冲抵其安置费和企业所欠其其他费用。
(九)按孰高的原则,对改制前三年连续盈利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可按改制前三年上交所得税的平均数的30%折合成股份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作为持股权,或按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平均增值额的15%奖励给主要经营者作为持股权。此股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政府授权主要经营者对其进行管理,分红权归主要经营者,主要经营者可用每年的红利回收成实股,这部分股权在未成为实股之前,不得转让或带走。
(十)为了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参股,改制企业在有净资产的情况下,可以设置职工责任股。责任股的设置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1)分配责任股。在企业净资产中,切出一块作为职工责任股分配给在岗职工,控制在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下(含30%),主要经营者应持大股。(2)配置责任股。即按职工自愿募股数额,采用1:1 的比例,从净资产中切出不高于50%给在岗职工配置责任股。以上两种方式产生的责任股,所有权仍为国家。职工享有分红权同时承担企业风险责任,即企业有利润时职工有分红权,企业发生亏损,由职工股承担责任股的损失。职工可用每年所得红利将配置责任股回购成实股,配置责任股在未成为实股之前,不得转让或带走。
(十一)整体收购资大于债的企业,净资产按竞标价或议标价购买,对一次性付款的,其购买价可按应付款总额下浮30%;采用分期付款的,应资信状况良好,并能提供相应担保,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30%。未付款部分作为收购者向政府财政的借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到期不能付清的,首期付款不予退回,企业全部资产可另行转让或转为国有股权。在收购款未全部付清之前,不予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收购者也不得将该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或押抵。(www.xing528.com)
净资产数额较大,整体收购有困难,但收购者收购部分资产后,已达到对企业控股的,未收购的那部分国有净资产经国资部门批准可设为国有特种股,在三年内既不派董事也不参与分红,三年后可由出资者继续收购或由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国有股权。
承债资产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债随资走。
(十二)资不抵债的企业,其资产小于债务的差额部分首先用同级政府部门历年给企业的借款和“拨改贷”转资本金进行抵补,抵补不足的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补。在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购买者可采取三种方式购买。一是现款式购买,即买方按竞标价或议标价现款购买有效资产。二是部分现款部分承债式购买,即买方支付部分现款购买部分资产,其余资产承担等量债务买断企业产权。三是全部承债式购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按实际出资额办理法定出让手续。
(十三)非市本级国有企业、个私企业或原企业职工组建的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收购资大于债的国有企业,在职工自愿和企业所拥有资产范围内,所接收的改制企业职工可按人均不高于3 万元抵扣企业资产,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新企业以后与这些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参照本《实施意见》付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十四)采取先租后售改制形式的,对资产租赁者能按时足额交纳租赁金的,且累计交纳的租赁金达到了所租赁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时,在不欠应缴费用的情况下,可采取以租赁费抵扣出让金的方式,将其租赁资产划归租赁者所有。租赁者累计交纳的租赁金未达到所租赁资产的价值,其差额部分租赁者可付现款购买,付款后在不欠应缴费用的情况下,可将其租赁的资产转为租赁者所有。但涉及土地过户的,仍要按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转让价格可在评价的基础上优惠5%。
(十五)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六)在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涉及所退出资产的过户、办证等,属市本级收费的,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十七)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在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每年从市政府安排的解困资金中切出4000 万职工安置资金转入专项资金账户,优先用于国有资本退出后能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并迅速使其发展壮大的企业。同时,市属企业在国有资本退出中的收益也全部转入专项资金账户,原则上还用于其系统内的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由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使用,按批准企业改革方案的先后顺序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付手续,用完为止,不再追加。
(十八)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产权制度改革,对先改制的企业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享受以下优惠:(1)在本《实施意见》执行的第一年内进行改制的企业,其净资产折价再下浮5%;职工安置费提高5%。(2)在本《实施意见》执行的第二年内进行改制的企业,其净资产折价下浮2%;职工安置费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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