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漏出,桶中有所损失。然而只要用合理的方式灌注,它仍能在漏出的部分达到被剥夺者手中时保持盈满。
已经有几代人实行过的累进所得税是再分配竞赛场上的中心竞赛。在《共产党宣言》十点激进的纲领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它放在第二位——仅次于废除土地私有制。到了1913年,这一手段在这个自由企业的堡垒中通过宪法修正案而成为法律。它不仅受到热心的改革者支持,而且也受到一些“半路集团”(middle of the road groups)支持,他们把它看作是分担诸如军队、联邦法院以及立法委员会等公共利益开支的公平而又合理的方式。有关公平承担联邦预算费用,需使税收增长率超过收入增长率的争论,牵涉到负税能力及社会保护好处的种种概念。
然而在上一代,联邦预算的构成中发生的一场革命,为累进税制而摈弃了那些反对再分配的(non redistributive)陈腐之见(或许可以说是已经揭穿了其谬误性)。通过对货物和服务的购买,由美国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占预算的比例已从1955财政年度的百分之六十五缩减到1975财政年度的百分之三十七。同时,给个人(包括诸如老龄人补贴、医疗援助和保健以及福利等项目)的转移性支付,在20年前仅占预算比例的百分之二十八,而现在却已剧增:已超过1975财政年度政府对货物和服务的购买量,今后还会继续超出。
事实上,转移性超出是负税——政府出钱来资助公民私人的开支,它们使政府完全变成了重新组合收入的企业。在那种企业中,政府正在援助处于苦难中的特殊阶层,而不是在市场上为填平鸿沟而提供一般性服务。随着联邦总税收中转移性支付开销大于公共利益性开销,关于岁入结构不可能再出现诸如社会应如何分摊公共利益费用的问题。
与此相应的问题必须予以重申:对重新组合收入作出决策,负税和正税应如何分配?政府应该使收入平等达到什么程度?如何使之达到?税收政策应该公正地作为这一决策的一部分来对待。与大多数有关税收的经典著作不同,亨利·西蒙斯下了一个精彩的论断:不平等是“丑恶的”,累进税是减少不平等的一种方式。
而事实上,税收转移的重新组合减少了多少不平等?大部分再分配是通过转移性支付起作用的。州和地方税实际上是累退的——从穷人那儿拿走更多的收入,比例上超过了从富人那儿所拿走的。联邦税基本上是按收入规模对处于下层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家庭按比例征收;在那里,累进所得税被资助社会保障的累退的货物税和工资税拉平。然而,对处于顶层的百分之五的家庭,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赢得了比赛,使联邦税的结构明显地变成累进。当按税法广泛地把各种优惠项目也计入税前收入的时候,联邦个人所得税在1972年总共达到所有美国人平均收入水平的百分之十一,它们是税前收入在50000美元以上家庭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七,这些家庭大约相当于所有美国家庭中处于顶层的百分之一。
尽管在相反方面有一些臭名昭著的事例,富豪和超级富豪确实按比例付了比一般美国人更多的税。1972年,收入在50000美元以上的处于顶层的集团付了220亿美元的联邦个人所得税,其累进部分(超过了国家平均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达130亿美元——比联邦用于医疗援助、福利、食品券以及公共住宅等方面的全部费用还多,来自个人所得税累进部分的收获并非是微不足道的。(www.xing528.com)
然而既使是针对超级富豪收入中额外美元的有效税率,也低于法定税收等级中百分之七十这个最高税率的一半,部分原因是许多种类的财产收入被允许脱逸出税收基数。税收改革者们,如我的同事布鲁津斯研究所的约瑟夫·帕齐曼(Joseph Pechman)已经有了可以选择的一揽子计划,能通过扩大税收基数的办法,使每年征自最高等级个人和公司的所得税从100亿美元上升到200亿美元。这些方案的主要引人之处,就是长期资本收益待遇上的两个变化。第一是增加了已包括在税收基数中的资本收益部分。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其应纳税收入时仅加上了这类收益的一半。提议中的改革将减少甚至消除这种折扣。第二条规定将制止以遗产或赠礼的方式逃避资本收益税。资本收益税仅仅在这种收益是通过一次出售而获得时才征收;按现行法律,遗产或赠礼的转移不被当作一种收益所得,但在改革后的规定中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收益所得。
毫无疑问,第一条规定——单独实行——会鼓励人们保留他们赢得的较大成果,而不是出售它们并付税。那会是一种漏出量。然而第二条会消除人们为豪华生活而保留资本收益兑现时刺激,因为当豪华生活结束时,税收也就能最终逃避了。消除这样的扭曲会增进效率。
实现这些方案是限制加速折旧,消除超成本损耗,制止发行免税市政债券的一些较小的手段。改革者们也渴望扩大联邦遗产税。名义上联邦遗产税对遗产超过1000美元的部分有百分之七十七的税率,看上去好像是财富长期平等化的一种有力机制。但是它的漏洞大得足够驶过J.P.摩根的游艇。这最大的漏洞是得到许可的一代又一代被忽略的托拉斯,据此,老祖宗可以给子孙留下丰裕的遗产,并保证得到遗产的子孙在他们那一代巧妙地逃避税收。
一项税制改革方案,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产生出或多或少的增加岁入的贮备基金——不改动诸如投资税收信用的、在效率方面有合理性理论基础的规定,也不改动诸如对中等收入和最高收入纳税人好处相同的家庭户主税收优先权规定;不增加所有工资收入的税收;不搞任何法定税率的逐步升级。我对这种扩大基数的方案会有大的漏出量——譬如高于百分之十或二十——表示极为怀疑。它们不增加对工作努力的威胁,它们可以在实际上减少社会对各种漏洞的徒劳无益的寻找。它们可以用效率方面的代价为迈向平等提供资金。然而必须认识到,如果国家储蓄和投资总量停留在原来的指标上,这额外的岁入就不能1美元对1美元地转换成穷人的额外购买力。也许,对富豪增加的税收一半以上来自储蓄,而这部分税收,在繁荣时期肯定会被产生于联邦预算剩余的更多的储蓄所抵消,或被产生于受到特别刺激的中等阶级的更多储蓄所抵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