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3 月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为全市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供销企业在中共南昌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组织,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
第二条 本社的基本任务是:高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贯彻执行“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政治挂帅,贯彻群众路线,发展商品交换,稳定市场物价,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保障需要,增加积累,支援建设,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按比例地、高速度地发展”的方针;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大部分农村产品的收购,组织农村商品的供应,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并负责领导农村市场。
第三条 本社为实现第二条所规定的任务,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编制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商品、资金、基建、劳动工具等经济计划;审核与批准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企业的上述经济计划,组织与监督其完成;
(三)指导和检查所属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企业有关收购、供应、生产加工等经营业务和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市场物价、储运保管等工作;
(四)接受国家委托,组织和指导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社企业办理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业务;
(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根据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以及兼顾工农、城乡、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与国营企业、工业和手工业企业等签订协议或合同,组织货源,采购商品,供应所属农村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销社企业零售网点的需要;根据国家委托和上级社交付的任务以及人民公社各集体经济核算单位和社员群众的推销要求,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工业原料,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自营业务,并且在购销业务当中,加强调查研究,推行合同制度;
(六)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供应和收购经营部门及仓库、转运、加工等业务机构;
(七)制定全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方案,指导和检查所属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发展社员,巩固组织和对社员的教育工作;
(八)领导和监督所属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城市消费合作社遵守社章和民主制度,保障社员权利;
(九)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解决所属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供销企业的财产纠纷;
(十)领导与组织在职干部学习。
第四条 本社在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
第五条 本社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并参加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为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址设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11 号市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 社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八条 社员须向本社缴纳股金,其数额为本单位吸收股金的5%。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上级社的决议和指示;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告;
(三)遵守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召开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四)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条 社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市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向本社提出各项业务及工作要求;
(三)利用本社业务和其他方面的设施;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社员对本社负债责任以其所认股金为限。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须经各级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退社,退社后其股金于该社年终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有亏损时扣除其应摊金额,所交各项基金不退。
第十三条 社员如违反本社章程或本社决议,情节严重者,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改组,必要时得经市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开除。被开除的社员不服时可向上级社申诉。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简称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市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供销企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规定(其后由上一届理事会规定),代表任期5 年。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未当选为本届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供销企业党政领导,可列席本届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市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方案;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会的监事;
(四)审查并处理社员对本社理事会、监事会不法行为的控诉;
(五)决定接收或开除社员;
(六)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七条市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每5 年举行一届,由本届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的决议;二、监事会的决议
三、社员代表1/3 以上的联名;
四、上级社的指示。
第十八条 市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开会日期、地点和讨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开会前十五天通知各社员代表。市社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方得开会;但如有修改章程、选举理事和监事、开除社员等议案时,须有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市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市社社员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记录须由主席团签署决议,报上级社备案。社员代表大会记录和代表名单由理事会保存。(www.xing528.com)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社的管理机关,由市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1-7人。理事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3 名,在理事会中推选。理事任期5 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市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指示;
(二)召开市社社员代表大会;
(三)对外代表本社和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
(四)发出有关全市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
(五)签订协议、合同或契约;
(七)管理和保护本社财产;
(八)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
(十)任免和奖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人员;
(十一)办理本章程所规定和上级社所指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个别理事对某项有异议时,得提出书面意见,附入记录。会议决议与记录簿由理事会主任和出席理事签署。理事会开会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社所属农村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供销企业的理事、监事,如有犯严重错误使该社社有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社员如有违犯国家法令、社章、社员群众利益,或与本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撤销。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市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1-6名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 名,在监事中推选。监事任期5 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理事会对本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
(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检查本社工作人员有关无徇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四)向市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就每次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建议送交理事会,理事会接到该建议十五日内应召开监事列席的会议进行讨论,否则即需要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须由出席监事过半数方得决议。会议决议与记录簿,由监事会主任和出席监事签署,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异议时,得将其意见附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得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的会议。
第五章 资金与盈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业务经营所需的资金,除积极筹备和增加自有资金外,不足部分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
第三十条本社的自有资金来源是:
(一)股金;
(二)特种基金;
(三)盈余积累;
(四)不需要返还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年终盈余,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扣除应交所得税后,其他盈余部分,由理事会依照上级社指示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亏损时,以公积金、公益金依次弥补。
第三十三条 本社各种基金的支付,按上级社规定办理。
第六章 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等重要问题,完全服从党组织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政治工作,经常地通过各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总路线;进行阶级和阶级斗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政治观点,提高社员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供销合作社,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证本社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全体职工必须做到:
(一)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关心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与群众同甘苦,不搞特殊化;
(二)办事实事求是,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如实反映情况,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社指示;
(三)贯彻勤俭办社,勤俭办企业的方针,认真实行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增强积累,爱护公共财产;
(四)坚决反对商品“走后门”,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问题,是阶级斗争在经济战线上的反映。必须把限量供应商品的账目,定期向群众公布,依靠群众监督做好商品分配,杜绝商品“走后门”,巩固社会主义商业阵地;
(五)不断提高革命警惕性,加强本社的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了搞好企业管理,本社理事会在职工中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技术革命、技术革新,建立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上级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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