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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下的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及投资控制限制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成后市合作总社与市商业局合并,这批基本建设成果随之转入国营商业企业,再也没有回到市供销社系统。并规定县和基层社之间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不能互相调剂使用;供销社的折旧基金和建设基金,不得调给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公私合营企业使用。1979 年5 月,市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基本建设属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由国家财政拨款,计划内预算外安排的,由部门和企业自筹。自市供销社恢复以来,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迎来了基本建设第二次高潮。

基本建设管理下的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及投资控制限制

供销社的基本建设是围绕供销业务开展的,由于全国刚解放不久,市区旧社会的合作社资产由省社接受,市供销社基本上是白手起家,建社初期缺乏开展业务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如办公室、宿舍、仓库、门市部、加工厂、运输工具等。为解决营业用房,基本上利用农村闲置的祠堂寺庙或接受的公产开展营业活动。从1952 年开始,市合作总社的基本建设才刚刚起步,基建投资与管理,基本上是由本系统自筹、自批、自管。由于公共积累少,投资规模也不大,1954 年由省社投资30 余万元,在南昌市建设一批合作油脂、被服、制帽、制线、制糖、制冰和汽水厂房建筑和设备。建成后市合作总社与市商业局合并,这批基本建设成果随之转入国营商业企业,再也没有回到市供销社系统。

1955 年末,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编制1956 年基建计划的指示》,省社规定凡新建、修理、设备购置,其单位价值省供销社在2000 元以上,市(县)供销社在1000 元以上,基层社在500 元以上的,均作为基本建设,列入年度计划,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

1962 年7 月,市供销社恢复成立,开始了基本建设新高潮。资金来源:1963年恢复供销社集体所有制,各级社均实行按税率39%交纳所得税,税后盈余按县以上供销社提17%、基层社提9%作为基本建设基金,由市供销社统一集中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1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社审批;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社审批报全国总社备案;1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社审批。并规定县和基层社之间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不能互相调剂使用;供销社的折旧基金和建设基金,不得调给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公私合营企业使用。

1964 年以后,由于基建任务的增加,市供销社增设基建储运科。原规定1 万元以上项目由省社审批,改为5 万元以上由省供销社审批,5 万元以下由市社自行审批。

1968 年,国家计委将供销社的基建计划下放到省,省又下放到地、市、县,从此,基层供销社的基建计划,由系统管理改为地方管理,不再纳入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基建计划。

1979 年5 月,市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基本建设属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由国家财政拨款,计划内预算外安排的,由部门和企业自筹。

1980 年以后,对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一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再列入年度实施计划。(www.xing528.com)

1983 年,供销社实行利改税后,基本建设资金又改为自筹。1984 年6 月,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改革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县以上供销社基建投资未列入税后留利的,仍由国家财政拨款,基层社照原规定执行。并规定各级社一律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恢复提取公积金制度,不再单独提取建设资金,今后基建资金在公积金内开支,公积金提取的比例,不低于税后盈余的50%。

1985 年后,国家对供销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即根据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别以拨款、“拨改贷”、建行贷款等方式安排,并逐步减少拨款,加大“拨改贷”、建行贷款和自筹投资的分量。

1991 年,市供销社第三次恢复,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自自筹和建行贷款。从1992 年开始,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200 万元作为支商基金,用于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物资等部门经营设施维修与改造。

自市供销社恢复以来,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迎来了基本建设第二次高潮。在20世纪90 年代,通过自筹和联合开发,市供销社先后建成了南昌市果品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春蕾宾馆、百果园宾馆、南昌商厦、干鲜果大厦、南昌市废旧钢材交易大市场等一批投资大、有影响的基础设施。

进入21 世纪,在完成市直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市社控股公司江西丰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抓住红谷滩新区开发建设的契机,按照一江两岸的布局,自筹资金先后建成了卫东集贸市场、凤凰花园集贸市场、塘子河集贸市场、抚生路集贸市场,新增营业面积35000 平方米,使社有资产大幅度升值。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年来主要商业设施基本建设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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