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富再分配并不涉及将收入从富人转移至穷人处,至少不是那么直接。这种再分配是通过公共服务和替代收入来实现社会的公平,至少在医疗、教育和养老领域。从养老上说,一般替代收入和毕生工资收入会保持均衡的比例,以此来体现平等原则。在教育医疗上,则不论其收入水平(或家长收入水平)如何,人人都可享受真正的平等,至少从原则上是如此。现代再分配是基于权利的逻辑,以及人人都可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原则。
在相对抽象的层面,在不同的国家政治和哲学传统中也可以找到这种基于权利方法的解释。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并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对教育和医疗等基本权利的信仰正是源于这样的思想传统,尽管实现这样的权利还是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人权宣言》(1789年)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人与生俱来而且始终自由与平等”,但紧接着又声明,“非基于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会差异”。这是非常重要的限定,第二句就是对真实存在的不平等的妥协,尽管第一句声明了绝对公平的原则。的确如此,这是任何“基于权利的方法”的核心困境:平等权利的边界在哪里?难道平等权利仅仅意味着对自由达成契约的保障,即市场的平等?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这样的思想看上去颇具革命性。但如果将平等权利延伸到教育、医疗和养老,正如20世纪的社会国家所做的,那么是否应该将文化、住房以及旅游等权利也慢慢囊括在内呢?
1789年《人权宣言》第一条的第二句话实际上是对这样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因为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撤销了举证责任:平等是常态,但基于“社会福祉”的不平等也可接受。当然“社会福祉”的定义有待推敲。当时《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主要考虑的是要消除“旧制度”下的秩序和特权,这些在当时看来就是独断专横又毫无益处的不平等,因此与“社会福祉”显然格格不入。当然也完全可对这句话进行更加宽泛的理解。其中一个合理的解读就是,如果社会不公平是有利于全体公众特别是有利于最弱势的社会群体,那么这样的社会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必须要将基本权利和物质福利尽可能覆盖每一个人,因为这最有利于那些权利最小和机会最少的弱势群体。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中所提出的“差别原则”也有类似的意图。而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提出的“能力建设”方法在基本逻辑上也与此有相近之处。(www.xing528.com)
在纯粹理论的层面,确实有某种(部分是虚构的)对社会公正抽象原则的共同认知。但如果要赋予这种社会权利和不平等以实质内容或要将其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经济背景下,那么就会开始出现争议。在实践中,这些争论主要是关于如何才能最有效地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如何才能清晰界定人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经济和预算限制下以及诸多不确定条件下)以及到底有哪些因素是受个人控制的、哪些是不受个人控制的(运气算到哪里为止、从哪里开始要靠努力和奋斗)?这些问题永远无法用抽象原则或数学公式来回答。寻求这些问题答案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民主商讨和政治协商。因此主导民主讨论和决策的制度以及机制在此就要发挥中心作用,各个社会团体的相对实力和说服技巧也会影响整个过程。美国和法国的革命都确认了平等权是绝对原则——这在当时无疑是有进步的,但在实践中,在19世纪,脱胎于革命的政治体系的重点却都放在了保护产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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