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 1955 年以前,市合作总社副科以上干部(含公司正股级以上干部),按照市委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名,市委组织部审查的程序,市委报请省委同意后下达委任状。
建社初期,各级供销社的正职较当地政府其他部门高配一级。基层供销社(当时按区设置)主任一般由副区长兼任,市合作总社主任一般由副市长兼任,如1951 年3 月至1952 年12 月,就由时任南昌市副市长李文科同志兼任南昌市人民政府合作事业管理局筹备委员会和南昌市合作总社筹备社主任。
建社初期,城市消费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962 年7 月,市供销社恢复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供销社干部配备原则,各级供销社的正职应配备同级党委委员(即县级为县委副书记或有县委委员身份的副县长,乡级为乡党委副书记或有乡党委委员身份的副乡长),如1962 年8 月市委任命于正远同志为南昌市供销社党委书记兼主任。同年12 月,于正远同志改任市供销社党委副书记兼主任,市委任命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委员侯中和同志任市供销社党委书记。
1963 年以后,市供销社系统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理事会理事和监理会监事,按照社章规定,由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供销社共同提名,选举后报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备案,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命。各级理事会所属科(股)长(包括企业经理),分别由各级理事会提名,按干部任免程序上报和任命。一般干部和职工由各级理事会自行安排和管理。1968 年8 月,市供销社被撤销后,原供销社干部民主选举制度停止。
1979 年5 月,市供销社第二次恢复成立纳入政府序列,干部实行委任制,市供销社正副主任,均由市委任命,市社副科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任命,企业副县级以上的党委书记和经理由市委组织部任命。企业副县级以下干部由市社党委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县级供销社副主任以上干部由县委任命,县供销社股长、企业经理、基层社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审定,供销社党委任命。1983 年后,根据省委《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市供销社副主任以上干部由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命,企业副县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定,市供销社党委任命。市社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和企业副县级以下干部,均由市供销社党委审定和任命,县供销社正、副主任,改由县委组织部任命,机关副股级以上干部,企业正副经理,基层社正副主任均由县供销社自行任命。1984 年初,市供销社第二次撤销后,执行商业干部管理制度。
1991 年4 月,市供销社第三次恢复成立,1995 年以前执行1983 年的供销社干部管理制度。1995 年以后,市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市供销社正、副主任由市委审定,市委组织部任命,企业在未取消行政级别前,副县级以上干部实行备案制,市供销社党委审定和任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企业正副经理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均由市社党委审定和任命。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均由市社党委自行任命(党办或组织人事科科长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并备案、监察室主任报市纪检委审定并备案,机关专职副书记报市直工委审定并备案)。县级供销社干部管理制度没有什么变化。
劳动工资 解放前,南昌市私营商业店员工资,历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无固定工资,职工收入按企业经营情况拆账或提成,如饮食、旅店、浴池店员的主要收入则以小费为主。小费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营业内的加一小费,由企业全体职工分成;二是营业外的堂口小费,由服务人员分成;另一种形式是确定月工资,以薪米来代替,辅之以付给节赏、压岁钱、小费、年终双薪等变相工资。
解放后,建社初期合作社职工工资,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标准,以级别确定每月工资分,供销社职工为每月110 分至256 分,级差为20 分到26 分,发工资时,按国家当月公布的分值计算。市社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和薪给制两种形式。建社初期,市合作总社筹备社自成立以来,全部工作人员52 人,其中供给制8人,薪给制44 人,供给制又称包干制,供给制工资包括职工本人生活费、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薪给制为等级制的工资制度。二者工资额均以工资分(以下简称分)或“九二米”来计算。省社规定省社(局)正、副主任(局长)为780 斤(235 分)—480 斤(145 分);正副处长为600 斤(181 分)—400 斤(121 分);正副科长为448 斤(133 分)—270 斤(81 分);处以下科长、科员为360 斤(109 分)—210 斤(63 分);各行、专、市科员为300 斤(90.5 分)—210 斤(63 分);县社股长、省社办事员为270 斤(81 分)—120 斤(36 分);勤杂工210(63 分)—120 斤(36分)。工资分的分值按每月10 日、25 日2 天公布的5 种实物(每市斤九二米、每市尺龙兴细布、每市两麻油、每市两青盐、每市斤松柴)的零售市价为计算单位。分值与工资分相乘,为每月应发的工资,分上半月15 日和下半月30 日两次发放。这就是人们流传至今“赚分”的由来。
1952 年3 月,全省合作社系统供给制人员开始增加津贴,执行的津贴等级为5 等1 级—10 等1 级,津贴金额(旧币)为78.42 万元—4.1 万元。
1954 年11 月以后,全省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订的《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6 个等级,最高1 级为286 分,最低16 级为78 分,区或相当于区一级供销社正副主任的工资标准为1 级286 分—8 级156 分;会计、组长为4 级220 分—10 级131 分。同年12 月,全国总社又制定《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人员工资标准的规定》,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县以上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的工资,由原来行政或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标准,改为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的工资标准,共21 个等级,最高一级800 分,相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9 级的标准,最低21 级90 分,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29 级的标准。
1955 年8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全市供销社系统废除“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原部分人员的供给制工资随之改为工资制。但基层社自1954 年实行的工资标准等级不变,“工资分”则改为货币制,最高1 级为76 元,最低16 级为18 元。
1956 年6 月,全国统一实行工资改革。市供销社系统各级营业员、保管员、收购员和学徒的工资标准,南昌市区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五金机械、仪器仪表、交电、化工染料、照相器材、药品药材为第一类;布匹、针纺织品、钟表眼镜、文体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油漆涂料、钢铁建材、肉食、水产为第二类;蔬菜、日杂器具、糖烟酒及煤薪为第三类,每一类为五个等级。县以下实行“二类六级”工资制:药品药材、布匹、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钟表、五交化、肉食、水产为第一类,其余为第二类,每类分六个等级。
1963 年供销社经营机构工资等级分为一到二十级,相等于国家机关的十一级到三十级的工资标准,南昌市公司工资标准为四级到二十级,县公司为七级到二十级。同年8 月1 日,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工资标准,营业员、保管员、收购员分十一级工资,市区二到十级,县以下三到十一级。其中一到五级与国家相关十七级到二十一级相似,六到十级较国家机关二十二级到二十六级少2 元左右。十一级较国家机关二十七级少3—3.5 元。1968 年8 月供销社撤销后,执行商业十一级工资制。
1973 年,供销社系统对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行政24 级以下,企业8 级以下,普调一级工资。
1977 年,供销社系统进行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其幅度为40%。但行政级别17 级以上及与17 级工资相当的干部不参加调整工资。1971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十一级工和1966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十级工,调整工资不受40%的限制。
1980 年调整工资的升级面为40%,并取消了工资标准中的十一级工资。
1982 年10 月,县供销社机关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的单位。
1983 年底至1984 年初,全系统进行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
1985 年,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实行六类工资。商业、供销企业行政干部执行六到十五级,职工为三到八级(级别越高,工资越高),并在每级中增加副级(半级,在当时属于地方上一个创举)。同时,进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经济效益以1984 年实际上缴税利或前三年平均数酌情核定指标,上缴税利每增加1%,企业工资总额增加0.3%到0.7%,税利下降工资总额酌情下浮。
1991 年4 月,市供销社恢复成立后,流通企业实行“四放开”改革。自1992 年开始,供销社企业在劳动分配上陆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收入同劳动成果挂钩。
1993 年底,市社机关进行工资套改,此次套改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分别由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等四部分组成,加上未被冲销的各种津贴、补贴为工资总额。
1994 年底,市社直属企业全部套改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包含4 个单元,即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辅助工资等三种。从执行情况看,由于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难于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只当作档案工资,普遍发放档案工资的60%—80%。到20 世纪90 年代末,市直属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制度,一部分职工选择离岗另谋生路,挂编在原企业,一部分职工在家待业,企业只发放110—200 元的生活费,直至2003 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1995 年市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后,其工资仍执行原行政机关工资制度。
2006 年1 月1 日,国家实行《公务员法》。经省人事厅批复,市供销社为全市第一批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单位,并进行公务员登记,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机关干部和公务员一样,每两年晋升一次职务工资,每5 年晋升一次级别工资。自2007 年开始,第二次进行工资改革,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大部分组成(简称阳光工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津贴补贴统一由市财政发放,办事员为每月1550 元,科员为1650 元,副科(含副主任科员)1750 元,正科(含主任科员)为1850 元,副县(含副调研员)2000 元,正县(含正调研员)为2200元。除此之外,另增发第13 个月工资。为增加机关干部福利,市委、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对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然后评一、二、三等奖3 个奖项,以三等奖(办事员)为基数,按每上一档奖项上调10%,职务每上调一档增加10%的比例发放奖金。除此之外,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名目繁多的奖金和过节费等。
1963 年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963 年供销合作社经营机构工资等级 单位:元
注:劳动部(63)239 号通知摘录。
1963 年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 单位:元
劳动部、商业部(63)中劳薪字第239 号、(63)商工联字第353 号通知附件
1985 年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干部工资等级标准
1985 年市供销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1987 年江西省辖市、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1987 年江西省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1985 年市供销合作社干部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江西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从199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www.xing528.com)
续表(从199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单位:元
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1994 年) 单位:元
1994 年企业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工资标准(1994 年) 单位:元
1994 年企业领导干部最低档工资标准
票证管理
票证起源于1953 年实行的粮油统购统销政策。购买商品必须凭票证供应,成为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特征。小小的票证,记载了南昌市供销社的辉煌,南昌市供销社是南昌市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机构,和市商业局一样,成为市政府“搞活流通,保障供给”的左臂右膀,在人民群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良好的口碑。以1962 年南昌市商品供应人口为例:供应人口为81.45 万人(不包括部队系统),其中市区59.6 万人,郊区农业人口10 万人,南昌、新建两县机关(含中央、省直属工矿企业)3.75 万人,恒湖农场2.35 万人,江西蚕桑场3.12 万人,云山3.65 万人;市区供应户数为11.5 万户,郊区为1.5 万户,供应总户数为13 万户。小小的票证和千家万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市供销社经手的票证品种达26 种之多。
票证是由票和证共同组成的。票和人民币一样重要,大部分票可以和人民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有钱没有票证买不到商品,没有票证就意味着与商品绝缘。供应证是地方政府的一大发明,每一户人家中有两个本本,一个是户口本,另一个就是供应本。在人民群众看来,供应本甚至重于户口本,没有供应本,生活所需必需品就无法保证。
1954 年9 月14 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使供销社成为票证管理的主要机构之一。办法实行之初,每人每年发放布票30 市尺,以后逐年减少,至1961 年,每人每年只发放布票2.8 市尺,加5 市寸鞋用布,共计3.3 市尺,非农业人口增加2.5 市尺。这意味着每年发放的布票一年中每人只能做一件衣服(做了上衣,就不能做裤子)和一双鞋。
1955 年,国家开始加大布票供应的范围,对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线毯、毛巾等主要针纺织品实行收取布票供应的政策。若干年后,又从布票衍生了很多品种,如毛巾票、卫生衫裤票、线毯票、棉毛衫裤票、手套票等等。同年,对供销社经营的煤油也实行凭煤油票限量供应的政策。
1960 年,对饮食业经营的主要食品、糕点、饼干,按粮食用量核收粮票。同年,对纯棉绒制品、毛巾、手帕等小针织品和布鞋、缝衣线等也实行票证供应。1961年,除棉、针织品等商品凭票供应外,对卷烟、鱼、肥皂、手表、火柴、绒线手套、蔬菜、咸菜等商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对酱油、醋、铁锅、煤炭、尼龙袜、尼龙汗衫、背心、钢精锅等商品实行凭票不定量供应。1962 年2 月,对化学纤维与棉混纺织品按棉比例实行折收布票。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商品货源紧缺现象有所缓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对商品票证作了新规定。1970 年,对小针织品恢复免票供应;1973 年,煤油取消凭证供应;1976 年,缝纫机恢复免票供应,对柴油实行“统一分配”,定量供应;1978年,恢复煤油凭票定量供应,汽油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70 年至1983 年,每人每年发放布票16.5 市尺。
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商品开始免票供应。1982 年,主要针织品免票供应;1983 年,名牌自行车、缝纫机、茅台酒等商品实行凭票供应;1984 年,棉布、絮棉免票供应;1989 年,自行车、缝纫机、茅台酒等商品免票供应。从此,基本取消商品凭票供应政策,全部由市场调节。至此,伴随广大人民群众35 年的票证,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除全国通行的票证外,各地根据当地商品供应情况,制定了很多地方票证。南昌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1962 年的必保商品供应定量标准为例:
1.火柴每户每月4 盒;
2.肥皂每人每月0.5 块;
3.卫生用纸(俗称草纸)成年妇女每人每月0.5 斤;
4.猪肉每人每年7.5 斤(具体安排:春节1 斤,元旦、端午、中秋、国庆各0.5斤,平时4—12 月份各0.5 斤);
5.鲜蛋平日不作安排,只在春节、端午可安排每人一个;
6.家禽全年每人一只(中秋、国庆安排);
7.水产品每人全年6 斤(具体安排:春节1 斤,端午、中秋、国庆各0.5 斤,平时1—3 月份1 斤,7—12 月份各0.5 斤);
8.蔬菜每人每天1 斤;
9.食糖每人每年1.9 斤(儿童另增加2.7 斤,郊区每人每年0.5 斤,农村每人每年0.2 斤);
10.卷烟:市区每人每月8 包,郊区每人每月3 包。
从1954 年到1989 年,这35 种的商品供应办法几乎是没有什么变化。以1962 年南昌市供销合作社商品供应办法为例,共有五种供应形式:
1.凭票、凭证定量和凭证不定量;
2.照顾特需;
3.专项安排;
4.分批安排、民主评议、轮流供应;
5.敞开供应。
在商品十分匮乏的年代,民间流传着许多有关商品紧缺的趣事,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供销社在人民群众的地位和作用是多么重要。
“老三件”:一对新人结婚,必须置办手表、自行车、缝纫机这三大件,否则女方对婚事拖着不办。在当时拥有一辆名牌自行车,如永久、凤凰、飞鸽牌自行车,就像现在拥有一辆宝马轿车那样招来路人的赞叹和羡慕。要想如愿买到这三大件,在农村,基层供销社主任十分吃香,男方就要托关系、递条子,千方百计从供销社主任手中拿到票证。到结婚的那一天,供销社主任能成为宴席上的座上客,自然又是这一家人的无上光荣。
置办新衣服,是儿童和青少年的最爱。在商品紧缺的年代,一家人(按五口之家计算),一年得到的布票也只有10 多市尺,只能置办一件新衣服,一般也是在春节期间家中的老大才能办到,老二、老三只有拣老大的旧衣服穿。而成年人的一件衣服,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在那个年代,供销社门市部卖布剩下的布头子,因为不收布票,成了抢手货。而要买到布头子,女售货员成了香饽饽,左邻右舍的邻居只有羡慕的份了。
起早排队买猪肉,那是常有的事情。要想买到好一些的猪肉,恐怕要半夜三更去排队,临出门时父母还一再叮嘱要尽量多买肥一点的猪肉,少买骨头和瘦肉。
在商品十分匮乏的年代,商品敞开供应是南昌老一辈人的希望和梦想。无论是何种形式供应商品,只要货到供销社的门市部,在供销社门市部门前早早就排起了一条长龙般的队伍,成为那个年代城乡一道特有的风景线,更不要谈商品敞开供应了。市场经济年代讲究的是“顾客就是上帝”,而在计划经济年代,供销社的职工就是上帝,是人见人求的上帝,只要家人、亲戚在供销社干事,就可以买到便宜的商品、紧缺的商品和不收票证的商品。这一切成为老一辈供销人难以忘怀的美好回忆和从心底发出的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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