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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供销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次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均转入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由该中心全权掌控。国拨土地出让金返还由市供销社统一掌握调剂使用,对企业资产变现用于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供销社统一负责管理。直属企业资产的下列各项处置均须报市社审核。所有企业资产变现后的款项统一交市供销社专项管理用于企业改革和清偿债务。

南昌供销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9〕5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及洪发〔2001〕8 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深化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扭转直属企业困难的局面,参照赣府发〔2002〕19 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1999)5 号文件为指针,以洪发(2001)8 号文件为依据,参照赣府发(2002)19 号文件精神,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改革、改制,达到转变企业产权结构、转变职工身份、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新机制的目的。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活的原则,对所有直属企业全部进行产权转换,对所有职工全部推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

(三)坚持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资产归市供销社集体所有的原则。

(四)正确处理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鼓励职工参与新企业持股,经营管理骨干多持股,经营者持大股。

三、改革范围及形式

(一)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包括市供销社所有直属企业及其所有职工。

(二)改革形式

以直属企业资产变现,依法有偿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社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逐步退出现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吸引各类资本进入社属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形式。

四、直属企业资产的处置

直属企业资产变现须经市供销社批准。本次市供销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均转入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由该中心全权掌控。国拨土地出让金返还由市供销社统一掌握调剂使用,对企业资产变现用于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供销社统一负责管理。直属企业资产的下列各项处置均须报市社审核。

(一)经营性资产的界定

除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为企业经营性资产,含全部已入账和未入账的资产、有价证券、企业股权在合资企业投入资产、其他权益以及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界定为:2001 年8 月31 日以前设立的离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已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及直接配套设施。凡未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场所、办公楼、食堂、医务室及可出售的商品房等,不列为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计入企业经营性总资产内。无形资产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企业信誉等级、名称、商标、专利、技术成果、商品特许经营权等。土地按评估值扣减处置费用后确定资产值,计入企业经营性资产内。

(二)资产的清理、清查、评估和审定

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应首先对现有一切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和核实,再由市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派工作组,在企业清理、清查、核实及2001年年底资产评估报告和结论的基础之上,按现时市场价真实、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复查、评审,并报市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债权债务的核查和落实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和借改制逃废债务。对核实后有效的债权由企业组织清收,呆坏账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供销社批准核销;对核实后的债务,所欠内部职工债务在改革时全部清付,系统内往来报市供销社协商清付或暂挂;所欠系统外债务分有效债务和呆坏账,报市供销社审计核准后清付、暂挂或核销;所欠银行债务按市供销社与银行达成的协议的还款数额,在资产变现时优先安置职工后由市供销社统一组织还款,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企业,也可采取与主要债权银行协商一致,报市供销社批准后,采取债随资走、资产抵押或债权转股等形式来处理银行债务,与银行达成协议减免的债务部分,在还清协议承诺还款部分后报市供销社会同银行予以核销。

(四)不良资产的核销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潜亏、报废、呆坏账等各种有问题资产,经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准,可以通过冲销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处理,其中坏账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五)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认为应列入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应找出原始资料作详细的登记造册,说明理由,由市供销社核实认定后予以剥离。剥离后委托改革企业管理或移交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管理。

(六)社有净资产的提留

企业依法经评估并经市供销社核实确认后的社有净资产,经市供销社批准核销和剥离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提留:

1.提留离休人员的基本保障的资产;

2.提留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的资产;

3.提留退养安置类人员和协保安置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社保金(含欠交部分);

4.提留离休、退休、退养安置类及协保安置人员进入市供销社托管中心后的医疗及医疗保险费用;

5.提留离休人员的非统筹费用;

6.提留在职职工的安置费,即生活补偿金及改革前单位所欠社保金;

7.提留按政策规定的已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8.提留按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社保费;

9.提留市以上劳模的补助费;

10.提留工伤致残人员(包括精神病、癫痫症等患者)的经济补偿费;

11.提留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生活补助费和独生子女补助费;

12.提留职工已参加房改房的房屋维修基金

(七)企业产权转让与资产出售

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必须报市供销社批准,并参考资产出让专项评估价值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或出售价格。凡按照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其实际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所采用的形式应为公开协议出售或拍卖。企业整体转让或股权整体转让,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在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购买方无权自行处置该项资产。所有企业资产变现后的款项统一交市供销社专项管理用于企业改革和清偿债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剩余资产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运作,使之保值增值。

(八)经以上提留并按协议清偿银行债务后,剩余社有资产可通过控股、参股、租赁和抽回的形式进行处置。

五、职工身份的转变与安置

(一)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到期的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续签。

(二)各直属企业所有职工年龄、工龄计算及社保费缴交的截止时间均为2003 年12 月31 日。2003 年12 月31 日后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直属企业,职工个人补偿金及社保金亦不再顺延计算。

(三)各直属企业全体职工全员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依法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按退养、协保、补偿的标准分类安置。大集体、小集体编制职工与长期固定职工(含合同工)标准等同。

1.退养安置类

凡符合下列任一项条件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者,可实行内部退养。其档案移交市供销社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逐月为其缴交养老保险金至退休,由企业按182 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其至法定退休年限前的基本生活费。

(1)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 周岁、女满50 周岁,下同)不足5 年的职工;

(2)连续工龄满30 年的男职工;

(3)连续工龄满25 年的女职工。

2.协保安置类

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上10 年以内的职工,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者,可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档案移交市供销社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逐月为其缴交养老保险金至退休,由企业按182 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 年的基本生活费。

符合下列任一项者,可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档案移交市供销社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逐月为其缴交养老保险金,但年限最多不超过10 年。超出规定年限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由企业在与职工清算时从其基本生活费中一次性代扣,向有关机构全额缴纳。由企业按182 元/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 年的基本生活费。

(1)1954 年1 月1 日至1956 年6 月30 日期间出生,进入了市再就业中心的男职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 年以上的现役军人配偶;(www.xing528.com)

(3)市级及其以上级劳动模范

(4)残疾人(含患精神病、癫痫病职工,并须有原发残疾证和原发病史记录)。

3.补偿安置类

除退养安置类、协保安置类外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每满1 年发给800 元安置费的标准予以安置,职工本人档案移送到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移送到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由中心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企业为其支付第一年的代理费,其余年限由职工本人支付。

4.特殊情况

(1)工伤致残、患有职业病、精神病、癫痫病,并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档案移交至市供销社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逐月为其缴交养老保险金至退休,并由托管中心按182 元/月的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限。

(2)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两不找”和请长假、长期外借协议的人员,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根据原协议有关约定酌情处理。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相关政策发给相应月份的基本生活费和由企业支付社保金。

5.企业与职工间的欠款

(1)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办结之前,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独生子女费等,经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应与职工清算,并一次付清。

(2)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办结之前,职工欠企业的各种款项应及时清算并用现金偿还,或用补偿金抵扣,清算抵扣后仍欠款者,应一次性以现金付清,否则企业将予以追诉。

6.凡在2003 年12 月31 日前,个人不愿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职工,企业将停发其工资或下岗生活补助费,停交社保费,并将其档案转交市失业保险中心。

7.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及时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有关证明书,但不予以补偿。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5 天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或者拒不执行所在企业所作行政决定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其所在企业造成损害,且超过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补偿金的;

(3)承包、租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所欠费用超过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补偿金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服实刑(不包括缓期执行)的职工,不论其年龄、工龄,均参照补偿安置类标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龄自最后一次刑满释放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六、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以下费用,经南昌市供销合作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托管中心继续发放。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资金(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离休人员的特殊经费和非统筹费用);

2.市级以上劳模的补助费;

3.按政策规定的已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二)凡进入托管中心的离休、退休、退养及协保人员,在条件成熟时将逐步为其启动医疗保险。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后至医疗保险启动前期间的医药费,按照南昌市供销合作社即将颁布的《南昌市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三)凡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下浮了的职工工资差额,一律不予补发。

特殊情况;2000 年元月至2002 年12 月在岗(不含轮岗)且整月未发工资的职工,经市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可按其1994 年档案工资50%的标准,补发其缺领的工资。

(四)各类挂编人员,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发给有关证明书,但不予补偿。

七、新企业的组建与股权设置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市供销社对新企业行使出资人权益和行业管理职能。新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多元化投资的市场化竞争主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机制、用工机制和分配机制。

(一)股权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企业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社有集体股(也可不设立)、自然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剩余净资产的还可设置配置责任股。

1.社有集体股。产权属市供销社所有,市供销社根据持股量的多少派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行使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

2.自然人股。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职工个人以现金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入股,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行使股东权益。

3.社会法人股。社会法人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行使股东权益

4.配置责任股。为了鼓励职工参股,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后有剩余资产的,经市供销社综合平衡调剂用于系统内困难企业改制和还清银行借款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并经市供销社批准,采用1:0.5 的比例,从净资产中切出不高于30%的资产借给自愿募股的在岗职工配置责任股,主要经营者持大股,并与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履行相关借资手续。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不欠国家税收并实现资产增值的企业,经严格审计和核实后,经市供销社批准可将近三年内净资产平均增值额的15%,奖励给主要经营者作为配置责任股持有。配置责任股所有权仍为市供销社。职工在三年内享受分红权同时承担企业风险责任,即企业有利润时职工有分红权,企业发生亏损,由职工股承担责任股的损失。职工可用每年所得红利将配置责任股回购成实股。配置责任股在未成为实股之前,不得转让或带走。三年后,市供销社将剩余责任股转变为社有集体股,行使出资人资格;或抽回交市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

(二)股本的设置和持股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

股东数额在50 名以内的,可由法人和个人直接持股,个人股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置。职工以转变身份补偿金以外的自有资金认股,可以继承、转让,但不能退股。

股权尽可能向经营者和管理层(含技术骨干、主要营销人员)集中,经营者持股量必须达到普通员工平均持股量的5 倍以上,管理层按不同层次持股量应达到普通职工的3 倍以上。

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优惠措施

本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完成期限是2003 年12 月31 日,优惠措施为:

(一)补偿安置类职工,凡在市供销社批复其所在企业上报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之日起30 天之内,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可按其补偿金的10%比例,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职工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认购本企业社有资产股份,且资金一次到位,在价格上优惠10%;认购企业股份超出补偿金以外的个人出资部分,凡资金一次到位的,优惠20%。

(三)凡购买改制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10%;首期付款50%以上,一年内全部付清的优惠5%。

(四)凡租赁改制企业资产的,一次性付清3 年租金的,优惠20%的租金(临街店面除外)。

九、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严肃认真的工作,政策性强,市社各直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党、政、工要通力协作,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市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二)市社各直属企业应成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明确任务,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三)市社各直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根据企业实际,认真制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后,报市社批复实施。

(四)市社各直属企业在整个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推动资产变现,千方百计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筹集资金。

(五)市社各直属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职工,把任务和要求告诉职工,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用好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及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支持企业改革。要正确处理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及时消化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矛盾上交,在重组新企业时要尽可能吸纳原企业职工再就业,始终保持稳定。

(六)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率先垂范,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各级党委、政府及市供销社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带头拥护并参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组织、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顺利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七)市社各直属企业不得借产权制度改革之机隐匿、转移、毁损和擅自处置资产,不得侵占或私分社有资产,违者一经查实,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OO 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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