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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深度解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较之于2009年因美国加入而全面启动、2015年10月结束谈判、2016年2月签署的TPP,本就起步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先是未能面对TPP已达成的重压按照预期在2015年底结束实质性谈判,后又没能把握美国总统大选所带来的TPP生效不确定性增加的机遇在2016年底达成最终的共识。1.RCEP谈判的启动及现实进展2011年东盟峰会明确,由其主导与FTA伙伴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深度解析

较之于2009年因美国加入而全面启动、2015年10月结束谈判、2016年2月签署的TPP,本就起步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先是未能面对TPP已达成的重压按照预期在2015年底结束实质性谈判,后又没能把握美国总统大选所带来的TPP生效不确定性增加的机遇在2016年底达成最终的共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看似已拥有五个“10+1”广泛合作基础的RCEP,其利益博弈的复杂程度要远远大于整合现有五个FTA。

1.RCEP谈判的启动及现实进展

2011年东盟峰会明确,由其主导与FTA伙伴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2012年8月,峰会通过《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同年11月,“10+6”领导人共同发布《启动〈RCEP〉谈判的联合声明》。2013年5月,谈判正式启动;除贸易谈判委员会外,货物、服务贸易投资、竞争政策、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的谈判。截至2017年5月,共举行18轮谈判,已就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章节达成一致,竞争政策章节亦已取得重要进展,统一关税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便利化等重要议题形成初步共识,市场准入自由化模式、核心领域出要价、各领域案文的实质性谈判正在进行中。

尽管依然挑战不断,面对TPP签署后的“戏剧性”变化,尤其美国已于2017年1月宣布退出TPP,RCEP各经济体的态度更为积极,无论领导人会议,还是部长级会议都在反复重申尽早结束谈判;虽然进展比预期缓慢,但2016年以来更为密集的谈判过程中的利好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就连印度这一内部的重要阻力也已更为配合。2017年5月的RCEP部长级会议,不但明确谈判已进入关键时期,而且强调实质性结束谈判已被确定为2017年东盟成立50周年的重要成果。RCEP谈判有相对较大的可能在2017年达成最终的共识。

2.RCEP的主要特点及现实问题

(1)RCEP的主要特点。

RCEP以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争端解决和其他议题,现代的、全面的、高质量的、互惠的经济伙伴协定为目标;承认东盟在新兴区域经济结构中的中心地位及其FTA伙伴的利益,支持并有利于经济一体化和公平发展,加强参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5]其主要特点可简单概括为:

第一,现代、全面而高质量。即顺应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FTA发展的时代潮流,不但拆除贸易、投资的非关税壁垒,而且覆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新兴议题,并明确在“经济技术合作”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以参与国协商同意为基础还可纳入其他与商业有关的新兴议题。

第二,开放而渐进灵活。不仅体现在对成员的开放准入上,还体现在对议题的开放添加上,更体现在对贸易投资及其相关规则程序的透明要求、对欠发达成员的相对包容及差别待遇上;务实,兼顾各方关切及现在与未来发展,并不追求一步到位,也不刻意“一刀切”。

第三,坚持东盟方式和东盟中心地位。这是东盟对外区域经济合作一贯的基本立场;已签署的五个“10+1”FTA是RCEP谈判及其制定规则标准的基础。

第四,强调经济技术合作。更注重缩小发展差距和实现多边收益最大化;在拓宽并深化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推动区域经济的公平发展。

第五,独立性。不以兼并、整合、取代为己任,而是要与参与国及其相互间既有及未来的FTA并存,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高标准规则的构建,共同推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2)RCEP谈判的现实问题。(www.xing528.com)

RCEP通常而言相对于TPP的某些优势,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身能否如期顺利结束谈判并切实推动自身经济一体化的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第一,成员的差异性和利益诉求的复杂性。7个经济体、16个国家,占全球48.5%的人口、30.6%的GDP、28.9%的对外贸易;[6]发展道路、政治体制、宗教信仰有别,人口从40多万到13亿,国土面积从700多平方千米到960万平方千米,人均GDP从1 000多美元到超过5万美元;既有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也有普通发展中国家,更有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间如此巨大的差异,意味着谈判各方的利益诉求、主要顾虑和基本立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相对较大的分歧。而金融危机后世界全球化的反思更是进一步增加了谈判的复杂性,RCEP各经济体所面对的压力也相应增大。

第二,5个“10+1”FTA的多样性和规则整合的困难度。作为RCEP谈判及其制定规则标准的基础,相对成熟的既有五个“10+1”FTA,无论自由化水平还是开放程度均不尽相同。这也使RCEP各经济体对现有五个“10+1”FTA的整体升级必然存在承受能力和关注重点的差异。如何平衡谈判各方的利益,并弥合相互间在货物贸易敏感产品和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及其领域和程度、投资和知识产权及竞争政策等方面的复杂分歧,进而以一个相对较快的速度形成一个相对折中而适度且具可行性的标准,绝非易事。

第三,区域身份认同和东盟主导地位。共同意识和身份认同是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极为重要的基础。而东亚经济体的民族主义国家主权意识浓厚,RCEP谈判各方在政治上的互信不足及领土争端、对区域外部的依赖和区域内部的竞争,恰恰意味着这一关键要素的相对欠缺,其也成为RCEP谈判进展缓慢的又一主要原因。

较之于美国对TPP谈判的强力主导和引领,作为东亚区域合作先行者和“驾驶员”的东盟作为RCEP谈判发起者和主导方的领导能力也不可同日而语。

第四,中日中印的协调。在RCEP谈判各方中,中国尚未同日本、印度展开双边FTA谈判,中日、中印之间的协调对于RCEP的顺利推进尤为重要。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提升,日本对中国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地位、作用、影响力的警惕和防范不断升级。作为参与TPP的发达经济体,日本在RCEP谈判中发挥自身规则优势、一步到位形成高标准协定的要求日渐强烈。在美国已宣布退出TPP的情况下,日本对RCEP高标准要求及其程度的坚持有待进一步观察,其会否因此拖延RCEP达成一致的时间依然是个未知数。

印度对中国的警惕和防范同样从未放松,谋求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更大发言权的努力更是不曾懈怠。虽然早在2007年10月双方就已经完成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报告,但截至目前都未能启动FTA谈判。究其原因,一是认为构建时机尚不成熟;二是在中印经贸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双边贸易的不平衡也在加剧。印度国内对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同中国达成FTA 的争论从未间断,而且反对的声浪相对更为猛烈。

第五,外部势力、非经济因素的牵制。对RCEP谈判进行牵制的区域外部势力主要为美国及其所主导签署的TPP,TPP因美国的退出增加了生效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生效也会因美国的缺席而在影响力上大打折扣。此外,这一地区纠纷的非经济因素依然是历史问题及其遗留的领土争端,且美国在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第六,东北亚FTA谈判推进和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东北亚“3”的制度性整合与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是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关键组成部分,能够为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构建提供更好的基础和动力。截至2017年4月底,中日韩FTA谈判已进行12轮,尚未缩小关税领域的分歧。而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对东盟在RCEP中的领导能力和主导地位至关重要。

第七,经济上对区域外部的依赖和区域内部的竞争。前者主要指外部市场的约束,区域外部市场依然是东亚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量和稳定因素。后者主要指结构的同构,区域内部的竞争性依然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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